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新媒体时代媒介监督与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
佚名 2015-03-23
:【摘要】新闻媒体本应对司法有不可替代的舆论监督功能,但是“媒介审判”却扭曲了这种监督功能。当前媒体常常利用自身优势,对案件事实加以夸大,激发公众的非理性情绪,左右社会舆论。在互联网时代,由于网络的匿名性、自由性以及非理性等特征,使得媒体监督更容易异化成为媒介审判。文章认为,要形成媒体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必须完善媒体监督准则,完善司法公开措施,坚持媒体监督司法的法治化。
【关键词】媒介审判新媒体时代司法独立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
新媒体时代是信息化的时代,它是指建立在科学技术发展尤其是数字技术发展的基础上,信息的传播方式、传播特征与传统媒体有着本质区别的各种新型媒体的总称,具有信息海量性、传播便捷性和主体自主性的特点。媒体与司法存在监督关系,但是近年来媒体对司法入侵的现象随着许多重大影响性案件的发生而成为社会与司法无法回避的问题。在现代政治中,新闻媒体无疑是一种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随着信息传播方式与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变革,媒体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作为一种权力的媒体,在西方政治学中,它主要作为一种政治沟通工具出现,而媒体权力的政治功能之一就是影响舆论,“媒体,特别是电视、网络等现代媒体,通过信息轰炸和影像刺激,很容易制造出即刻的公众情绪和公众压力,形成社会舆论,对政治产生影响,在这种媒体制造的即刻公众舆论面前,决策者往往缺少思考时间和空间,极易作出错误的决策”①。而媒介审判就是媒体权力政治功能在司法领域的一种异化表现,表现为媒体对司法的监督超出了其应有的范围,不恰当地干预了司法作为一种公权力的独立性。
媒介审判的概念考察
“媒介审判”一词源于西方,英文是“trial by media”,最初是西方新闻传播伦理中的一个术语,“意指新闻媒介报道正在审理中的案件时超越法律规定,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侵犯人权的现象”②,也指新闻媒体在法庭作出判决之前就先于司法程序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等结论的现象。因此,按照传统界定,媒介审判被认为主要发生在普通法系国家,那里存在媒介审判的基础——陪审员制度,而在大陆法系的国家,法官主要由精英人士组成,不容易受舆论所左右。然而,在中国语境下,司法制度与新闻制度都与西方不同,司法独立并不是“三权分立”式的独立,各级法院检察院都由同级人大产生并受它监督,受同级党委的政法委员会的领导。新闻媒介则直接或间接属于各级党政机关,媒介的意见很容易就被认为是一些党政部门的意见,也很容易影响有权过问司法的领导干部以及人大代表,如果后者轻信不全面的报道,对司法施加实质性的影响,法官就很难抗衡,间接地影响了司法进程。
媒介审判影响司法公正,容易造成误判或错判,新闻媒体是媒介审判的载体,其背后代表的是强大的舆论力量,公众舆论遵照自身的“审判模式”,依照自身的思维方式,直接或间接地通过拥有公权力的党政机关影响审判进程。其最大的特点在于媒介职能的越位,在媒介审判中,媒体往往超出自身的监督职能,将自己定位为媒介审判者,使自身置于与司法机关对立的位置,将监督异化为介入,从而激化了媒体与司法机关的对抗性。媒介审判多数是发生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这是一种新闻媒体依靠其影响舆论的功能干预司法独立,将新闻置于司法之上的现实性悲剧。
司法独立的内涵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以及司法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涉法性案件的专门活动。而司法独立一般包含两个方面含义:一是法官独立,司法独立的价值在审判自由,即法官在个案的审理过程中,在遵循其法律和职业规范的前提下,进行理性的自主判断而不会受到外界的干预和影响。二是法院独立,这是指法院作为一个机构的独立。首先是指法院独立于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之外,不受二者的干涉和制约,是一种“国家权力的结构原则”;其次是指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可以自由地依据法律作出判决,而不受外在的先决的条件束缚,也即“技术性的司法规则”。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具有“立法权”、“决定权”、“监督权”、“任免权”等权力,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不论审判机关还是检察机关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在中国,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两院是全部司法机构中行使审判权和法律监督权的机关。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所谓干涉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干扰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如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代法,强令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服从,或以行贿、请客送礼等非法手段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施加影响,而非正常的批评、建议和意见。”③这使得司法得以独立于行政,也即我国宪法中的司法独立原则。司法独立,是国际公认的基本法治原则,其作用在于保证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能够保持客观、独立、廉洁。司法独立的目的在于保证每个人都能够获得公平公正公开审判的基本权利,司法独立对于中国的依法治国政策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来说,更具有现实和长远的重要意义,司法独立原则也日益获得更高程度的认同。
媒介监督在新媒体时代的新表现
在传统媒体引导舆论的时代,媒介监督通常由传统媒体发起,舆论跟进,同时引导网络媒体与网络舆论的方向,而如今,媒介监督通常由网络媒体发起,传统媒体跟进。当下“自媒体”的广泛兴起更使媒介信息传播方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也使当今的媒介监督现象向多方位发展,有愈演愈烈之势。
发源主体不同。与传统媒体的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公众只能被动接受的传播方式不同,新媒体时代的舆论来源是网络,“网络媒介”时代更多强调的是全民参与性。网络的便捷自由、低门槛并且广泛联通的特点决定了每一个会上网的公民都可以成为舆论的发源点。公众由被动接受变为主动参与,“自媒体”的兴起使每一个人都拥有话语权,网民成为舆论的主体,而不再单单只是媒体的报道。
产生作用的方式不同。以网络媒体为主要阵地的媒介监督表现的是网络民意风向,主要在于形成强大的舆论向司法机关施压,而不是如传统媒体以党政部门的官方态度或是机关领导的意见批示为手段干预司法。在媒介参与的案件中,当事人身份往往特殊,容易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案件内容多牵涉公众关注的社会的公平正义问题或是与时下公众关注热点相关,进而激起全社会的论辩甚至产生对抗,产生巨大的舆论效果,进而影响传统媒体,形成一边倒的舆论压力,通过民意的方式对司法机关产生影响。
更易诱发非理性的社会舆论。在互联网上每个人都拥有话语权,“由于网络舆论具有自由性、双向性、匿名性、非理性及随意性等特质,使网民个体的舆论表达更容易发生变化甚至扭曲。”④而网络缺乏必要的把关人,部分有影响的个人在不拥有侦查手段且缺乏相关专业知识,难以掌握案情的全部事实并判断真伪的情况下,轻率表态,一旦发生重大司法案件,更易使舆论监督“异化”,从而直接产生“网络媒介审判”。
构建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机制
“媒介审判”现象的存在,暗示着二者之间存在的天然矛盾,只有在二者中找到一个适当的平衡点,才能将二者互动的效果最大化,将处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法治带上一个新的高度。新闻媒体本应对司法存在不可替代的舆论监督功能,但是“媒介审判”却扭曲了这种监督功能。媒体常常利用自身优势,对案件事实加以夸大,激发公众的非理性情绪,引导社会舆论。在互联网时代下,由于网络的匿名性、自由性以及非理性等特征,使得媒体监督更容易异化成为媒介审判。媒体对司法有着一种“柔性监督”的力量,媒体对司法的审判报道和评论是代表公众行使监督权,有利于使司法接受民众的监督,保障司法公正,但是,同时也必须承认,不当的传媒干扰会影响司法独立,造成媒介审判,使得二者之间本应相互促进的关系恶化,媒体与司法相互冲突对立。要实现媒体监督与司法之间的平衡,需要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共同合作,不仅是媒体,司法机关也应当加快改革进程。因此要形成媒体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必须完善媒体监督准则,完善司法公开措施,坚持媒体监督司法的法治化。
完善司法公开措施,提高法官素质。司法公开是媒体监督的前提。媒体只有充分了解司法程序信息,知晓司法机关如何认定事实、适用哪些法律、依照什么程序进行,监督才能有序、理性地进行。虽然2009年12月,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但是我国司法整体仍处在发展转型之中,在司法公开方面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司法机关应当进一步增加司法活动透明度与公开度,满足公众的知情诉求,为媒体监督创造更加有力的途径和条件。例如,在制度上,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依法主动披露案件相关内容,建立与媒体沟通的有效渠道;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允许媒体的采访和报道,依法公开的相关法律文书也应当允许媒体进行查阅,不为媒体设置障碍;建立完善的判决说明制度,避免因信息产生误解而导致媒体监督异化。
法官在司法独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必须要保证法官的独立,一方面要提升法官自身的素质,法官是专业化的队伍,法官群体应当是一个经过良好训练、只为法律和事实服务的职业队伍,法官应当对自主作出的裁判有足够确信力,能够分辨新闻事实和案件事实。在我国,法官处于案件审判中的主导地位,法官素质的高低与案件是否会受到媒体报道影响或是媒介审判密切相关。另一方面要提高法官自身抗干扰的能力,在遇到外界施加的各种压力时,能够很好地进行自我调节,以一种理性、沉着的态度去处理和应对当前的问题,这样不仅可以让自己以一种中立的身份进行公平的审判,还能够取得公众对法官的信任,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水平。
完备媒体监督准则,合理引导网络舆论。媒体对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监督应当保持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明确媒体监督的原则。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应该表现为媒体将司法权力作为一种公权力,对其审判程序运行之中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而不是预设某种审判结果进而试图影响审判。“媒体监督司法审判的总体原则,应为监督不能侵犯司法独立,不能违反无罪推定原则,不得侵犯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⑤在此基础之上,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应该体现在媒体对司法机关审判过程中的合法性监督:一是对司法机关人员是否有受贿等违法现象的监督;二是在充分了解信息的基础上监督程序上是否违法;三是对司法机制的监督;四是对是否有外力影响司法的监督等。面对案件报道,应当坚持准确权威、专业规范、合法受德、不妄发评论等原则。同时,在完善媒体监督原则的基础之上,还应加强对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的培养,新闻工作者应秉承新闻报道的原则,在监督过程中严格规范自身行为,做独立、公正的旁观者,保持足够的冷静,不妄下论断,不为夺噱头作出片面报道。
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信息传播的快捷性和互动性明显增强,公开透明成为权力运行的新方式,但由于司法透明度缺失,在这个人人都是自媒体的时代,公民获得信息的渠道越来越多,如果司法部门不及时公开有关信息,就会很容易引起公众的质疑,进而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对司法过程形成巨大压力。面对网络媒介审判,司法部门应当主动出击,积极面对,有效整合手中各种媒体的资源,建立相关法律宣传网站,增强司法宣传的影响力,提高权威法院网站公信力,善于收集碎片信息,利用多种网络平台,及时发布信息,通过官方与民间互动报道,使公众对事件能够获得较为全面认知,引导舆论走向客观,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冲突和矛盾。
媒体监督司法的法治化,公开审判的制度化。在众多西方国家中,除了英美两国,大部分国家都以法律形式对媒体设定了权利,也明确了媒体责任。与其他大陆法系的国家一样,我国是实行成文法的国家,社会问题的解决有赖于法律的制定和监督,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同样需要法律的指引与监督。将新闻媒体的监督功能纳入法律法规的框架之内,实现二者的相互制约,互相促进,有利于促进我国司法与媒体二者之间的平衡。对于媒体报道司法、司法限制媒体的各方面,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的、普通适用的法律,被限制的媒体的报道也没有可以申诉的途径。这不但容易造成媒介审判,同时也容易造成司法权的滥用。在其他国家,其现代媒体与司法独立发展较早,其问题也更早涌现出来,并在多年的经验中形成了一些较为成熟的规制与典范,对此我们可以做一些有益的借鉴。
公开审判并不意味着司法事务的所有信息都可以向公众披露,但是究竟哪些信息是可以披露的,哪些信息不能披露,这需要法律的规定与指导。同样,哪些案件属于不公开审理,法律中同样应当有明确的规定,以实现公开审判的制度化和科学化,这样便于媒体和司法机关更容易把握二者之间的界限。为了尊重和保证每一个人都应当享有的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就必须适度地对新闻媒介的介入加以限制,这是现代法治文明的基本公理。反观我国目前实际情况,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都正处于建立和发展之中,这方面的经验和法规都相对空白,这要求我们必须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加快相关方面的改革进程,早日实现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良性互动机制。
总之,要实现新媒体时代下媒介审判与司法独立的良性互动,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恰巧是一项巨大工程,这需要多方的努力与协调。在互联网时代下,由于网络的匿名性、自由性以及非理性等特征,使得媒体监督更容易异化成为媒介审判。我们只有先认清新媒体时代下媒介审判与司法独立的良性互动的重要性,深刻了解网络催生下的新媒体时代特点和司法的独立性,具体分析二者的密切联系性和独立性,才能真正施行一系列推动新媒体时代下媒介审判与司法独立的良性互动的政策措施,切实形成媒体与司法的良性互动,遵循媒体监督准则,完善司法公开措施,坚持媒体监督司法的法治化。(来源:人民论坛;文/魏金辉;编选:免费论文下载中心)
【注释】
①杨光斌:《政治学导论》(第三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23~224页。
②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11页。
③谭世贵:《司法独立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06~112页。
④黄茜:“我国‘网络媒介审判’现象的分析及防范策略”,《今传媒》,2012年第2期,第31~33页。
⑤李赞:《论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平衡》,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