浅谈当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传统价值理念的传承
张宁 2012-05-10
【论文摘要】构建当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然要对古今中外一切有益的思想文化遗产有所传承。中华民族拥有数千年的文明历史,其中蕴含着博大精深的文化成果和思想精髓,传承或汲取其中有益的成分无疑是顺理成章的。但是我们同时又必须认识到,产生于古代封建专制社会的传统价值理念所包含的负面因素,对于这一点,是必须加以梳理和分析的,所谓“批判性的继承”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论文关键词】中庸之道;和而不同;礼仪之邦;集体与个人
当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构建离不开对中国传统价值理念的传承,近几年来出现的所谓“国学热”或“孔子热”等现象,也是试图从当代核心价值观与传统价值理念之间“对接”的角度展开讨论的。这种讨论从哪方面来讲,无疑都是有益的。但是这其中出现的问题是——当前对中国古代传统价值理念的宣扬存在着过分“理想化”的偏颇。本文将就以下几个人们耳熟能详的传统价值理念给予具体分析。
一、对“中庸之道”的理解
“中庸之道”包含有“持正守中”、“中正平和”等意思,讲究凡事应做到不偏不倚、上下得体、左右适中。应当说,“中庸之道”所包含的这些思想对于避免过分偏激或走极端等不适当的思维和行为来讲,确实具有矫正作用;对于人际关系的和谐与社会整体的稳定都不失现实意义。但是我们在强调它的正面意义的同时,也不能不指出它在两千多年来对中国社会的进步所产生的负面作用:
首先,无论是地主与农民之间的冲突,还是官民之间的矛盾,“弱肉强食”的法则畅行无阻,更体现了古代封建专制社会的真实现状。而所谓“中庸之道”,无非是训诫人们遵从“君臣父子”、“尊卑长幼”这些等级社会的规矩。这与我们当今建设现代民主法制社会是南辕北辙的;这样的“中庸之道”是我们在构建当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时应该予以摒弃的。
其次,“中庸之道”对人们思想的禁锢也是非常明显的。人人信奉明哲保身。在行为上,面对社会不公,只能逆来顺受,不敢挺身而出;在观念上,只能恪守封建正统,不敢独立思考。久而久之,人们成了匍匐在专制皇权统治下的犬儒,在是非面前变得圆滑、取巧、逃避……,中华民族的思想活力和创新能力被扼杀了,导致中国在近数百年以来渐趋落伍。我们今天提出要建设创新型社会,而创新型社会所要提倡的价值观恰恰需要在很大程度上破除“中庸之道”那种左右逢源、四平八稳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因此,从社会进步的深层次上说,像“中庸之道”这样的传统理念在现代工业文明以及高科技时代,可资利用的价值不高。
二、关于“和而不同”的思想
“和而不同”是儒家核心思想之一,这个思想非常精彩,具有“普世”的意义。它包含有不同文明、不同民族、不同国家甚至不同观念、不同信仰之间彼此宽容、和谐共处的意思。从小处着眼,它也包括“具体的人与人之间应该和谐相处”的意思,不同的人也要“和而不同”,不能因为“不同”而使用强力逼迫对方“和”。其实不论是人类社会还是大自然,只有“不同”才能“和”,只强调“和”而不允许“不同”,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和谐。我们的先辈哲人在极不发达的古代能“悟”出这样的道理,真堪称是大智慧。
但是很遗憾,数千年来,“和而不同”在中国封建专制社会里始终只是一个理念,从来也没有变为现实。从思想文化的角度来看,古代的专制统治者只要求“和”,而不允许“不同”。汉朝大儒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试想,“和而不同”这个儒家名言一旦被“独尊”了,也就没有人敢“不同”了。结果在古代中国,“和而不同”变成了大大小小的“文字狱”,严厉的高压统治与思想文化专制造成了农业社会的表面“和谐”。历史证明,农业社会“田园”式的“和谐”总是维持不了多久的,文化专制主义造成的表面“和谐”阻碍了社会向更高层次(现代工业文明)的质变与转型,总在原地转圈儿(中国古代社会的周期率)的社会不可能是和谐的。
因此,我们今天将“和而不同”这一传统理念吸收进当代核心价值体系中的时候,不能只是不厌其烦地重复这四个字,而是应当在创造“和而不同”的宽松社会环境的制度保障方面有所作为。否则,任何正确的理念都将变成“绝对正确”的废话,因而也就很难形成人们的价值认同。
三、对“礼仪之邦”的新认识
中国历来被视为“礼仪之邦”,长期以来我们也颇以此自诩。但是细究起来,我们对“礼仪之邦”这个称谓,应当在深层次上加以重新审视。
首先,从世界历史范围来看,中华文明确实发育得比较早,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中华文明堪称世界上最发达成熟的文明,尤其是与周边众多小国以及北方游牧民族相比,他们在文化上的落后是显而易见的。汉民族以“礼仪之邦”自诩不是没有理由的。甚至像蒙古(元)、满族(清)虽然能够问鼎中原,但他们也不得不被中华文明所同化。
其次,我们多少年来所津津乐道的“礼仪之邦”,到底是什么“礼仪”,其深层含义是什么?从字面上解释,礼仪就是礼节和仪式;邦:既是国家。新文化运动对中国传统文化进行反思时,“礼仪”的概念既是指束缚人性的封建礼教以及森严的等级观念,也是封建官场“繁文缛节”的代名词,并非是一个褒义词。事实也的确如此。 第三,可以肯定的是,古代中国社会的“礼仪”,主要是指建立在农耕社会、宗族制度和专制皇权统治基础之上的一整套行为规范,比如“君臣父子”、“男尊女卑”、“长幼有别”、“官位大小”、“贵贱之差”,等等,都必须各就各位、恪遵本分,不可稍越雷池一步。由此可见,中国古代社会的所谓“礼仪之邦”是与现代文明社会所应当具备的文明礼仪背道而驰的。现代文明社会所提倡的人与人之间互相尊重、平等相待以及对彼此信仰、观念的互相尊重与平等讨论,等等,在古代中国社会的“礼仪”中是不存在的。至于说到现代公民社会的具体的文明礼貌、行为举止(诸如“公共场所不大肆喧哗”、“不随地吐痰”等属于现代公共道德层面的内容)等等,更是传统社会个体行为中闻所未闻的。
因此,我们今天在强调“礼仪之邦”时,一定要加以现代性的深度思考,而不是笼统的、不加分析地以“礼仪之邦”沾沾自喜。应当认识到,古代社会的“礼仪”已经不可能得到今天中国人民的价值认同了。我们在引导和促成现代文明社会的公民行为价值观的过程中,是不能过分依赖传统“礼仪之邦”的落后遗产的。
四、关于所谓“东方重集体,西方重个人”的再思考
多年以来,人们在对中西文化(或东西方文化)作比较时经常重复这样一个观点,即“东方文化注重集体,西方文化
注重个人”。应该说这个文化上的差异确实有,但这要从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去分析才具有说服力。古代中国或东方的所谓“集体”是农业社会的“集体观念或意识”,这种“集体观念或意识”不能说没有一点积极意义,但从现代化的角度来说,其消极作用似乎更大一些。
首先,古代社会由于生产力的落后与交通的不发达造成了一种乡土气息浓郁的熟人社会,熟人社会确实是个“集体”,也确实“和谐”,熟人社会的人能够做到邻里之间的某种亲情并形成互助关系,而农业社会的人到了陌生人组成的群体中,就“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甚至“防人之心不可无”了。所以马克思对农业社会的所谓“集体”评价并不高,他认为农业社会是一袋马铃薯,表面上“捆”在一起,实际上是彼此分隔的。
其次,古代中国(或东方)的“集体”是不重视个人权利的,它极端蔑视个性的健康发展,这样的“集体意识”是意识到“枪打出头鸟”的危险之后而形成的“集体无意识”。而现代公民社会应该是强调个人权利的,轻视个人权利的社会不是和谐的社会,只能是人人麻木的社会,或者是缺乏活力的社会。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同样要看到现代公民社会与传统农业社会(或向现代化转型的社会)之间的区别。我们的改革开放就是要推进中国的现代化,要在这个过程中形成现代公民社会的、尊重个人权利的集体主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集体共识”的价值理念,抽象地谈论古代传统文化如何强调“集体”是无助于解决现实当中“集体冷漠”的问题的。
五、“和谐”理念的现代意义
中国古代社会在观念层面上确实注重“和谐”,但是我们毕竟早已走出了古代社会,我们在现代化转型期内必然要面对诸多“不和谐”。我们构建当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可能超越现代化进程的主要阶段和规律,有论者把目前社会道德水平下滑等诸多“不和谐”因素归罪于新文化运动和“文化大革命”的激烈反传统,不可否认确实有这方面的原因。但现代化的进程有时就是要打破古代社会的“和谐”,而在创建现代文明社会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经历某种“不和谐”,包括思想的解放、观念的转换、社会结构的变化、生活方式的变革、各种社会群体之间此消彼长的利益关系,等等,都会产生“不和谐”的现象,承认这一切才是唯物主义的态度。其实“和谐”也只能是相对的,不可能有绝对的“和谐”。追求绝对的“和谐”就会陷入空想,而反过来追求绝对的“对立与斗争”则要犯“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我们是吃过这种亏的。矛盾的法则告诉我们,和谐与冲突是对立的统一,只有“和谐”就会导致社会停滞,只有“冲突”就引发社会动乱,造成社会的不稳定。邓小平认为没有稳定就什么事情也干不成,但他同时也认为过分追求稳定,社会就不能前进,就不能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就不能改革生产关系不适应生产力的问题,也就不会使人类社会通过发展和进步而达到更高层次的和谐。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各种“和谐”理念都是很不错的思想,但长期以来这些“和谐”理念并没有把中国造就成为一个和谐社会,反而是数千年来的“战乱频仍”与“成王败寇”。“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常青”。对我们来说,只有在推进中国现代化的实践中不断地解决各种新旧矛盾与化解各种“不和谐”因素,才能够赋予古代先贤的“和谐”理念以真正的生命力,也才能使中国传统的和谐思想融入到当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