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关于政府传播主体的社会责任--以10·24周口地震为例

张建胜  2012-06-18

传播主体在现代传播过程中的作用十分重要,它不仅是信息源的承载者和表达者,而且还担负着与媒体、公众进行有效沟通的责任,能够在双向传播的互动过程中得到媒体和受众的接受与认可。传播主体功能的实现离不开传播载体将信息覆盖到相应的目标人群,实现对公众的信息覆盖与及时沟通。政府传播主体实现了政府传播的基本诉求。这一点,在现代媒体生态下的新闻全流通时代尤为重要。从“10·24”河南周口地震,可以看出河南省有关政府部门传播主体的社会责任。

事件回放

2010年10月24日17时12分,河南省周口市发生地震。河南省地震办在5分钟后,通过手机短信息群发了有关此事件的信息。

河南省地震局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快速响应,迅速通过手机短信和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地震信息,稳定社会秩序。

中国地震局官方网站在2010年10月24日17:12发布消息:“据中国地震台网测定,北京时间2010年10月24日16时58分在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扶沟县、西华县交界(北纬34.0°,东经114.6°)发生4.7级地震,震源深度8公里。”

“今日16时58分,河南省周口市发生4.7级地震,郑州有震感。”5分钟后,郑州很多市民看到了河南省地震办这条群发短信。市民施平停下车,焦急地拨通了老家周口扶沟县老父亲的电话询问情况,消息说他家距地震震中仅15公里。不久,信息反馈回来,父亲听到了玻璃晃动的响声,还有地动的感觉,“除此之外一切还好”……

政府传播主体的社会责任

满足公众知情权,实现公众的民主权利。知情权指的是民众享有了解政府工作情况的权利。而新闻媒介对政府行为的报道就成了公众享有和行使知情权的重要途径。公民通过新闻媒体获得和传播国内外信息,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通过新闻媒体对国家的重大事务、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监督,尊重和保护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和反映真实情况;通过新闻媒体获取知识,参加娱乐,满足文化生活的需要。由此可见,公众的知情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权利,是实现民主权利的基础。人们先要知情,然后才谈得上去行使其权利。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是政府部门的责任和义务。从理论上说,政府的一切行为,除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信息外,都要公开。满足公众知情权的方式有很多,如部门公告、公众主动询问、领导发表讲话等。相对来讲,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最便捷、及时、有效的方式,它可以以较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最有效的方式,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短信息等方式,向最广大的公众传达政府的信息。

引导舆论,协调政府与社会公众沟通之间的矛盾。政府传播主体是政府借助媒介平台与公众沟通,为公众提供信息,在公众中塑造良好形象,获取公众的参与和支持,成为现代高效政府施政的重要方式。政府传播主体可以协调政府机构想要在相对保密的环境下工作的要求和新闻记者及公众要求充分披露政府信息之间的冲突。政府传播主体本身就是一种信息源,通过社会传播协调政府、媒体和公众关系。同时,在此基础上引导舆论。从传播学角度看,政府传播主体可以通过议程设置对舆论进行控制,通过发布一些权威的、经过审定的信息来引导公众关注哪些事情、忽略哪些事情,从而引导舆论,协调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沟通。

促进政府形象的建设,提高政府在公众中的美誉度和公信力。政府在公众中的美誉度是根据公众的赞赏度来衡量的,美誉度和公信力是公众对政府信任度的综合体现,是对政府的总体认识和评价。政府传播主体意识的确立,正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表现,其本身就代表了政府的开放形象。政府的开放程度影响到公众对于政府的廉洁、勤政、效能等程度的具体评价。由于政府传播主体在公众的意识中具有权威性,所以其对某一事件发表的看法、言论等,在公众的心目中,就是政府的形象。

政府传播主体的构成要素

在现代媒体环境下,政府主体传播是一个动态的、交互的、复杂的双向传受过程。从传播过程的诸环节来看,政府传播主体主要由信息源、价值取向、发布人、传播载体、受众、传播效果等六个要素构成。

信息源。信息源是传播的源头。政府传播主体要具备还原事实的权威与公信力,表达真实的能力与素养,传播务实的诉求与策略。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信息和意见表达不仅便捷,而且巨量,真假混杂,传播媒介和环境广泛。政府传播主体是以准确还原事实真相赢得话语权威和公信力,以真实、权威的信息,澄清和消除不真实信息的传播源、传播媒介和传播影响,让公众从政府传播主体获得真实的信息。

价值取向。价值取向是政府传播主体的核心要素之一,它决定了政府对客观事实的判断标准和评价依据,影响或引导公众社会的价值观和社会取向。另一方面,不同媒体出于自身所代表的集团或阶层的利益诉求,会采取不同的传播策略,选择、加工和放大政府在处理事务中的某些形象,造成政府整体形象在传播中产生偏差,从而使受众在媒体所营造的拟态景象中对政府产生误读。

发布人。政府传播主体的发布人通常由政府机构、政府官员、新闻发言人和网络发言人等具体承担,并与一定的传播与互动方式相对应。政府机构主要是通过公报、通告、门户网站、向媒体提供新闻稿、主动或被动接受信息申请进行政务信息公开等方式进行传播,以从政府到媒体、公众的单向传播方式为主。每个政府官员除了以语言表达的政府信息传播形式之外,其工作行为也是一种直接的传播方式,可以被媒体和公众披露、解读和评论,并直接承担着与媒体和公众进行交流、服务的责任。新闻发言人和网络发言人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体现了政府传播主体在传播过程中面向媒体和公众的主动性和社会责任,是政府专门行使传播主体功能的具体责任人,必须主动做好与媒体和公众的信息沟通,组织实施各种政务信息的传播,回应媒体和公众对政府的信息及意见的诉求。

传播载体。目前,随着媒体技术的快速发展,传播载体也由过去的以传统媒体为主,扩展到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并重的格局;同时,以人际交流形成的口头传播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并在新兴媒体技术条件下更加便捷。就传统媒体而言,其报道深度和话语的权威性仍然占据着优势地位,在现阶段是政府主体传播的重要载体。新兴媒体更多地是为每个社会成员提供信息传播的平台,其传播的功能更为强大。政府主体传播必须重视和发挥新兴媒体的传播功能,实现政府意志与公众意愿、政府形象塑造与公众对政府形象认知的充分沟通与良性互动。

受众。政府主体传播的目的在于形成、巩固或改变目标受众对于政府的认知,从立场、观点、方法的理性思维,到态度、情感和信心等感性体验,都是政府形象得以构建、修复、完善或颠覆、损毁、缺失的环节,这也是媒体传播效果所要实现的深层次目标。受众认知是政府形象传播的归宿,根据人们一般性的认知规律,可以从情感共鸣、观点认同、行为激励等三个递进的方面,不断提升受众对政府形象的认知水平和认识积累。

传播效果。政府传播主体借助媒体传播实现的效果,是衡量政府主体传播成败的重要标准,也是政府主体传播的核心要素之一。在政府主体传播中,其内容的正面性或负面性,并不必然与其传播效果的正面性或负面性简单地一一对应。传播效果通常包括媒体覆盖范围,媒体传播的时效性,信息显著度和到达率,受众认知与参与度等。在一定程度上,传播效果取决于传播载体,特别是在新媒体环境下,传统的报刊、广播、电视媒体和互联网、手机等数字技术工具已融合为新的复合化的传播方式,使传播的效果更为丰满和显现。政府主体传播必须注重传播中的互动,通过开放的信息供给,实现传播效果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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