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医疗纠纷证据保全若干问题和司法鉴定体制的完善
车玉涵 2014-04-06
论文摘要 在处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中,法律工作者需要注意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平等关系,双方都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也都存在损害对方利益的可能,从追求法律的公平的角度来说,医患双方的合法利益都需要被法律保护。因为医疗纠纷的特殊性质,在处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中,必须注意医疗证据保全的规范化实施,同时加强司法鉴定体制的完善,为公平处理医疗纠纷提供可靠保证,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本文主要介绍医疗证据保全和司法鉴定体制完善的意义,医疗纠纷过程中证据保全存在的问题,以及司法鉴定体制存在的问题和完善。
论文关键词 医疗纠纷 证据保全 司法鉴定体制 合法权益
因医疗纠纷的特殊性质,医患双方的举证压力差别明显,患方只需提供在医疗机构中接受诊疗,并且于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的证明,医方则需要证明自身不存在医疗过错,或者患者受到的人身损害与自己的诊疗措施无关的证明,往往有较大的举证压力,另外,医疗纠纷中普遍存在赔偿标准、医疗事故定性、以及鉴定机构的选择方面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解决目前医疗纠纷的证据在收集和保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的司法鉴定体制。
一、医疗纠纷中规范化的证据保全举措和完善的司法鉴定体制的意义
随着我过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医疗机构的具体工作过程中,病历书写以及诊疗资料的保存工作,都在不断地规范化。但是因为缺乏相关法律的支持,在发生医疗纠纷的时候,患者对医方提供的证据持怀疑态度,在没有确切可信的证据的情况下,司法鉴定也会陷入困局,因此建立规范化的证据保全措施和完善的司法鉴定体制对解决医疗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一)医疗纠纷中规范化的证据保全举措的意义 医疗行业具有极强的专业特性,医疗证据的涉及面广,部分证据易灭失,或容易被篡改,医疗机构对医疗业务的垄断又导致患方获取证据的难度较大,目前紧张的医患关系,又导致医患双方互相之间的信任度都极低,因此医疗证据的有效保全,对解决医疗纠纷具有重大意义。 1.避免原始医疗证据的灭失和篡改的情况 在处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中,针对医患双方有争议的关键问题,因其行业的特殊性,法官很难做出直接判断,司法鉴定的结果都依赖于客观的医疗证据,包括诊疗过程中的病历,以及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相关可疑物品,而这些证据都存在易灭失和被篡改的特性,诊疗的用品和药物在医院随处可见,因缺乏针对性极有可能被替换,血液和药品等证物可能因时间原因无法保留,还存在病人的实时诊疗情况无法复原甚至患者已死亡等情况。因此,在发生医疗纠纷之初,即进行证据的固定和保全,有助于司法鉴定的顺利进行。 2.帮助法院调解医患双方,减少争议 医疗纠纷的举证倒置原则使医方有较大的举证压力,医疗纠纷所采用的证据一般都来自医方,患方对证据的信任度较低,往往会怀疑证据的真实性,从而引发争议。因此在发生医疗纠纷的时候,患者或患者家属有义务配合医方以及法院或者相关的公证机关,进行医疗证据的固定保全。医疗纠纷中证据的有效保全,可以使双方都对诊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清晰的认识,可以基本了解己方在纠纷中存在的过错,减少对相关事实的争议,有利于进行调解。 (二)完善的司法鉴定体制对化解医疗纠纷的重要性 医疗纠纷中的司法鉴定区别于一般案件中的司法鉴定,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发生医疗纠纷的时候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进行首次鉴定,尸检、伤残等级等属于法医类鉴定的部分,在进行事故技术鉴定时则由法医进行。这种二元制的鉴定模式决定了赔偿方式的不同,在发生医疗纠纷的时候医患双方往往会选择对己方有利的鉴定模式,医院会为了避免行政处罚而尽量避免医疗事故鉴定,患方则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选择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体制的优点有以下几点: 1.公正性以及全面性 在诉讼开始后,由医患双方申请,经由法官批准启动的司法鉴定,或者双方没有提出申请,法官在审查案件时认为有必要进行司法鉴定的,也可以启动司法鉴定。这种鉴定一般具有明确的鉴定目的,双方的争议所在也都基本确认,也能够提供完整的鉴定材料,有利于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全面性,具有很强的法律针对性。而相对的医疗事故鉴定体系,则由医学会进行,医学会内部的成员具有很高的医学素养,但是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鉴定结果未必能够满足司法需要。 2.法官的信任度高 完成司法鉴定的人员一般都是法医,他们具有一定的医学知识同时熟悉相关的法律,能够考虑医疗纠纷的争议点剖析出鉴定的重点,同时结合司法需要,因此鉴定结论更容易被法官采信。在遇到比较专业的医学问题时,医学会的相关专家需要给司法部门的鉴定人员以支持,或者参与鉴定。 在处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中完善的司法鉴定体制,可以避免不同的赔偿标准造成的医患双方的争议,医学会应该协助司法部门完成鉴定的认证工作,司法鉴定部门也要注意学习和接受前沿的医学知识,对医方的诊疗手段全面分析后,得出统一的鉴定意见。
在实际执行医疗纠纷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的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法院只能在诉讼过程中要求证据保全,而诉讼开始的时间可能离医疗纠纷发生的时间有一定的差距,这段时间空白可能已经造成证据的灭失和被篡改。大致上说,医疗纠纷中的证据保全有以下问题: (一)保全证据的责任划分不够明确 目前的相关法律没有对医疗纠纷证据保全的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患双方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有责任共同进行相关证据的保存,但是还规定医院未按照条例进行相关资料的保管和封存的,会有相关的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而对患方没有约束力。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患方若不配合医方执行证据保全措施,并没有相关的责任,而在诉讼过程中医方出具的单方面保存的证据,也不能被法庭信任,这样无形中加大了医方的举证难度和举证压力,也加重了医疗机构的诉讼风险。 (二)执行过程中容易出现偏差 在实际的医疗证据保存过程中,若在发生纠纷之后医患双方在缺乏第三方见证的情况下进行了证据保存,当任何一方在随后的过程中对保存的证据存在异议时,都将使影响证据的可信性。发生医疗纠纷的过程中,患者有可能仍在接受治疗,无法进行完整的病历保存,或者还会产生新的医疗证据,这时候的不完整的证据是否能被采信也存在争议;急救的患者可能没有及时的病历记录,都由事后补全,这时候的病历记录由医方于事后书写,是否可以采信也存在争议。 (三)缺乏相关法律对保全证据的法律定位 在发生医疗纠纷之后,对相关的证据进行保存是什么意义的行为,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诉讼法和证据法都没有对相关的责任进行明确划分,只能认定是医患双方为了维护各自权益而进行的契约行为,不具有强制性。然而,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又把证据保全规定为医患双方应该履行的义务,此处在立法上即存在互相矛盾。 鉴于在医疗纠纷证据保全过程中出现的情况,需要建立完善的证据保全制度,为了避免在诉讼过程中由法院发起的证据保存,与医疗纠纷发生时的时间空白,以及缺少第三方见证的问题,医患双方应该在发生纠纷的时候,都选择自己可信任的第三方共同参与事故保存,从而避免双方因互不信任而造成的关键证据灭失问题的发生。在封存证据的过程中要建立封存档案,并由双方以及共同的第三方见证人签字盖章,针对目前的病历资料多采用电子版或者由电子版打印而成,具有极强的可修改性的特点,这一点至关重要。
三、现行的司法鉴定体制的不足之处及完善
(一)吸引专业的人才,保证司法鉴定的准确性 对医疗纠纷进行的司法鉴定很强的专业性,对司法鉴定部门有较高的技术要求,基础医学具有分科细致的特点,并且由于新的检查技术和新的治疗手段在临床上的广泛运用,这就要求司法鉴定人员及时更新知识储备,能跟得上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需要。在目前的司法鉴定部门,具体执行司法鉴定的是司法部门的法医,或者是高校的医学教师,他们都缺乏医疗机构的实际工作经验,因此需要完善司法鉴定体制,主动储备相关专业的医学人才,在进行司法鉴定的时候选择权威性专家,同时建立完善的鉴定程序,以保证司法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二)建立规范的制度,保证司法鉴定的公正性 医疗纠纷的赔偿额度一般都比较高,不管是人身损害赔偿还是医疗事故赔偿,都有相当额度的经济补偿,在市场化经济体制下,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有不少社会鉴定机关和个人鉴定单位都渗透进了司法鉴定部门,司法鉴定人员的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不具备职业道德的鉴定人员可能会做出不公正的司法鉴定结果,损害医方或者患方的利益。建立完善的司法鉴定体制,要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建立完整地行业规范和制度规范,对司法鉴定人员定期实行考核,鉴定师的资格证在有效的时间内必须重新考核,否则不能出具合法意义上的司法鉴定,以此来保证司法鉴定的公正性。 (三)统一鉴定程序,保证司法鉴定的独立性 因为在短时间内二元制鉴定程序在我国还将继续存在,司法鉴定不可能完全取代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但是为了避免多次鉴定、重复鉴定的情况发生,造成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司法鉴定体制应该建立统一的鉴定程序。因此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应该保持高度的透明,并且向医患双方的当事人公开,当事人有权利选择自己认为可靠的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并且要求鉴定人对其鉴定结果负责,并且接受出庭质询。法院对所有的鉴定部门和鉴定结果拥有最终的司法审查权,需要审查鉴定机构的鉴定能力,鉴别鉴定机构和个人是否具有独立鉴定权,所采用的程序的是否合法等,以保证鉴定结果的独立性。
四、结语
医疗纠纷有其独特而复杂的特点,目前因缺乏有关医疗证据的保全仍缺乏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医疗损害的司法鉴定过程也没有完善的运行机制来保证,给法庭审理医疗诉讼案件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也给医疗纠纷案件的调解带来困难。医疗证据的保存和司法鉴定的结论相辅相成,是医疗诉讼案件中至关重要的两个部分,做好了医疗纠纷中的证据保全可以使医疗机构的日常诊疗规范化,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完善的司法鉴定体制可以结合充分的鉴定材料,以准确公正独立的司法鉴定为法官提供参考,维护医患双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