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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 认可区块链固定证据的“真实性”

佚名  2018-09-11

(网经社讯)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据悉,《规定》已于2018年9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

《规定》第十一条提到,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这是我国首次以司法解释形式对区块链技术电子存证进行法律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就《规定》涉及的主要问题在答记者问中提到,根据《规定》要求,诉讼平台在建设和使用上应当具备以下三个功能。一是载 体的多样性,互联网法院应当建设适用于电脑端的网站平台,也应当综合运用微信小程序等新兴技术手段,打造方便、快捷、安全的移动终端平台;二是功能的集约 性,诉讼平台应当包含起诉、受理、送达、调解、举证、质证、庭审、上诉等多重功能模块,整合内嵌相关审判辅助系统,探索运用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区 块链、虚拟现实/增强现实(VR/AR)等技术,提供各类智能化办案辅助。三是数据的交互性,诉讼平台应当开放数据接口,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有序接入电子 商务平台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相关国家机关等占有的涉案数据。

杭州互联网法院首次确认区块链存证法律效力

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判例此前已经存在。

2018年6月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首次确认区块链电子存证法律效力,这也被认为是我国司法领域首次确认区块链存证的法律效力。

该案件中,原告为证明被告在其运营的网站中发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相关作品,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进行了侵权网页的自动抓取及侵权页面的源码识别,并将该两项内容和调用日志等的压缩包计算成哈希值上传至factom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中,并以此作为提交法庭的证据。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一电子数据通过可信度较高的自动抓取程序进行网页截图、源码识别,能够保证来源真实。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区块链技 术对上述电子数据进行了存证固定,也确保了电子数据的可靠性;在确认哈希值验算一致且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前提下,该种电子数据可以作为本案侵权认定 的依据。

杭州互联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采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进行存证固定的电子数据,应秉承开放、中立的态度进行个案分析认定。既不能因为区块链 等技术本身属于新型复杂技术手段而排斥或者提高其认定标准,也不能因该技术具有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而降低认定标准,应根据电子数据的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 断其证据效力。

区块链“入证”优先在互联网法院适用

将区块链电子存证列入我国司法认定有什么意义?

为此,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称:“这说明我国司法领域对于‘证据’的态度开放,区块链作为一种‘分布式 存储技术’具有不可逆、不可篡改等特性,对于固定证据的‘真实性’可以起到重要作用。但是,我们必须理解,虽然区块链技术本身对固定证据有优势,但真实世 界里发生的事件,不能单纯依赖区块链技术,例如航空保险理赔纠纷。是否发生空难本身很难被区块链完整记录下来,很多时候是‘人为’地记录在链上触发‘共识 机制’,因此,在证明某一行为是否真实发生时,还是需要传统的书证、电子数据、物证等。”

“同时,我们此番提及区块链‘入证’优先在互联网法院适用,这是对应了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类型,在互联网上发生、履行完毕,这样就避免了前述保险 纠纷的类似问题,从而大大增加了区块链技术证明事件真实发生的可能性,我们判断,受此利好影响,未来在区块链创业领域,针对证据研发的课题会越来越多,创 新和创业也会相应增加。”肖飒补充道。(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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