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两则案例谈国际商会敦促履约的应用
成兵 2012-01-16
国际商会敦促履约是在我国国际贸易中用于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一种新的方式,是指在国际经济贸易合作中,合同一方当事人(被申请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瑕疵时,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人)可以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中国国际商会法律事务部提出商会敦促履约申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中国国际商会法律事务部依据相关法律和国际贸易规则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后,直接或者通过被申请人所在国的国际商会组织向被申请人发出商会敦促履约函,促使其履行合同项下义务,从而达到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的目的。如被申请人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严重违约并且拒绝申明抗辩事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中国国际商会法律事务部将向具有合作关系的中外有关政府部门、商(协)会组织和会员企业通报被申请人违约情况,并将其列入资信不良企业名单予以重点监控。在我国出口业务中,国际商会敦促履约已开始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熟悉和应用,也取得了相应的成效而受到欢迎。
一、案例简介
案例一:2010 年3 月和4 月,南通A 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称“A公司”)分别与日本B 商社签订总计约USD116660.00 的货物买卖合同,其后A 公司分别在4 月24日至5 月25 日间向B 商社出口七个批次的货物,B 商社在收到货物后一直拖延付款。A 公司在多次沟通与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于是向南通市国际商会进行了投诉,希望通过国际商会向国外客商追讨货款。南通市国际商会在了解情况后,通过中国国际商会总会向日本B 商社发出敦促履约函。中国国际商会总会接受了南通市国际商会的申请,迅速拟好敦促履约函并寄送日本B商社。由于该日本企业本身在业界也是一家比较有声望的大公司,在收到由中国国际商会总会出具的敦促履约函后十分重视。当南通A 公司的代表前去洽谈时,日方立刻无条件的承诺全部付款。南通A 公司代表刚刚回南通,日方的货款就已经全部到账了。这一过程的顺利令企业负责人喜出望外。
案例二:2010 年8 月,南通C服装外贸公司(以下称“C 公司”)与土耳其客户成交一批约14 万美元的货物。C公司按期出口该批货物,但货物到目的港后,客户拒不提货而使货物滞留海关。根据土耳其海关规定,货物到港后滞港超过45 天将被海关查扣拍卖,而将货物拉回国又必须得到土耳其客户的同意,但客户不肯出具买方退货声明,C 公司面临货物被海关拍卖的风险。情急之下,C 公司向南通市国际商会求助。南通市国际商会十分重视,迅速展开为企业维权活动。根据案情分析,土耳其客户有可能是利用当地海关政策蓄意坑害中国企业,此前类似案件也有发生。商会立即为企业制订了追款方案:首先出具出口商授权书,并送交土耳其驻沪领事馆进行认证,代替土耳其进口方不愿意出具的退货声明,为寻找第二个买家做准备;其次出口企业向中国国际商会总会申请出具商会敦促履约函,给土耳其进口方施加压力,并争取延长进入拍卖名单的时间;第三,出口企业人亲赴土耳其,与客户当面对质,并与当地海关、货代公司和银行现场协调沟通。
最后,经中国国际商会多方协调,积极敦促,凭借使馆认证的具有域外法律效力的出口商授权书,出口企业顺利将货物转让给下家,收回全部货款。而拒绝付款提货的土耳其进口方被列入国际商会总会黑名单。
从上述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解决外贸纠纷时国际商会敦促履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帮助出口企业挽回了损失。
二、国际商会敦促履约适用的条件与程序
(一)国际商会敦促履约适用的条件
国际商会敦促履约是出口企业借助国际商会的力量来处理纠纷的新的解决方式,它的适用条件比较符合目前出口企业实际情况。国际商会敦促履约的适用条件具体表现在:
1. 进出口双方在履约合同时,一方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相关条款或在履行义务时存在瑕疵,经双方当事人协商未果或经受损方自行催告无果,但是尚未提交仲裁、引发诉讼;进出口双方在出现贸易纠纷时双方不能进行协商解决和受损一方通过自身努力不能达到目的,一般只能选择合同约定中的仲裁方式或向相关法院提出诉讼,如果选择仲裁或诉讼,双方要严格按法律程序行事,并受到其约束,由此产生的费用、时间成本和结果执行效果可能不一定是双方能承受的,尤其对于受损方,所以一般情况下,进出口双方不可轻易走仲裁或诉讼之路。
2. 贸易纠纷比较简单,法律关系不复杂,造成损害的后果可以确定,未履约方违约事实明确;在国际贸易纠纷中,大多数的争议是比较容易明确的,贸易双方本着长期合作的意愿常常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有时其中一方明知有过错,但不愿协商解决,这样往往给受损方带来解决问题的障碍,使得受损方有理也找不到评理的地方;事实表明在出现贸易纠纷时,受损方一定要迅速收集证据,明确遭成损失的结果,掌握了有利的证据的一方才具有解决问题的主动权,用好这个主动权就能有助于解决问题。
3. 贸易双方具有一定的商业信誉,违约方有继续履约的可能性;贸易双方进行合作的基础是相互信任,在商业领域企业得到同行的认可是靠信誉,所以商业信誉是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众所周之,一个企业如果没有商业信誉,那么它就不可能找到合作伙伴,不可能获得商业利润。正是由于贸易双方重视自身的商业信誉,所以可能尊重国际商会发出的履约要求。
4. 贸易双方国家的国际商会均为国际性组织国际商会的成员,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共同遵守国际惯例。国际商会的国际性是解决纠纷的一个重要因素。国际贸易具有跨国界的特点,各国国际商会在促进本国国际贸易发展时必须相互进行合作,成为沟通的桥梁。各国国际商会共同遵守国际惯例是解决纠纷的前提,是相互合作的基础,因此贸易双方国家的国际商会从中可以发挥作用,帮助企业解决纠纷。
在上述两个案例中,可以发现当出口企业的贸易纠纷符合上述国际商会敦促履约的条件,国际商会敦促履约因此就成为在诉讼或仲裁之外解决贸易纠纷的便利途径了。
(二)国际商会敦促履约的程序
国际商会敦促履约是应申请人的请求,由一国国际商会总会出面向被申请人发出履约敦促函的行为。
主要的程序:
1. 申请人提供有关贸易双方履约情况的资料,包括申请人民事主体资格证明、合同及履约情况的说明材料、被申请人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及计算依据、被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及公司地址、所属的商会,甚至还需被申请人在中国有无办事处及投资企业、在其所在国或其他国家有无子公司、关联公司及办事机构的情况。
2. 国际商会法律部的专业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必要的审查和了解相关情况。
3. 在对申请人的申请和相关资料审查完毕后,一国国际商会以自身或其分支机构的名义向被申请人致函,主要内容有介绍本国国际商会的性质、背景和敦促目的;客观介绍申请人反映的情况;从国际贸易惯例的角度,阐述如申请人反映情况属实,被申请人应承担的责任;向被申请人阐述其可以对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可以提出异议;如没有异议,应尽快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限定被申请人回复的时间。
4. 国际商会将所撰写的敦促函直接或通过被申请人所在国的国际商会组织送达被申请人。
5. 一般情况下,被敦促履约的被申请人会向申请人所在的国际商会回复或进行联系,如果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回复,申请人所在的国际商会将向其致《催促函》,并抄送原《敦促函》;同时说明如其不回复,申请人有权申请本会通过其所在国的商会予以协助;如其仍不回复,可根据情况再次敦促并抄送《敦促函》和《催促函》,并说明申请人有权申请本会将被申请人的违约情况通报申请人所在国的海关、商务部及被申请人所在国的国际商会,从而可能影响其商业信誉。 在第一则案例中,日本客户正因为考虑到自身的商业信誉,所以较快地响应了中国国际商会的敦促函。而在第二则案例中,土耳其客户在中方的履约敦促函送达后依然没有继续履约,最终被列入了国际商会总会的黑名单,这对客户今后在行业中的信誉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
三、国际商会敦促履约与传统解决方式的比较
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双方在履行合同时有可能因种种原因发生纠纷。一旦纠纷发生,通常解决纠纷的方式有四种: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国际商会敦促履约作为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一种新方式,与上述四种相比有其特有的优势。
(一)作为解决国际贸易纠纷最便利的方式,应当是协商
协商是指国际贸易双方为了取得一致意见而共同商量,在没有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就国际商事纠纷进行谈判、商量并取得一致意见,消除争议,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解决方式。协商方式,可以节省费用,气氛和缓、灵活性大,有利于双方贸易关系的发展,因此被认为是最简便的、最有效的方式。
国际商务敦促履约是在用协商方式不能解决纠纷时可以使用的。它的手续同样比较简便,是在国际商务的帮助下完成的。其实施的过程较迅速,成效明显,费用也不大。
(二)调解、仲裁或诉讼是在贸易双方相互不能协商解决分歧时选择的方式,需要第三方的介入
调解在国际商事纠纷中专指经过第三者(国际商会或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调解的基础一般在于双方共同的愿望,愿意接受第三者的劝说结果。主要特点是时间短、费用不大,但选择第三方机构的过程通常消耗时间,有时需要反复协商,受损方较被动。只要有一方不积极合作,调解就不能顺利开展。因此愿意采用调解的,一般也应事先在外贸合同中约定同意进行调解。
国际商务敦促履约是由国际商会作为第三方出面的帮助受损方解决纠纷,是由受损方单方申请的,不需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因此受损方容易实施,从而能加快解决问题的进程,主动性较强。
(三)仲裁是一种和平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方法
这一方法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的事项或问题提交给公正的双方选定的仲裁人(亦称公断人)或仲裁机构审理,由其做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仲裁以其一审终局性、程序灵活性、裁判专业性、有可以申请和执行国外仲裁裁决的公约(即《纽约公约》),现在基本成为外贸纠纷解决方式的首选。申请仲裁的前提是双方一致同意。贸易双方如愿意选择仲裁的纠纷解决方式,应事先在外贸合同中约定仲裁方式及仲裁庭,否则事后双方很难达成一致意见而将纠纷送交仲裁。
仲裁的裁决执行难是现在国际贸易中较普遍的现象,因为跨国执行涉及到各国的法律差异和国家贸易保护主义。只有在承认与参加了有关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的裁决的国际公约的国家之间,才有可能完成裁决执行。
国际商务敦促履约是通过国际商会来进行的。各国的国际商会都是同一组织中的成员,相互之间的合作遵循国际贸易惯例,所以在处理国际商事纠纷时,各国的国际商会能够相互配合,促进纠纷的解决。利用国际商会的成员力量解决问题是国际商务敦促履约的最大优势。
(四)诉讼这一方式付出的代价最大
它是指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无法通过以上三种方式达成协议,从而将纠纷提交法律机关,由审判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纠纷的活动。诉讼因其耗时长、程序复杂、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国外判决难以执行等原因,外贸合同一般所用不多。
与诉讼相比,国际商务敦促履约没有复杂的程序,没有执行难的问题,没有时间成本和费用高的代价。
与上述方式相比,国际商会敦促履约的申请人借用了国际商会在国际贸易中的公正性、权威性,对被申请人进行的商事通告,是较好地利用了商业信誉对企业潜在影响而施加压力。
在前面的两则案例里,可以发现国际商会敦促履约的效果显著,从可行性、经济性、有效性等方面来讲,具有程序简便、时间短暂、费用低廉、形式灵活、利于合作的特点。尤其对日本、欧美等讲究商业信誉的发达国家的大公司有很好的效果。因此我国外贸企业应学会用好商会敦促履约这一新型的化解方式,促进外贸业务的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