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宋王朝与物价管理

汪圣铎 王茂华  2006-04-17

【摘 要】宋代官方对物价的管理,分为对市场物价的管理和对非市场物价的管理二部分,其中对非市场物价管理所占比重较大。这是因为:官方每年收支实物数额巨大、品类繁多,各种物品之间、物品与货币之间,经常需要进行折算。官方对非市场物价的管理便是适应这种折算的需要而存在的,其中包括对田赋实物、禁榷商品、俸禄实物等折价的管理。官方对市场物价的管理主要表现为对粮价的干预,这种干预以保障社会安定为目的。物价申报制度是为满足官方物价管理的需要而存在的,它兼有抑制官员依仗特权强买强卖的作用。

【关键词】宋代 物价管理 市场物价 非市场物价 物价申报 关于宋代物价问题,已有多篇论文,但关于宋朝官方同物价的关系,目前似未见有专文论述。宋代官方对物价问题是颇为关心的,这不仅因为物价与社会正常秩序的维持、社会的稳定密切相关,而且同时也因为官方涉足经济活动的领域和深度都大大超过了以往的朝代。宋代官方对物价的管理,除了对市场物价的管理以外,更多的是对非市场物价的管理。这一点往往为人们所忽视。 一、田赋中的物价管理 宋代官方所做的非市场物价管理,涉及田赋的占相当比重。 宋代的两税系由唐代两税法演化而来,两税法是以资产为赋税负担的基础,计算农户的资产不可避免地要涉及物价。两税大抵以钱(夏)、粮(秋)二项立额,但实际征收却情况复杂。夏税多折征绢帛、麦等,秋税以粮为主,但遇歉收等情况,则折征现钱。有些地方的夏税因长期折征绢帛、麦,折征绢帛、麦成为定额,有时又因需要折征现钱,南宋两税折帛钱即属此类。和预买紬绢本是官私两平交易,后变为科敛,南宋又变为公开的税收。南宋和预买紬绢以匹立额,部分征本色,部分折征价钱,即和预买折帛。此外,四川商税盐课等以钱立额,却要求纳税者缴纳金银,也需折计。诸如此类,无论是以钱立额征收实物,还是以物立额征收现钱,官方都定有价格,这一价格有时与市价接近,有时则远离市价。 税折价远离市价较常见的一种情况是两税税钱折征实物时的折价。沈括记:“五代方镇割据,多于旧赋之外,重取于民。国初悉皆蠲止,税额一定,其间有或重轻未均处,随事均之。福、歙州税额太重,福州则令以钱二贯五百折纳绢一匹,歙州输官之绢止重数两,太原府输赋全除,乃以减价籴粜补之。后人往往疑福、歙折绢太贵,太原折米太贱,盖不见当时均赋之意也。”[[1]]这说明有时折税价格偏离市价,是官方为达到某种特定目的而故意如此的。 税钱折征中,也存在如下情况,即初立折价与市价接近,因时间推移,逐渐远离市价。最典型的事例是四川地区的折税价。北宋咸平三年(1000)四川定匹绢折税钱三百文,“此咸平间实直也”。[[2]]到北宋中期,匹绢市价已涨至一二千文,折税仍用此价,于是便有人议论。到南宋时,匹绢价更增至五千(钱引)以上,折税价仍用旧数,于是折税价与市价竟相差十几倍。 税钱折价远离市价另一种较常见的情况是所谓折变价,这种折价与前种不同,前种折价往往长期不变,而折变价却是临时确定的,前种折价要经朝廷批准,而折变价却通常是由各路转运司决定的。所谓折变,是指税收中应收此种物品,官方根据需要改征另一种物品。有时是钱改物,有时是物改钱,有时则是此物改彼物,都需折价计算。按规定:“折变之法,以纳月初旬估中价准折,仍视岁之丰歉,以定物之低昂。”[[3]]但实际情况却与此相差甚远。地方官府因财计不充,往往规定不合理的折价,有时不该折变而折变,乘机设法增加收入。自北宋中期以后,此种情况愈来愈普遍,越来越严重。例如,熙宁三年(1070),大臣吕公著上奏批评江西折变说:“米价每斗约四十五”,“所有人户合纳苗米却令纳一色见钱,每斗九十以来,比市价增及一倍以上。”[[4]] 官收钱高折价,官收粮则低折价。如,政和元年,户部奏称:“数年以来,物价滋长,[折变价]比实直大段相远,大观二年小麦孟州温县实直为钱一百二十,而折科止五十二,颍川汝阴县为钱一百一十二,折科止三十七。”[[5]]南宋广西地区的税粮折价及和籴计价更具有典型性。广西地方官府财计困难,又无生财之道,只好通过税粮折价及和籴计价取之于民。绍兴二十三年(1153),知静江府陈王寿上奏言及:“广西边面阔远,兵额颇多。祖宗以来,随苗和籴,每石价钱四百或五百文足,而漕司从来苗米支移,所纳价钱,每石却至三贯文足,比之和籴本钱,多至数倍。”[[6]]官买粮每石四五百,官征钱每石却三千,二者相差五六倍。绍兴三十一年,刚刚卸任的知化州何木也讲,化州科籴支价每石四百文足,税米折征钱每石却要二千六百文足。[[7]]朝廷对转运司所作的不合理折价,有时下令加以禁止,但由于朝廷无法真正解决地方的财政困难,更多的情况是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默许态度。只是对那些过于出格、影响社会稳定的个案,才真正加以惩处 [[1]](宋)沈括:《梦溪笔谈》卷一一。 [[2]]《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四《东南折帛钱》。 [[3]]《宋史》卷一七四《食货志·赋税》。 [[4]]《诸臣奏议》卷一○四《上神宗论江西重折苗钱》。 [[5]]《宋会要辑稿》食货七○之二二。 [[6]]《系年要录》卷一六五。 [[7]]《系年要录》卷一八九、《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七之六。 二、禁榷品物价管理 宋朝实行广泛的禁榷制度,禁榷商品的收购、批发、零售都要涉及物价。官方对禁榷购销价格的管理,尽管同市场物价关系密切,但所管的对象却主要不是普通市场和普通商人,因而是一种含有较多非市场因素的物价管理。 宋朝实行中央集权,在禁榷品价格方面,也是实行中央集权的,每次变动,通常都是通过朝廷下诏书或敕令的形式。有关主管官员或地方都不能擅自决定改变其价格。例如,太平兴国二年(977)二月十八日,三司言:“……淮南诸旧禁法卖盐处,斤为钱四十。内庐、舒、蕲、黄、和州,汉阳军,去建安军水路稍远,斤为钱五十;襄州等十四处旧颗盐通商,今并禁止,每斤钱五十足陌……升、润、常、宣、池州,平南、江阴、宁远军去建安军稍近,依江北诸[州]军例,斤为钱四十;江、洪、筠、鄂、抚、饶、袁、台(去?)建安军稍远,斤为钱五十;歙、信、建、剑,接近两浙界,斤为钱五十,就两浙般请;虔、汀二州接近广南界,斤为钱五十……”“从之。”[[1]]这说明三司所议定的卖盐价格,要上报朝廷(皇帝)批准。又如,宣和四年(1122)六月二十三日,榷货务奏:“伏见南北二盐私煎盗贩侵害课额,难以禁止。盖缘内外米斛价例比旧增添数倍。其亭户所输盐货价例低小,裹赡不足,是以抵冒重法,将盐私卖,滋长盗贩。古有斗米斤盐之说。熙丰以前,每硕米价不过六七百,是时盐价每斤六七十;今米价每硕二贯五至三贯,而盐价依旧六十,实所未谕。况崇宁年曾定盐价买钞折算每斤酌中者四十足,今每斤二(编者按:《宋史》“二”作“三”)十七文足,所亏官钞稍多。欲将见今盐价每袋作一十贯文(编者按:“一十贯文”《宋史》作“十三千”)入纳却将亭户所输官盐并行增价……”奉御笔:“榷货务及诸路盐事司奏,诸州盐场价小,亭户不易,乞增买盐价,却于算请价上量行增添,接济亭户,以广客贩,杜绝私卖,可依所乞。”[[2]]此例中,盐的收购与批发,价格变动,也是由皇帝亲自决策的。又据载,南宋高宗绍兴八年六月四日,淮西运判李仲孺言:“契勘本路无为军昆山场入纳金银见钱算请钞引,般贩指州县货卖,每引纳钱一十二贯,贩正矾一百斤,并加饶二十斤,共一百二十斤……其矾堆积累年支发迟细,盖缘客贩本重利薄,如贩至所指地头,每斤止卖到钱二百文,豁出买引官钱一百文外,息钱不多,是致贩者稀少。即今官卖引钱每斤除元买矾本外,有净利八十余文。措置欲量减引钱,招诱发泄。”“诏见卖每斤价上量减二十文,每斤作一百文,一引一十二贯,共量减二贯文,每引作一十贯文,召人算请。”[[3]]此例中,禁榷品矾的价格变动,也是由朝廷下诏书的形式确定的。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我们也可查见相反的事例,有记载说:“[淳化三年]十一月九日,给事中李惟清责卫尉少卿,盐铁判官、仓部郎中李琯降本曹员外郎。坐任盐铁使日,淮南榷货务卖岳州茶,斤为钱百五十。主吏言二十六万六千余斤陈恶,惟清擅减斤五十钱,不以闻。[滁泗濠楚州、涟水军亦以岳茶陈恶,减价市之。]亏损官钱万四千余贯,为勾院吏卢守仁所告。诏罢惟清,使劾之,而有是命。”[[4]]在此例中,李惟清系盐铁使,当时无统一的三司使,故李惟清即是盐铁酒茶禁榷方面的最高主管官员,但是,因为他自行决定降低一些茶的价格,没有向皇帝奏报,减少了一万余贯的收入(当时榷茶年收入达数百万贯),就受到罢官、降级等处罚。 宋朝在一个较长时间内,在边境地区实行禁榷、便钱、籴买合一的入中制度,即在边境地区购买粮草等,不支给对方现钱,而是支给一种称为钞引的文据,人们持此钞引到京师或内地,按规定比例领取禁榷商品和现钱。在这种情况下,购买粮草价、禁榷商品价都是由朝廷具体确定的,由于购买地点不同,领取地点和分销地区的不同,这些价格就出现诸多复杂变化。例如,“景德元年十月,敕定陕西州军入中钱文则例:沿边环、庆、延、渭、原州,镇戎、保安军七处,盐一斤价钱十二文足,一席率重二百二十斤,计钱二贯六百四十文;次远仪、鄜州等二处,一斤价钱十四文足,一席计钱三贯八十文;又次远邠、宁、泾州等三处,一斤价钱十六文足,一席计钱三贯五百二十文;近里秦、坊、丹、乾、陇、凤、阶、成州,凤翔等九处,一斤价钱十八文足,一席计钱三贯九百六十文;又近里同、华、耀、虢、解州,河中府,永兴,陕府等八处,一斤价钱二十六文足,一席计钱四贯四百文。”[[5]]合理地规定和根据丰歉、局势紧缓程度等调整这些价格,是官方必须承担的困难任务,其困难程度之大,是导致入南宋后这种入中制度被废弃的主要原因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确保禁榷利润的实现,官方不得不在某些情况下对市场物价作必要的干预。例如,据载:“陕西颗盐……[范祥钞法]行之既久,盐价时有低昂。又于京师置都盐务,陕西转运司自遣官主之。京师食盐斤不足三十五钱,则敛而不发,以长盐价;过四十,则大发库盐,以压商利。使盐价有常,而钞法有定数。行之数十年,至今以为利也。”[[6]]这是官方设法控制京师地区盐价的举措。又据载:“[大观四年八月己己]措置财用所措置相度条画到下项:……一、乞令在京铺户赴都盐院请买出盐,置铺零细出卖,每斤官收价钱四十五文足,每一百斤支与耗盐十斤。其铺户须得依官价出卖,不得擅自增长……。”[[7]]这是官方规定在京商销食盐零售价格的事例。 禁榷品定价需考虑许多方面,首先,要确保官方获得相当的禁榷利润,如夔州路榷茶,就因官方得不到禁榷利润而罢止。 其次,榷买价要使生产者能够维持再生产,否则禁榷就不能长久。 再次,在实行所谓“通商法”(包括钞引法)即由经销商分销禁榷品的时候,必须保证经销商的利益,否则官方的利益也就无法实现。 复次,必须照顾到消费者的接受程度。禁榷商品实行的是垄断价格,这种价格与商品价值往往有相当的距离,但是,这种距离也不能无限制扩大,其主要制约因素之一就是消费能力。因为禁榷商品归根结底是一种商品,它要被人购买和消费,才能实现禁榷利润。所以,无论是盐、酒、茶,还是矾、乳香等,其价格的确定必须考虑当时一般人的消费水平。 最后,还要考虑禁榷成本与违反禁榷成本对价格的制约。例如,宋仁宗景祐元年(1034)三月丙寅,右班殿直龙惟亮言:“广州濒海煎盐户输官盐,每斤给钱六文,广、惠、端三州官鬻盐斤为钱十五文,故民间多私贩者,请减为十文。”“从之。”[[8]]此例中,广州是盐产地,惠州、端州离广州很近,官收购盐价与卖盐价相差过大,禁止私盐的难度又大,故适当降低官盐卖价有促进官盐销售、降低私盐利润、抑制私贩的作用。 确定官售价与收购价的差距,就要考虑差距大时会刺激较多的人违法私贩,官方有没有能力禁止,这种禁止要付出多大代价。 禁榷品定价经常变动,因而官方经常议论,原则是获取最大利益。[[9]] [[1]]《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三之二○。 [[2]]《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五之一七。 [[3]]《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六至七。 [[4]]《宋会要辑稿》职官六四之九。事另见《宋史》卷二六七《李惟清传》,引文据此增入一句,又《史》文且多“赐守仁钱十五万”。事又见:《东都事略》卷三六《李惟清传》。 [[5]]《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六之七。 [[6]]《梦溪笔谈》卷一一《官政》。 [[7]]《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三七《盐法》。 [[8]]《长编》卷一一四。 [[9]]《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九之一○至一四详载了茶的榷买价和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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