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在新刑诉法视角下侦查监督权的理解和司法适用范围
乔治 2013-05-06
论文摘要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刑事诉讼法》较之以往其内容有了较大的完善和改变,本文主要探讨新刑诉法视角下侦查监督权的理解以及其司法适用范围。
论文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侦查监督权 司法适用范围
一、引言
目前,我国已经有了《宪法》、《刑事诉讼法》《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在内容和形式上对检察机关的侦查、刑罚以及监管活动进行合理合法的监督,其中,《刑事诉讼法》跟每个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也是与公民宪法基本权利关系最密切的一部法律。自1979《刑事诉讼法》制定以来,《刑事诉讼法》只在1996年做过一次修改,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法治与意识日益增强,《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尤其是在躲猫猫案等一系列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的案件发生之后,我国的老的《刑事诉讼法》不仅显得司法理念较为滞后,其法律制度上也显现出一定的缺陷。在各界的呼声之下,在2012年的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通过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的刑事诉讼法也将在今年的1月1日起施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对我国刑事制度和诉讼制度改革和完善,新的《刑事诉讼法》将“保障人权”以及“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纳入其规定中,且深刻的体现出对人权的尊重,新的《刑事诉讼法》对于惩罚犯罪,尊重人权、保障人权,深化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全面的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得当前我国检察机关的侦查行为也呈现出比之以往更为复杂的局势,本文主要探讨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下对侦查监督权的理解以及司法的使用范围。
二、新刑诉法视角下对侦查监督权的理解
(一)新刑诉法视角下侦查监督的内涵 侦查监督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即检察机关对违法行为的侦查权利和纠正权利。新的《刑事诉讼法》要求检察机关在违法行为的侦查工作方面,必须要及时、全面的了解被监督对象的实际情况,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不能偏听偏信,只有全面的了解被监督对象的实际情况后,才能实现具体的监督手段;在违法行为的纠正方面,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享有对案件复议的权利,如果侦查监督部门发现案件的漏洞,就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复议工作。 (二)新刑诉法视角下侦查监督工作的执行程序 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在立案侦查后,首先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派出工作人员到公安机关参与案件的讨论工作,同时对公安机关的工作进行合理的监督,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工作存在不合理的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令其改正;在审查和逮捕阶段,侦查监督部门也要对公安机关的工作进行合理的监督,如果发现公安机关在实施逮捕的过程中违背新刑诉法的规定,侦查监督部门应该对公安机关的不合理行为提出意见,责令改正,对于在侦查和羁押过程中发现有违法的情况,侦查监督部门也要在第一时间责令其纠正。 (三)新刑诉法对侦查监督工作的影响 1.促进了侦查监督部门执法理念的转变 新的《刑事诉讼法》的最大改变就是将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纳入到其中,这就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执法理念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更好的贯彻新刑诉法的规定,侦查监督部门在执行的过程中必须加强对人员的保护意识,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于整个执法过程之中。 2.对侦查监督部门的办案质量和工作机制提出了新要求 新的《刑事诉讼法》对逮捕的各项规则进行了细化,这就要求侦查监督部门在执行工作的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同时,要完善现阶段的工作机制,明确新刑诉法对侦查监督工作的工作职责。
三、新刑诉法视角下侦查监督权司法适用范围
(一)新《刑事诉讼法》转变了执法理念,提高了对人权的关注度 修改后的新的《刑事诉讼法》中涉及检察机关的内容约有八十条,这就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行使侦查监督权的职责,丰富了检察机关行使侦查监督权的内容和范围,将刑事审判活动以及刑事侦查活动等全面的纳入国家法律监督的范围之内,规范了监督程度的机制,将死刑案件的复核、指定居所的监督、监外减刑、执行等提出完整的书面意见,增设了对实施暴力行为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保证了医疗程度的准确适用,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此外,新的《刑事诉讼法》也完善健全了医疗程序中法律救济和法律援助程序。新的《刑事诉讼法》要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办案的过程中,要将保证和尊重人员提升到与惩罚罪犯同样重要的地位,提高响应法规的可操作性,突出了对社会主义公平主义、法制理念等条款的落实,将保障诉讼人的知情权、诉讼权、申诉权等落实到实处,突出了“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之一基本的诉讼规律,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申请变更为强制措施,明确了被告人、范围嫌疑人行使该权利的具体程序,并制定了专门的程序对特殊的行使诉讼活动和诉讼案件作出完善的规定,如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和解程序、犯罪程序等作出了强制的规定,突出了对人权的保障。与此同时,新的《刑事诉讼法》也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传达诉讼法中的相关知识,保障案件的经办人可以在第一时间内掌握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将对案件的预防和化解在第一时间来贯彻实施。
(二)新《刑事诉讼法》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 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是当前形势下党中央推出的一项我国基本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有效的减少犯罪,化解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矛盾,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必要审查程序,也规定了一些特别公诉案件的审判以及和解程序,同时,增加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程序,缺乏法律的执行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性。 (三)新《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条件做了相应的更改 新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逮捕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性,将逮捕的社会危险性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划,同时,在2001年《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的基础之上,对有必要逮捕的含义做了详细的解释,将社会危险性的内容和范围进一步的细化,规定逮捕中社会危险性的内容包括几个方面:有可能实施新犯罪的情况;危害到公共安全以及国家安全的情况;伪造和毁灭证据、干扰证人的情况;对举报人、被害人实施报复打击的情况;妄图逃跑、自杀的情况。除此之外,新的《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应当逮捕的情况,即:有证据的犯罪事实,刑罚量较重的情况;有证据的犯罪事实,且犯罪嫌疑人曾经有过故意犯罪的情况;有证据的犯罪事实,且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的情况。同时,新的《刑事诉讼法》也在逮捕问题上赋予检察机关更大的权利。 (四)新的《刑事诉讼法》完善了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程序 为了保证检察机关可以正确的实施逮捕权利,尊重公民的自由权,新的《刑事诉讼法》完善了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程序,增加了在逮捕问讯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规定,规定了在逮捕过程中必须问讯的情况,同时,也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可以听取辩护律师以及证人的意见,有助于律师更好的开展辩护工作,这也是保证“人权”的一个重要体现,也有助于检察机关更为全面的了解案情。 (五)新的《刑事诉讼法》完善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 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应该由了解未成年人特点的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专人专办,同时,也规定了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过程中,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应该根据未成年人的成长历程、犯罪的原因以及家庭情况的因素进行详细的调查,这也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之一。
四、新刑诉法视角下检察机关的应对方法
(一)检察机关需要转变执法理念,将对人权的尊重提升到应有的高度 新的《刑事诉讼法》将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这也要求检察机关必须转变现阶段的执法观念,在执法的过程中,把尊重人权、保障人员放到与惩罚罪犯同样重要的地位,如果犯罪嫌疑人要求当面陈述情况,那么检察人员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问讯,此外,为了保障人权,检察机关也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提高新《刑事诉讼法》的可操作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二)检察机关需要采取相应措施,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的质量 检察机关要合理运用新《刑事诉讼法》赋予的监督机制,加大对违法情况的纠正和处罚力度,在实施逮捕行动前要做好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以及犯罪证据的调查工作,在诉讼活动中,加强对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害人证言的审查工作。此外,要健全审查和逮捕阶段对律师意见的听取程序,建立稽查后续跟踪审查机制,与各个阶段的经验人保持联系,及时掌握案件的变动,对不许要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要及时释放,或者改变监督措施,提高办案的整体质量。 (三)提高工作人员能力,健全工作机制 在新的《刑事诉讼法》推出之后,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要及时组织科室的工作人员对新刑法中的新增以及修改内容学习和研讨,正确的把握好新《刑事诉讼法》的意图和方向,同时,相关的科室还可以定期举行专家讲座,进一步深化工作人员对新《刑事诉讼法》内容的认识和理解,提升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此外,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需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等部门的联络工作,健全新刑法下的工作机制,严格的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