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佚名  2020-11-27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 号)、《省教育厅关于规范2020 年全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函[2020]139 号)和《自治州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做好2020 年全州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体发[2020]26 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巩固我县中小学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控辍保学成果,进一步规范各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现就认真做好2020 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实施。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州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和免试就近入学的合法权益。推进常住人口义务教育全覆盖,切实解决随迁子女入学等问题,规范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促进教育优质、均衡、公平发展,营造我县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的良好环境。

二、招生对象

(一)小学:截止当年8 月31 日(含8 月31 日),年满六周岁的所有县户籍适龄儿童;以及符合以上年龄条件的其它随迁子女和购房人员子女。

(二)初中:服务辖区范围内当年所有小学毕业生、在外就读的县户籍小学毕业生、州内民族班切块小学毕业生。以及符合条件的其它随迁子女和购房人员子女。

(三)特殊群体人员(烈士、现役军人、公安英模、抗疫一线医务人员及县内教育系统在编在岗教职员工等)的子女优先入学。

三、招生原则

(一)坚持政府统筹、属地管理、区域均衡原则;

(二)坚持可持续发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合理划片,相对就近,免试入学原则;

(四)因特殊原因(因病因残)需要延缓入小学的适龄儿童,由其监护人向当地乡镇政府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报县教育和体育局批准后,可延缓入学。

(五)各学校招生计划班数原则按照上届毕业班班数设定,如符合条件报名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数,可根据实际招生情况报县教育和体育局审批同意后增加班数,以确保适龄儿童全部入学。

四、招生方式

各学校要采用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分批次录取。录取顺序为:第一批次录取为县内各服务辖区户籍适龄儿童;第二批次录取为符合条件的特殊群体人员适龄子女;第三批次录取为因工作需求在服务辖区范围内工作的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职在编随迁人员适龄子女;第四批次录取为在学校服务范围内务工或经商的本县籍、外县籍人员适龄子女以及在学校服务范围内购房定居人员(法定监护人)适龄子女。

所有登记报名人员待审核通过后均要进行分类公示,学校在前三个批次录取名单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确定剩余学位。如剩余学位大于或等于第四批次录取人员,则全部招收录取;如剩余学位小于第四批录取人员,则由学校通过随机派位抽签方式确定剩余学位录取人员,对随机派位抽签最终确认人员要再次进行社会公示。未能获得随机派位抽签的则由县教育和体育局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各登记学校和接收学校要于8 月20 日前采取多种形式完成入学通知书发放工作。对于审核未通过的学生原则按照户籍所在地入学,确有特殊原因的由县教体局审定后根据学位余缺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五、关于跨区域入学

非学校招生服务片区户籍但符合跨区域入学条件的学生监护人须向就读意向学校交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登记审核,交验的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后可到相应学校报名就读(注:各学校可结合实际优化简化随迁子女入学条件)。

(一)特殊群体人员入学

现役军人、烈士、公安英模、抗疫一线医务人员子女、县内教育系统在编在岗教职工直系子女:适龄儿童与法定监护人同一户籍的户口簿(或具有能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县级相关部门证明。

(二)随迁或购房人员子女入学

1 、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职在编随迁人员适龄子女:适龄儿童与法定监护人同一户籍的户口簿(或具有能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法定监护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在学校服务范围内居住的相关证明。

2 、进城务工随迁人员子女:适龄儿童与法定监护人同一户籍的户口簿(或具有能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法定监护人与学校服务范围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法定监护人在学校服务范围内经商的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的相关证明);法定监护人已在我县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 个月的证明,且入学当月处于持续缴费状态(由人社局出具);法定监护人在县办理的《居住证》或《居住登记证明》(由公安局出具);在学校服务范围内连续居住满一年的相关证明(租房合同)。

3 、购房人员子女:适龄儿童与法定监护人同一户籍的户口簿(或具有能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法定监护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查询表(不包含商铺、库房、车库等非居住用房,房屋产权如与他人共有,共有比例不少于50%);申请人在所购房产中实际居住半年以上相关证明(物管或社区证明)。

六、招生工作要求

(一)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要在7 月13 前将学校招生工作简章或公告报县教体局教育股审核备案,审核通过的方可开展报名登记工作,7 月底前完成学位确认和录取报名工作。已有网上招生平台的学校继续使用已有平台开展招生工作,其余学校暂按本文件要求开展线下报名录取工作。

(二)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划定招生服务区域组织招生,严格控制班额,原则上按照每班不低于50 人,不高于55 人(含55 人)核定招生计划、均衡分配学生和配置教师,严禁出现大班额。同时各学校可根据学校办学特色和学生素质特长探索设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相关特长班。

(三)根据《藏族自治州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做好2020 年全州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2020 年秋季学期州直属学校(康定中学2 个、州高级中学1 个)普通模式班招生按照各学校毕业生自愿报名后,由县教体局汇总后按照招生指标的1:2 比例,推荐品学兼优的学生参加线上随机摇号进行录取,未被录取的学生仍按照服务范围继续参加县内各学校招生,各学校不得另行组织自主考试招生。

(四)严肃招生纪律,严格责任追究,维护招生秩序。各学校要严格落实“阳光招生”和中小学招生“十项禁令”。做到办学条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招生方式、收费标准、招生结果“八公开”;所有学校实行同步报名、同步录取,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登记学生信息和承诺录取;坚决禁止以任何形式自主组织入学考试(免试);禁止掐尖招生和与社会培训机构挂钩招生;禁止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转学依据;禁止提前选拔、特殊培养学生;禁止增班转学选拔学生。同时做好中小学生毕业升学工作宣传,疫情响应未完全解除前,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现场家长会和现场招生宣传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学校将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实行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年终考核降等,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对违规参与中小学生招生入学的校外培训机构,吊销办学许可证,列入“黑名单”,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五)各校要认真做好招生服务区域内生源的调查统计工作,并深入家庭向监护人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好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不相互推诿,确保适龄儿童入学率达100%。特别关注困境儿童的入学保障工作,同时要积极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及其家长的工作,适龄残疾儿童可根据实际到户籍所在地学校随班就读或由户籍所在地学校开展送教上门,有条件的可以到州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确保适龄残疾儿童应学尽学。

(六)继续加强控辍保学工作。从2020 年秋季学期起将全面取消县内学前班。各学校在招生工作中要主动和乡镇人民政府衔接,争取支持,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结合控辍保学工作,落实服务辖区新生入学工作,自愿放弃服务辖区学校而选择其他学校的适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在当年9 月10 日前将异地入学的《就读证明》送交服务辖区学校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全部入学、应读尽读,巩固控辍保学成果。

(七)加强学籍管理,落实新生学籍注册。各学校要坚决落实“人籍一致、籍随人走”原则。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办理借读,严禁空挂学籍;严禁招生转学不上学籍;不得为超计划、违规选拔、违规跨区域招收和转学的学生办理学籍注册转接;凡是人在籍不在、籍在人不在的要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一经发现违规违纪现象将严肃追究相关学校责任。

(八)学校报名入学登记工作结束后,如确有其他各种原因未及时登记的适龄儿童,由县教育和体育局根据学位余缺情况统筹安排入学,各学校要积极配合做好学生入学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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