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国际商会对国际贸易术语修订简析

张俊勇 张玉梅  2011-04-13

国际商会在2007年决定对现行2000年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修订,历经两年半的时间,来自在全球130个国家的国际贸易专家和法学家提供了2000条修改建议,几易其稿,最终落下帷幕。2010年9月27日,国际商会在巴黎召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版本全球发布会,正式推出了已完成的修订版,宣称新版本将于2011年1月1日在全球正式推行,这标志着被国际经贸界使用了10年之久的2000年版本将被新版本所取代。

一、 修订的背景

21世纪是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寻找供应商,产品在全球范围内销售。在多数发达国家,货物流动的增多更多表现为货物运输距离的增加而非经济扩张的结果,经济资源在全球范围内配置的特征表现得越来越明显。从生产和销售的角度,供应链变得越来越长,技术扩散、资本流动以及劳动市场的放松管制为供应链的延伸提供了保证,导致这一趋势还会持续进行下去。然而发生于2001年的“9·11”事件也为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敲起了警钟,除了一些自然不可抗力因素,人为的因素可能会导致全球供应链的中断,其后果可能会为全球经济带来灾难性后果,因此保障全球供应链的安全成为国际贸易乃至国际物流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

21世纪也带来了全球交通运输方式的重大变革。集装箱的大规模使用、多式联运的蓬勃发展,大陆桥的畅通,大批航线的开通,类似英吉利海底隧道等多处跨国交通的贯通,带来了运输的极大便利,也改变了以往国际贸易以海运为主的格局。

随着世界的不断开放,国际分工进一步明显,贸易方式也发生了重大改变。尽管WTO谈判受阻不断,但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却不断加快,双边以及多边区域性经济组织内部的整合力度在加速,标准化的推行、关税的取消或削减使过去围绕着关税为主的交易条款变得无足轻重,过去属于国际贸易特征的业务正呈现出国内贸易的特征。

国际贸易术语是基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国际贸易实践制定的规则,过去西方发达国家的贸易更多是以产业内贸易为主和以产业间贸易为辅的贸易格局,随着国际分工的进一步明显,产业间贸易的比重正日趋上升。美国基于这种背景,于2004年修订了在北美大陆推行已久的统一商业代码(UCC),在规则制定和操作规范上与国际商会所制定的贸易规则更趋一致。比如未修订前的统一商业代码中也有类似FOB这样的术语,它所确定的买卖双方交货可以是FOB工厂交货、也可以是FOB目的地交货。这样不仅欧洲与北美的贸易操作容易引起歧义或误解,同样即使在北美的公司内不同部门比如采购部门和销售部门对这一术语也有不同的理解和操作标准,即使是其它地区的贸易伙伴与北美和欧洲贸易伙伴交易时不得不采用不同的术语,不得慎之又慎。美国在修订统一商业代码时,对与国际商会所制定术语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了尽可能删除。

二、国际贸易术语新修订版的特点

决定对2000年版本进行修改的初衷是适应当前或未来贸易发展的需要,充分考虑到过去10年来贸易量的增加以及贸易复杂程度的提高,减少术语的数量,使得术语能够在国内贸易中同样适用,对货物运输周转过程中的安全问题更为重视,提出了针对电子交易安全的贸易规则,更加有效地确保全球供应链的安全。

新修订版依然保留了1990年和2000年通则中关于A、B两栏来确定买卖双方义务的办法。A1-A10表示卖方需要承担的义务,B1-B10表示买方需要承担的义务。

发生较大变化的是改变了以往以首字母E、F、C、D对贸易类别进行区分的方式,改为以交通运输方式进行分类。把所有术语分为两类,第一类为那些完全不用海运或者海运正是作为运输方式的一部分的贸易类别;第二类是只能选择海运和内陆水运作为运输方式的贸易类别,交货地点须是沿海或沿江港口。

贸易术语的总数量进行了缩减,由原来的四组13个术语变更为11个术语。其中,原来的E组、F组、C组术语保留,原来D组的术语只有DDP(完税后交货)保留,其它四个术语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4个术语被删除。新引进两个术语,分别为DAT,DAP,笔者暂把其分别翻译为物流节点交货、地点交货。

贸易涉及到物品所有权的转移,在运输、装卸、搬运过程中难免双方对风险的认定存在歧义,不得不以谅解、索赔、调停、仲裁等办法来解决,耽误了业务,浪费了时间和精力。本次修订充分考虑到贸易双方由于术语选用错误所引起的歧义和争端,对过去术语中的一些变形进行尽可能简化,如FOB的变形有FOB Liner Terms(班轮条件)、FOB Under Tackle (吊钩下交货)、FOB Stowed(理舱费)、FOB Trimmed (平仓费在内)等,尽管FOB条件下双方的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已经确定清楚,不过未能就其中的具体事宜如装船费进行确定,不得不附加另外的条件。

过去版本中,FOB、CFR、CIF以船舷作为风险的分界点来确定买卖双方的责任,这就难以确定货物是否在装运过程中受到损坏,本次修订删除了以船舷作为风险参照点的做法,把风险分界点确定为交易货物已经装上船,并得到买方的认可。

就总体而言,本次修订将使贸易双方更方便地操作使用,比如每个术语前都有应用指南,用图示表明货物在贸易双方之间该如何交割,一目了然。在每个术语后面有补充说明,从10个方面解释买卖双方各自的义务。贸易术语的简化和重新分类不仅是当代商业现实的反映,也是指导贸易双方操作、合理界定任务、风险、责任的需要。

三、国际贸易术语新版本的变化解析

(一)术语变化

如前所述,本次修订是有增有减。原来的E、F、C组术语未变动。变化最大的是D组的术语。其中,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DU(未完税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被删除,取而代之的是DAP(地点交货)。随着多式联运的发展,原来的DEQ(目的港码头交货)也可以用DAT取而代之。就新增术语DAP、DAT而言,至少可以说明两点:一是关税问题无足轻重;二是国际物流的整合和衔接进一步提高,术语须适应业务运作模式的变化。

DAP(地点交货),交货地点可以是陆地上的某个地点,也可以是边境城市,也可以是双方所确定的地点或港口,运输方式可以是公路运输、也可以是火车运输乃至水上运输。DAP这一术语并未包含关税,在于鼓励在国内贸易以及自由贸易区的使用,因此从这一角度更能体现出新术语适用于国内贸易的适用性。如果交货地点是边境城市,DAP则完全可以取代DAF;如果交货地点是目的港船上或码头,DAP同样有很强的应用针对性。在涉及到关税的贸易,依然买卖双方分别负责进口、出口报关清关事宜,因此DDU已经失去了意义。

DAT,从国际物流的角度,笔者姑且把这一术语翻译为物流节点交货。从专业术语角度而言,Terminal 可以是码头、仓库、集装箱站场,甚至可以是公路、铁路或空运节点。既然是节点就完全可以取代原来的DEQ。DAT对交通运输方式没有界定,也不确定是否采用多式联运等运输方式,因此,从这一角度讲,它充分反映了国际物流中心的兴起乃至第三方物流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术语分类

按照新的分类方式,第一类分别为CIP、CPT、DAP、DAT、DDP、EXW、FCA,在该组各术语可以采用任何运输方式。第二类分别为FAS、FOB、CFR、CIF,这四个术语严格界定为海运或内河水运。其中前两个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启运港,后两个为目的地港口。这样操作起来更为便捷,利在于针对不同的物品确定不同的运输方式,通过这种分类,有效地解决了在运输方式的选择上所引起的歧义。

(三)分批出售

以往业务中,商品在运输途中通常通过一系列合同,要出售好几次。因此,同批装运货物不只一个卖方,只有第一个卖方负责运输货物。其它卖方承担部分运费,但纯属免费搭车,相应而言,在货物运输上缺少了话语权,只能按照第一个卖方的意愿行事。

在新的术语下,诸如FCA、CPT、CIP、FAS、FOB、CFR、CIF中,卖方联系货物运输的条款被修改为允许多方卖方进行运输合同洽谈,这样多方在承担义务的同时,也兼顾了各方的利益。

(四)交接点货物处理费用

在2000年术语规则中,比如CIF、CFR,要求卖方负责把货物运抵目的港。卖方的报价中已经包含了运输成本,但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在交货地点买方仍被要求支付货物在港口或物流节点相关设施的成本。新的规则对成本进行了界定,减少了买方可能进行双重支付的风险。在CIP情况下,卖方的运输合同包括了在港口或进口节点的理货成本,因此,卖方不得再次向买方索取相关费用。新规则明确采用CPT、CIP、CFR、CIF、DAT、DAP、DDP情况下,卖方负责把货物运动到确定的地点,买方不必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成本。

(五)风险确定

国际贸易中,涉及到环节多、周期长、手续繁杂,也给风险的确定带来了麻烦。过去以船舷作为风险参照点的做法被删除,新规则规定,一旦货物装运在买方的船上才算风险转移。过去在货物向船上转载过程中,不管是FOB、CFR还是CIF装运过程这一环节难以确定风险,因此才有各种术语的变形,通过对风险分界点的重新界定,避免了在诸如理舱费、平仓费等的处理的麻烦。

(六)保险范围

在保险和安全问题上,充分考虑到2009年关于货物安全所修订的内容,明确了有关投保范围和投保责任。比如在CIF、CIP术语下,卖方货物投保的最低额度必须达到协会货物保险条款(C)所确定的内容。新规则要求,比如CIF,卖方不仅要达到最低的投保额度,在买方要求下,卖方有进一步扩大投保范围的义务,诸如协会货物安全条款(A)、(B)方面的险种,或者战争险或罢工险等。如果买方对货物投保,卖方有义务提供有关货物方面的信息,便利买方投保。卖方有义务向买方提供货物安全方面的信息资料,费用由卖方承担。

四、新版国际贸易术语规则与中国

国际商会宣布,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将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这并不意味着目前正在使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废止。首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世界各国在国际贸易方面约定俗成的规则,不是国际法律,本身并没有强制性,只是按照这套规则可以使交易变得更为便利。在交易时,贸易双方根据意愿确定是采用新版本还是旧版本,不过在销售买卖合同中一定要注明选用哪个版本的术语。其次,国际贸易的复杂性还表现在运输合同、保险合同、支付方式等方面的确立与履行上,采用哪个版本的术语一定要与国际贸易所需要的各种单证匹配起来。第三,采用新版本的贸易术语是否会带来贸易双方的不适应还有待观察,随着时间的推移,新版本术语的使用是否带来新的问题也需要国际贸易业务实践来验证。

毫无疑问,国际贸易术语更多是以欧洲大陆的商业实践为基础制定的。即使是美国的贸易商对此也不是完全熟悉。我国在国际贸易中还不是贸易规则的制定者,因此,吸收、学习、消化、应用西方国家所制定的贸易规则在当前时间内至少是必须的,否则,会对我国的外经外贸产生不利的影响。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强大,在国际上应该能够体现我国对贸易规则的修改意见。笔者发现中国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修订委员会委员席平提出的关于《201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陆港)》的修改意见并未体现在本次修订中,很显然,新版国际贸易术语对中国目前蓬勃发展的物流业的应用而言就会大打折扣。

笔者注意到,自从7月份以来,国内已经开始了相关追踪研究,有些组织和机构就本次修订版召开了专题研讨会和讲座。中国国际商会已于2010年7月底召开了Incoterms2010应用及合同风险规避研讨会,帮助企业正确理解新术语变化的涵义和应用,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和争议。有些大学也对本次的修订进行了关注,河南经贸职业学院对新的变化作为前沿知识进行网页展示。石家庄铁道大学在国际物流与货运代理课程中,对国际贸易术语规则新变化情况进行了详细讲解。可以预见,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会掀起国际贸易新术语研究的热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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