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要关注农民的生态权

伍慧玲,陆福兴  2006-03-29

农民权利保护已经进入有良知的学界,理论研究正在深入进行,党和国家对农民权益的保护也日益重视,农民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权利的保障日益提高。但是,农民最基本也是日益显得最重要的权利——生态权益还很少理论研究,国家对其重视也不够。如果农民没有生态权,农民的其他权利就得不到真正的保护,农村的生态建设和维护就缺失强有力的主体。生态权是现代文明社会里公民的基本权利,更是农民的最重要的权利,是生态农村建设的基础。

生态权:农民的基本生存权

生态权是指生态系统中生物在所处系统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是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农民的生态权是农民在农村生态系统中对生态安全、生态利益、生态选择、生态保护、生态发展等所拥有的各项权利总和。农民生存在农村生态系统中,是农村生态系统的拥有者、使用者、经营者和维护者,农民的衣、食、住、行都依赖于农村生态系统,生态权是农民在农村生存的基础,是农民最基本的权利,农民没有生态权,农民就不可能进行农业生产,农民的生态权遭受破坏,农民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

农民的生态权是农民享受政治、经济、文化等权利的基础,是农民的基本人权衍生的权利,农民在农村生态系统中生存,是整个生态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一个连接点,只有享有对生态系统的安全监督权、利益享受权、生态保护权、生态发展权和选择生态系统的权利,才能够在自己的生态系统中生存与发展下去。

农民生态权的内容非常广泛,主要有其一,生态安全权。生态安全权是农民生态权的第一权利,农民世世代代生活在农业生态系统中间,农民的一切都必须依靠生态系统供给,生态安全是农民最重要的生态权。其二,生态利益权。生态利益权是农民对所处生态系统利益的享有权,是农民生存的物质基础所在。其三是生态选择权。农民对生态系统的依赖程度很高,生态系统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生存状况,因此,在合法的途径和条件下,农民应该有对自己生态系统的选择权利,就是农民自己为了生存,可以选择哪个生态系统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其四,生态保护权。农民应该拥有对自己生态系统进行保护的权利,有权跟破坏自己生态系统的一切行为作斗争,有权对破坏自己生态系统的行为请求赔偿或补偿。

生态权:新农村生态环境的保障

农民生态权是农民权益的基础,是农民生存发展的保证,同时,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农村自然生态和谐,没有生态权,农村的自然和谐环境就得不到保障。因此,它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是新农村建设主体权利保障的要求。农民是农村生态建设和维护的主体,是农村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系统对其生存和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农民生活在农村生态系统中,他们的权利衍生于生态权,没有生态权,他们就不能生存,其他权利也不再存在。保障农民的权利,必须有生态权作为根据和基础。农民居住在农村社会,农村的生态环境是他们最大和最亲近的环境,生态变迁会影响农民的生存、发展,他们对所处的环境理当可以主张权利,只有这样,他们才能有建设社会主义生态和谐的新农村之权利,有维护新农村生态平衡的力量。

2、是构建和谐生态农村的保证。生态和谐是生态平衡的重要特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之一。生态和谐是农民的夙愿,特别是在我国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和谐的农村生态环境显得尤为重要。目前,人与自然的的关系日益显得紧张,环境污染、人口问题、资源紧张、粮食短缺等问题严重存在,这些问题很大程度都与农村生态有关。而这些问题的产生主要是城镇化的发展,是城市环境恶化向农村的转嫁,这种转嫁使农村生态环境更加恶化。严重影响了农村生态和谐的建设。因此,给农民以生态权,是农民有权利抵制城市生态恶化的挤压,能够使农村和谐协调发展,为构建农村生态和谐提供权利保证。

3、为解决新农村建设中的生态问题提供长效机制。新农村建设中必须解决当前日益严重的生态问题,农村生态问题不是农民本身造成的,也不是农民自己引起的,而是农民生态权缺失引起的。农民是农村生态保护的主体,也是生态环境的受益者,但是,由于我国农民至今生态权缺失,农民不能拥有保护农村生态的权利,眼见生态环境被破坏却无能为力。当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权在国家,环境保护局代表国家行使生态保护权,环保局本身的权威有限,在加上其对农村的监管有限,还有许多破坏农村生态的行为都以城市建设为名,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项目。因此,使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力量不足。只有赋予农民强有力的生态权,农民有权利保护自己的生态环境,才能抵制来自各方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才能建立起解决农村生态问题的长效机制。

4、为维护农村生态平衡增强主体力量。生态平衡是新农村建设的环境基础,生态平衡不是政府单方的事情,也不是政府单方面能够解决的问题,它是生态系统中所有组分的事情,也是整个社会的大事。维护生态平衡要调动社会各阶层的力量,要动员全社会人员参与。农村生态的平衡是整个生态系统平衡的关键,因为农村是整个生态系统的大本营。当前,我国主要在环境保护基础上促进生态平衡,进而保护生态系统,没有赋予社会广泛的生态保护权利,这就造成了生态保护的主体力量弱小的局面。特别是在农村,农民还没有保护生态平衡的主体资格,没有形成主体力量。因此,只有赋予农民保护生态的权利,使他们成为保护生态的主人,才能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增强生态保护的主体力量。

切实保障农民生态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创新环境保护的理念。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我国现行环境保护体制是一种国家本位主义的环境保护理念,把环境保护的权利通归国家所有,造成公民保护环境的权利缺位。农民对侵犯自己生态权的行为缺乏保护的主体根据,因此,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自己没有保护的力量。这种理念认为,环境保护是国家的重大事情,只能由国家统一行使保护职权。这种理念对我国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也收到了显著的效果。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环境破坏主体的日益多样化,仅仅由国家保护的机制也日益出现缺陷。因此,必须创新环境保护的理念,赋予公民自力保护环境的权利,让社会所有公民形成环境保护的合力。创新农村环境保护的理念,赋予农民环境保护的权利,使农民能够对自己的环境权利进行自力保护,维护农村生态环境健康发展,是保障新农村建设中生态环境的主要措施,这也是农民环境意识日益增强的要求,还是国际环境保护的发展趋势。

2、增强农民保护生态的主体意识。我国过去在地大物博的环境观念下,形成了一种自然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思想意识,特别是在农村,节约自然资源、保护自然环境的意识远远不够,农民对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被错误的资源观隐没。在我国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增强农民保护生态的主体意识,特别是农民生态权利意识,是我国新农村环境建设中的首要问题。生态权是现代社会里日益重要的权利,对于当代农民,生态更加重要。我国农民保护生态权的主体意识逐渐觉醒,但是自主保护意识不够强。生态权是一项随着生态危机而发展和凸显的权利,在以往的社会发展中,因为生态危机不严重,农村生态环境良好,农民的生态权也没有觉醒。随着农村生态环境的恶化,农业生产日益被生态危机影响,农民才意识到自己的生态权利的重要性。我国农民要求生态权的主体意识正在逐渐增强,生态维权意识急剧上升,有农民和政府要生态权的,有农民不准企业上马的,不准企业开工的,但是,自主保护的能力和力度还是不够,不能有效的维护自己的生态权。

3,完善农民生态权保护的法律,为农民生态权提供保障。我国现行的生态保护法律几乎都存在于环境保护法律之中,可是环境保护法律还只是恢复性的保护,没有建设性和超前性的生态保护。对于农民自主保护自己所处的生态环境还缺乏法律保障。近年来各种在农村的项目开发、工业事故等造成的农村环境问题,农民没有相观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自我保护,只能由国家进行行政处罚,并且对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也缺乏相关依据。因此,我国应该完善农村生态保护的有关法律,明确赋予农民自力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的权利,为农民生态权的行使提供平台。

4、改革我国现行的资源管理和污染防治机制。我国自然资源管理体制上的种种弊病,不利于农民对自己生态环境权利的保护。如现行按环境要素(如水、土地、各类矿山等)实行部门分工负责的资源管理体系,难以对以整体性为特征的自然生态系统实施统一而有效的保护。首先,不利于对跨行业、跨流域和跨地区的生态问题进行有效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次,由于各部门交叉,遇到实际问题往往互相推诿,难以达成协调一致的意见,影响到对生态破坏进行及时、有效的控制。因此,必须在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方面深化改革,以适应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同时,国家要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控制农业自身的点污染和面源污染。农民使用化肥过量或农药过量造成污染,但因为存在外部不经济性,他却并没有因此而支付给受害者应得的费用。其结果是不能从经济上激励农民采取保护环境的行动,也不能从经济上遏止农民采取污染环境的行动。损害了许多无辜农民的生态权益。

总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一个重要的矛盾问题是要解决农村的生态问题,我国农村的生态生态环境脆弱,支撑新农村建设的环境危机日益严重。这一危机不是农民自己造成的,而是城镇化推进中和工业化进程中的综合症。要根本解决农村生态问题,关键是赋予农民的生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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