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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马锡五审判方式对现代司法制度的影响

李岩  2013-03-30

论文摘要 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给《苍天》电视剧的贺词中曾经指出:“马锡五同志当年作为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庭的庭长,他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并且将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人民司法上作中,创造了许多历久弥新、直到今天仍然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司法经验。马锡五同志在办案中坚持简便利民、注重巡回审判、加强调解工作等做法,已经成为人民司法事业最可宝贵的优良传统和精神财富。”王院长的上面的话精确的概括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影响和作用以及我党对马锡五同志审判方式的肯定和赞扬。究其原因最主要的还是马锡五审判方式对中国现代的司法制度仍然产生着重大的影响。

论文关键词 马锡五审判方式 司法制度 巡回审判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指在1943年期间,马锡五同志在兼任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庭的厅长期间,创立的一种以调解为主要特征的司法模式,他以实事求是为准则,以便民、利民为目标,不拘于开庭等一系列特定复杂的法律程序,而是深入到田间地头,甚至大树之下,处处体现了为人民调解纠纷,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解决了累计的多年诉案,被当地人们誉为“马青天”,后来马锡五的这种审判方式也被人们亲切的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出现的背景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告诉我们,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作为一种审判方式出现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出现于当时的经济、政治、甚至还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地理因素的制约,首先我们先要谈谈当时的经济背景,在1943年我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人们还处于八年抗战之中,这就决定了当时的主要矛盾还是日本帝国主义与中华民族之间的矛盾,而不是人民内部之间的矛盾,如果不明白这个社会背景就不会深刻的理解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征,这时候可以这样说,当时解决人民的矛盾没有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甚至诉讼两造就没有去法院而就地审理,现在有的人会质疑当时的司法有草率之嫌,因为按照现代的法律观念没有“正义的程序就很难保证正义的实体的法律”。的确是这样,程序的正义的确是对实体正义起着关键的作用。但是也绝不能武断的认为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众所周知,我国古代几千年一直是“重实体,轻程序”,从这角度出发,我们敢说几千年我们的诉讼就没有正义的诉讼吗?答案肯定是否定的。从当时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结果来看,虽然没有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但是从法律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来看,效果是良好的,人民是拥护的,不然怎么会有“马青天”的称号?当然,我并不是坚持要摒弃程序的作用,而单单重视实体的作用。我只是从当时敌我矛盾的大环境出发,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正确的,他调解了人民内部的矛盾,为人民内部的团结起了尤为重要的作用,因为只有人民内部团结了才能为抗日战争提供稳定的人民基础。 其次,当时的政治环境决定了马锡五审判方式要以调解和不拘泥与像西方那样严格的审判方式。在中华民族面临着生死攸关的时刻,在面对着国内蒋介石对内独裁的政治,以及我国当时“西学东进”的时间还不长,特别是陕甘宁边区还面临着日军和蒋介石集团的双重“包围”这样就会对陕甘宁边区的经济造成了深远的影响。民生凋敝,人民无法与外界进行正常的贸易往来,只能是“自己动手”才期望着达到“丰衣足食”,在这样的经济环境下,人民如果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比如按照一审、二审甚至还有再审来,别的不说农民的时间和精力是不够,最为关键的是人民没有足够的钱财去“打官司”;另外还有一个因素是不容忽视的那就是当时的解放区是“封闭的”,这就造成了外界的很多法律人才是无法进入到解放区的,这对本来在解放区的法律人才就是凤毛菱角的局面更是雪上加霜,没有足够的法官去审理案件,这就要求在当时有效的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从而使司法资源能够得到合理的配置。这就要求了司法机关要以调解为主,至少从当时来看调解有以下三种功能。一是节约诉讼时间,降低诉讼成本;二是结人民,有利于解放区的长治久安。三是以司法效果带动社会效果,使共产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更加深入人心,从而巩固了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最后,在陕甘宁地区所处的地理位置以及当时的交通状况也决定了马锡五审判方式必须要深入到田间地头,以及大树之下。陕甘宁边区位于陕西的北部、甘肃的陇东和宁夏的东南部,基本上处于高原地区,这种沟壑纵横的地理位置不但造成了当时的农业基础非常的薄弱,更为关键的是当时的交通也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如果让有矛盾的农民翻过一道道沟壑去告状,即使有极大的冤情恐怕也是不会去的,一方面受到自身经济的限制;一方面就是受到了当地的交通条件的限制。如果像现在的让人民去法院“告状”,那就会造成了很多矛盾不能解决,势必要影响到抗日的大局,正是从大局出发,马锡五把诉讼的方式同共产党实事求是的政策相结合,一切从实际出发创造性的解决了当时“诉讼难”的问题,那就是“人民不动,法院动。”结果是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无怪乎毛泽东同志在接见马锡五同志就说了这样一句话:“你来了,事情就好办多了。”这不但是对马锡五同志的肯定,更是对马锡五审判方式所带来的社会效果的肯定。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对现代司法的影响

转眼间,新中国已经成立了60多年了,在这60年内中国不光在经济、政治、文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就是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也向前迈出了重大一步。发展到司法改革的今天有的人对以前的司法制度提出了质疑,比如对马锡五审判方式。一方面有人认为应该与时俱进,于国际接轨,学习西方先进的法治理念,摒弃中国的旧的糟粕。而另一方则认为要继承以往我们的优良传统,使“西方资源本土化”。而我们要坚持何种观点首先要弄明白何为“糟粕”?何为“优良传统”?

我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我们的“优良传统”而不是“糟粕”。理由如下: 首先,我们要明白我们现在的国情。尽管我们经过了60年的发展,但是我国的经济水平发展不平衡的局面仍然是存在的。比如东部沿海与新疆、青海、西藏地区相比,差距就很大,还是那句话“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就决定了在中国现在的国情上使不能搞“一刀切”,而应该还是走当年马锡五同志的道路,一切从实际出发。我并不反对在有条件的地区去实现“依法治国”,但是在有的偏远的山区,在交通不便的地方,在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马锡五审判方式还是有着很强的生命力,这时候坚持以调解为主的方式还不过时,更要求新时代的“马青天”坚持“人民不动,法院动”的工作方法,深入到人民中间去,已到达“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其次,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的30年,中国的司法制度的改革,人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人民的权利意识逐渐觉醒,人们逐渐摒弃了传统的“厌讼”的观念。这是可喜的一面,因为法律只有被信仰了才能够真正能够达到“依法治国”,才能真正实现我国的民主,从而达到祖国的富强。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这样一个事实,由于我国的人口基数比较大,现在仍然是世界上第一人口大国,是拥有十三亿人民的大国。在这样的一个人口基数之下,伴随着人民的法律意识的觉醒必然造成司法资源的相对匮乏,这就造成了像60多年前的局面,司法人才相对较少,虽然造成的原因不同,但是结果却有相似之处,那就是人民日益增长的法律诉求与当前的司法制度相对匮乏之间的矛盾,其实要解决这样的矛盾还得走马锡五审判方式这条路,坚持调解为主,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上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从而保证人民内部矛盾的解决,为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保证,也为和谐社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最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和工作方法仍应该在现代社会得到弘扬和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坚持“党性”,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另外的原则是“民主”,当年马锡五同志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到人民中去,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这个工作方法仍然是我们治理国家的“法宝”,我们要继承和发扬下去。马锡五坚持“农民佬”的本色,没有把自己当成“作威作福’地方官,而是保持和人民之间的血肉联系,从群众来到群众中去,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最后一个特点是马锡五审判方式是科学的,这个科学性主要表现在判案的基础是要查清事实,只有查清事实才能真正落实法律的价值和作用,这与我们现代提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不谋而合的。这些特点也说明了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不过时的,是我们应该继承和坚持的,是我们的优良传统。

三、现代社会应该以何种态度对待马锡五审判方式

从1999年我国提出“依法治国“到现在将近20年,中国的司法变话有目共睹,然而,我们应该怎样用现代的眼光去看待马锡五审判方式呢? 首先,要继承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和工作理念。就是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和便民、利民的工作目标,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下的共作作风,这是我们党,我们国家走向独立以及现在和将来走向繁荣的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中强调:司法改革必须“始终坚持遵循司法工作的客观规律”,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司法改革全局”,目的在于“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确保人民法院各项改革措施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所以,只有坚持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和工作作风才能保证我们的科学发展关得到落实。 其次,我们要看到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要用现代化的工作方法去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理念和工作方法相结合,从实质上落实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比如,以前马锡五审判方式坚持到田间地头,这在当时是受到很多条件制约的。时至今天,我们必须用发展的观点去看问题,更要透过现象去看本质,不能“生搬硬套”。就对于当代中国的经济状况和交通状况都与解放区当年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所以,今天在中国的大多数地区,都不必在去“乡村地头”审案了,也不但是保证司法效率的问题,更重要还要保证司法的尊严的问题。同时现在更要以“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方法来辩证的看待“马锡五审判方式”。从而在实质上落实“马锡五审判方式”。 最后,坚持便民原则。不仅仅是要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深入农村,更为关键的是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中要坚持“程序优先”,程序的优先不仅仅是公正的前提更是效率的保证,而不能“照搬”“马锡五审判方式”“重实体,轻程序“的工作方法。 因此,就精神实质而非具体外在形式而言,中国现代化司法体制的建构毋宁是行走在“马锡五审判方式”所构建的优秀司法传统的延长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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