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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检察机关以“四新”方式促进村务廉洁

邵浩然  2013-07-08

论文摘要 检察机关应因地制宜,积极创新推进村务廉洁工作方式,务必把握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带来预防农村职务犯罪的工作机遇。只有积极发动农民,才能促进预防农村职务犯罪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论文关键词 四新方式 村务廉洁 农民 监督

中国农村幅员辽阔,农民占人口绝大多数。近年来,少数村官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农民合法权益,导致农民集体上访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农村和谐稳定。而肩负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机关,应当在农村有所作为,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重点移至农村,开辟一片村务廉洁的“绿洲”。检察机关如何促进村务廉洁,便是本文探讨重点。笔者,尚试以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农村预防工作经验为视角,谈谈检察机关如何以“四新”方式,立足基层农村开展预防工作。

一、“四新”方式涵义

“四新”方式,是指检察机关应注重打造具当地特色的预防农村职务犯罪工作“新模式”,以共同建立开展工作“新平台”为基础,实现预防工作“新突破”,从而不断拓展工作“新领域”。 其内容,主要有四方面: 一是因地制宜着重工作创新:检察机关要结合本地区实情,以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创新开展农村预防工作;二是整合预防资源:即构建利于促进农村预防工作新平台,借助社会性力量,营造“同台大合唱”的良好局面;三是不拘泥常规做法:专门针对农村特点,善于创新适应新农村廉政建设的工作形式;四是紧紧把握新机遇:结合新修改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带给农村预防工作的新机遇,想方设法提高农民群众村务监督的积极性。

二、“新模式”要凸显当地特色

各地检察机关工作强项各有千秋,其辖区农村风土人情各异,经济发展状况不一。检察机关若将农村预防工作做好,首先要树立“上山下乡走基层,深耕农村不畏难”的观念,从感情上自觉贴近农民;其次,深入了解农村,掌握不同农村特点。只有熟悉农村、“读懂”农民,才能知己知彼,找准开启农村预防工作大门的钥匙,才能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创出农村预防工作新模式。 如花都区检察院,于2009年把握“职务犯罪预防年”有利时机,成立廉政教育宣讲组,开展“廉政教育乡村行”活动。分别以《村官廉,农村稳》、《莫为小利失大义》、《做个好村官,建设和谐新农村》等宣讲主题,对全区约3000名村官,进行了10次生动活泼的巡回宣讲。2010年,该院继续开展新一轮的“廉政教育乡村行”活动,在广州亚运会开幕前夕,为防范出现个别村官可能发生乱作为现象,尽力消除危害农村和谐稳定的风险,该院检察长专门向全区村官逐一发出言简意赅的“廉洁倡议信”,督促村官廉洁从政。同年底,该院首次举办“检察开放日进农村”活动,在附城村召开以“推行阳光检务,促进村务廉洁”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农民群众座谈会。通过座谈、现场解答法律疑问、派发宣传资料、赠送法律书籍等形式拉近了检民距离。花都区检察院以漂亮的组合拳,因地制宜,打造出“廉政教育乡村行”的农村预防工作新模式,有效促进了村务公开,为村务廉洁奠定了基础。

三、“新平台”需整合预防资源

检察机关为顺利打开农村预防工作局面,务必注意方法,尽可能取得当地基层党委政府的支持。即善于利用当地预防工作资源,坚持走社会化大预防路线,积极构建一个有利开展“农村廉政风险防控”的工作平台,以此实现“立足基层”取得成效的工作目的。 如花都区检察院,于2011年调研后,认为该区梯面镇廉政建设重点之一在于“新农村廉政建设”。因而,向该镇党委政府递交了《促进“山区名镇”廉政建设的调研报告》,建议该镇:组织村官和村民代表参加村务监督法律知识培训。“报告”引起当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随即请求该院举办了“村务监督”讲座。同年9月,梯面镇党委政府还主动与检察院签署了《共同促进山区名镇廉政建设工作协作意见》,为促进该镇村务廉洁,进一步扫除了障碍。因此,开展农村预防工作,应当注重整合当地资源,只有善用基层资源,才能构筑起有效的预防工作平台,事半功倍。

四、“新突破”在于激励特殊群体

2012年,温家宝总理在其母校中国地质大学曾深情表白:不懂农民,就不懂中国国情,不懂政治,不懂经济。笔者认为,总理的一番话指明了农村预防工作之路。 检察机关要在农村预防工作方面有新突破,就必须清晰了解村务决策权真正掌握在谁手里。很多人包括相当部份农民,都以为村务决策权由村官掌握,村官可说一不二,这种片面认识一直误导了很多人。因为,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包括集体资产、土地管理、经营合同等,须经村民会议讨论方可办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可变更或撤消村民委员会的有关决议①。故从中看出,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是村务的最高决策层,而村务最高决策层组成人员,往往是农村换届选举产生出的特殊群体——村民代表。因此,“村民代表”是实施民主管理、监督村务的主力军。但长期以来,村民代表对如何监督村务、促进村务廉洁这方面知识掌握不多,监督力不强。为突破这一瓶颈问题,检察机关有必要着重以村民代表为主要宣教对象,只有提高他们的村务监督能力,才算是真正发动农民、调动农民,从根本上消除村官“一言堂”而滋生的腐败现象。 如花都区检察院,先行举办的“村务监督”讲座,已走在全国同行前列。2010年8月,在旧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尚未立法确认“村务监督”机制之前,该院以农民如何维权为主题,对700多名村民代表举办了两场村务监督专题讲座,传授管理和民主监督村务的技巧。该院先行先试,深入农村举办“村务监督”讲座的做法颇受关注,淅江省丽水市检察院等单位专门发函前来取经学习。2010年10月,新修改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终于立法明确了“村务监督”。花都区检察院立即把握新法带来的新契机,于2011年至2012年,开展了“村民代表进课堂”活动。向近百条村、数千名村民宣讲村务监督的重要性,在于维护农民对村务事项的“四项权利”(对村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如何确保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为宣讲内容新颖,贴近农村实际,成效明显。在一次宣讲后,有村民通过手机短信向村书记反映:“检察院的宣传教育非常有意义,希望能组织全村党员再次学习”。又在另一次宣讲中,该院当场接受村民举报,并据此对一村长涉嫌受贿大案,进行立案侦查。 农村预防工作,离不开农民群众的主动参与。现时,维系农村管理秩序的是适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检察机关应切合“村民自治”的特点,紧紧依靠农民,调动农民自觉参与反腐斗争的积极性,才能有效促进农村预防工作新突破。

五、“新领域”注重拓展工作空间

农村有三大群体,一是拥有管理权的村官群体,二是拥有监督权的村民代表群体,三是人数最多、有权参与村务的普通农民群体。但一直以来,检察机关在农村开展的反腐倡廉教育,基本上围绕村官群体进行,而忽视了对最庞大的普通农民群体进行参与民主管理村务、监督村务的法制宣传教育。这一缺陷,既是工作空白点,同时也是农村预防工作的新领域。 检察机关如何在这“新领域”中开拓进取,笔者认为,在村民自治的基础上,一方面要加强对村官进行廉政警示教育,另一方面要面向广大农民群众,告诫他们应自我维护好“四项权利”。让农民群众掌握好规范村务、促进村务廉洁的技巧。实际上是通过发动农民群众,与农村干部形成合力,建立起廉洁村务的监督体系,在确保村民利益不受损害的同时,稳步发展农村经济。 如2012年,花都区狮岭镇纪委为抓好农村廉政风险防控,以廉洁村务为核心内容,开展创建“清廉狮岭”活动,以切实行动防止狮岭镇农村发生“乌坎村事件”。镇党委政府,根据本镇具经济发展重镇和省重点维稳镇的特点,认为应正确看待农村利益冲突,让群众懂得利用正常渠道反映诉求,就有可能在事件发酵之初,用最少的工作成本,化解冲突,避免发生维稳危机。为提高村官廉政意识,化解农民群众对村务事项的监督惰性。镇纪委在检察机关配合下,决定创新举办“村民法制大学堂”专题讲座,大规模组织数百普通村民学法,学习如何配合村官共同民主管理村务、如何促进农村和谐发展。类似活动虽无先例可循,但这先行先试的创新做法,拓展了农村预防工作新领域。 发动农民,聚沙成塔,众志成城,才能构筑一道坚固的农村反腐防线,才能实现村务廉洁质的飞跃。检察机关若加大力度,以“四新”方式促进村务廉洁,那么,“乡风文明”的美好愿景便为期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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