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基础教育评价改革的冲突与协调问题分析
李妮 王志华 2011-12-02
[论文关键词]基础教育评价冲突融合
[论文摘要]教育评价是改进教育的前提。目前,我国基础教育评价存在观念、标准、目的和主体冲突等问题,为了使基础教育评价由冲突走向融合,需要用发展性评价取代奖惩性评价,需要协调内外部评价,并实现评价标准和主体的多元化。
教育评价就教育本身来说是人们对其价值的认识过程,对受教育者个体来说是左右其发展方向的路标,而对国家来说又是实现其教育目的的关键。自我国实施基础教育评价改革以来,取得一些成就的同时也面临许多的问题和冲突。
一、基础教育评价改革的举措与成就
(一)基础教育评价改革的举措
我国的基础教育评价最早从1985年开始,以中小学学校评价(如衡量一所好学校的标准和方法、办学水平评价、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等)作为主要内容,以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提供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的操作手段为重点。1986年,除继续开展中小学学校评价外,还开展了学生评价、教师评价、校长评价等活动。加大了对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和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督导和检查力度。此时基础教育评价以教育督导部门的检查、督导为重点。到1993年,我国转向了全面提高国民素质的轨道,此时的基础教育评价主要为促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服务。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提出:“要加快改革招生考试和评价制度……建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对学校、教师和学生的评价机制。”这就更加细化了对我国基础教育评价改革的要求。2001年教育部颁布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中,将“课程评价”列入九项内容之一。进一步完善了基础教育评价的内容。进入新世纪以来,为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需要,基础教育评价不失时机地开展了素质教育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评价活动。
(二)基础教育评价改革的成就
在过去的20多年中,基础教育评价对促进基础教育改革,转变办学观念,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其成就从宏观上有:第一,促进了基础教育的优先发展。避免了只注重中、高等教育而出现的教育脱节现象。第二,基础教育投入明显增加,办学条件明显改善。第三,办学行为更加规范,教育质量稳步提高。据教育部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全国小学毕业生升学率达到99.9%,比2002年提高了2.9个百分点,初中毕业生升学率达到79.3%,比2002年提高了21个百分点。从微观上来看:第一,明确了基础教育评价在教育活动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发挥了评价的教育性功能。第二,初步建立了我国基础教育评价的理论和方法体系。第三,基本形成了适合我国国情的教育评价的实践模式。
二、基础教育评价改革中存在的冲突
(一)基础教育评价观念的冲突
受市场经济负面因素的影响,我国目前教育评价的心态重眼前轻长远,急功近利的价值取向盛行,造成了人们的浮躁心态,其突出表现就是不想付出长期的、艰苦的努力,却希望获得好的评价成绩。这种片面的发展观已经蔓延到基础教育评价的整个过程中,评价标准的唯升学率论,评价目的的唯选拔功能论,评价结果与奖惩的紧密挂钩论,评价对象的防卫心理,甚至弄虚作假行为,以上这些,无不出自于急功近利的浮躁心态。价值观不同,评价的着眼点不同,就可能出现评价范畴的变化。特别是当前,对教育评价观念的转变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构建崭新的教育教学评价观,即素质教育评价观。
(二)基础教育评价标准的冲突
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普遍存在着两种评价标准:国家标准与世俗标准(传统标准)。前者的评价内容是反映国家意志的评价标准,是国家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着眼于整个民族的利益而提出的教育目标和评价标准。后者是社会中普遍存在的评价标准,它的功能性特点是把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假设为少数,而大多数学生都属中常。评价无形中变为一种甄别过程。而在这一过程中,只有少数学生能够得到鼓励,体验成功的快乐,大多数学生成了失败者,成了上述假设的殉葬品。一边是着眼于人的全面发展,激励人自我认识、自我教育、自我进步的评价功能;另一边是希望寄身于少数优秀者行列,以同伴竞争成败论英雄的“金榜题名”式评价标准。这两种评价标准始终困扰着我们的教育和教学。
(三)基础教育评价目的的冲突
近几年来,我国提出“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评价目的。然而,在当前基础教育的评价实践中,促建、促改、促管的力度不够,而评价结果与利益奖惩紧密挂钩,教育评价成了奖优罚劣的杀手锏。评价目的的偏离,迫使评价者和评价对象都把注意力放在教育活动的结果上,而忽视教育活动的过程。人们迎评的精力也只好放在显性的指标上,忽视隐性的、长期起作用的柔性指标;被评对象改进工作的重点也局限在几项未得高分的指标上,而缺乏整体上的谋划。
(四)基础教育评价主体的冲突
基础教育评价主体就其需要的不同可分为“个体评价”与“社会评价”两种类型。个体评价是指一种以个人为评价主体的评价,是个体从自身的需要、利益、情感出发,对主客体价值关系的判断。社会评价是指从一定社会的角度来考察和评定现象的社会价值,判明现象对社会的作用之善恶、美丑、功过及其程度。…这两类评价主体所处的位置不同,评价的角度和需求不同,对同一客体的评价会得出不同的结论。那么,我们应该以哪类评价主体为准呢?评价主体究竟应具备什么样的资格?主体的冲突给基础教育评价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和复杂性。
三、从冲突到融合:改革基础教育评价的几点思考
(一)须将教育评价的选拔性功能转化为激励性功能
发展性评价取代奖惩性评价。教育评价及其标准反映了教育行为的不同价值取向。在教育评价中,学生及其家长的个人利益和家庭利益、学校自身及其所属主管行政部门的暂时利益和局部利益、国家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都会渗透其中,它们的侧重点各不相同,形成了国家倡导的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新的评价标准与以升学为目标的世俗传统的评价标准。在教育评价过程中,较多地强调被评价者通过自我分析和自我认识达到自我提高,以及评价者和被评价者的不断对话,互相修正自己的观点,使评价结论尽可能取得一致。在转变教育评价观念中当事者的转变是首要的。学校作为教育的承担者,有义务在学生发展性评价中指导家长配合其教育行为,以求全面发展的教育目标的贯彻实施。在教育功能方面,无论是国家还是世俗就能否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观点的认识是完全一致的。“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观点是被世俗广泛接受的。这也说明了国家评价和世俗评价之前的矛盾是可能解决的。从考试评价的角度看。一方面教育要避免因升学考试做帮助或强化社会各阶层分离的事。另一方面,教育也需要利用利益杠杆,促进大众教育的实施。考试改革是实现新的教育目标和发挥教育积极功能的必要手段。 (二)要加强对学校的督导与评价,规范其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效益
促进学校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不断创新的良性发展机制以及加强政府督导的专业性来协调内外部评价的目的。我们需要的是理解每一方法的价值,遵循适应目的性原则,把“设计与目的相适应的评价”牢记在心。在教育教学评价的目的观上,应坚持以“形成”、“改进”为主,真正使评价成为教育改革的推动因素,充分发挥形成性评价的反馈、纠正、改进、激励、强化等教育功能,是大面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强有力的措施。新教育评价认为,教育评价的目标是多方面的,它包括知识、能力、情感、态度、价值观等多方面内容,应该从一个分数、一个单一的统计数字的观念中走出来,寻找其他“深度描述”学生成就“质”的方式,作出“适应个体差异的学生行为描述”。
(三)要改变政府的政绩观
很多地方政府都是将高考、中考成绩作为政绩的,政府以成绩论英雄,对高考、中考过分关注,导致学校对考试成绩的过度追求,学校对学生的评价也只剩下单一的“考试成绩”了。这显然是与素质教育相悖的。所以,给学校创造宽松的发展条件,制定综合评价办法,全面科学评价学校,这些工作需要政府做好、做实。让一个不合格的毕业生进入社会,无疑是教师的失职;让一个不合格的教师站在讲台上误人子弟,那是教育管理者的失职;让一个不合格的学校年复一年地制造不合格人才,则是教育主管部门对社会的犯罪。学校要生存,要看社会需要。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违背教育规律办学,很多时候都是为了迎合社会的需要,以此取得家长的认同,所以,社会评价需要引导。
(四)教育评价主体由单一转向多元化
对基础教育进行评价无疑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这就要求评价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现代教育评价的特点和我国基础教育的管理体制,刘本固教授归纳作为教育评价的主体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拥有行政监督权,能代表政府对教育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2、拥有办学的宏观决策权,能代表政府为办学创造各种必要条件,具有把客观条件变成现实的能力。3、有对学校的管理权,能组织评价工作,并能根据评价的结果,对改进教育、教学工作提出可行的对策。4、有对受教育者进行评价的权力,评定他们的品行与学业成绩,并能对他们的学习和发展承担直接责任。5、有权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对其目标完成与否有亲身体验,对教育成果的评价具有直接发言权。实际上,能作为基础教育评价主体的并非以上五种类型。如学生家长、上级学校、用人单位以及教育工作者等都可以提供评价信息,成为评价主体。但是,无论哪种类型不仅必须具有与其评价范围相称的知识外,还应具备公正、规范的办事品质。他们的水平和思想境界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评价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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