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对于单亲家庭对儿童心理行为的影响分析

宋新民  2012-01-12

论文摘要:在任何社会组织中,家庭对儿童的社会化进程最具影响力。家庭的结构,家庭的功能,家庭的历史传承,家庭的种族民族背景,家庭的宗教信仰,家庭的时代地域环境,家庭的经济状况,家庭的文化含量,家庭的人际关系,家长的综合素质及其教养态度、教育能力、教育方式等对儿童的心理行为的形成乃至人格的塑造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可以说,正是上述诸因素的混同效应在儿童的社会化进程中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而在社会组织中大量存在的单亲家庭,由于家庭结构残缺或家庭教育功能发生障碍,从而成为诸多儿童个性心理不健全以至发生畸变的根源。探讨这类家庭在亲子互动过程中子女心理行为的形成特点及规律,是极具现实意义的一个课题。

论文关键词:单亲家庭 心理行为 儿童 社会化进程 社会组织 历史传承 宗教信仰 地域环境

一、单亲家庭的结构模式与功能特征

在现实社会中至少存在着四种家庭结构类型:核心家庭、主干家庭、联合家庭以及单亲家庭。单亲家庭大都是由核心家庭(即由丈夫、妻子和他们的亲生或领养的孩子组成的家庭)、主干家庭发生变故演变而来。离婚、丧偶、一方被劳教、未婚先育后被一方遗弃都会制造出一系列单亲家庭。近年来,特别由于离婚率、非正常死亡率、犯罪的增加,致使单亲家庭在家庭结构类型中所占的比例呈上升趋势。单亲家庭可能是所有家庭结构中较多的一种模式。本文只讨论“因离异而造成的”单亲家庭这一模式。

社会学研究表明,家庭主要为孩子承担两大职责:一要为孩子提供安全、健康成长的环境,保护孩子免受不良影响;二要为孩子进入社会之后有正当的行为并接受特定的社会文化做准备。这也是家庭的两大实质性功能。一般地说,核心家庭这两大功能的发挥较少存在什么障碍,且有“家庭自豪感、家庭成员间的相互支持,有凝聚力、适应性强、乐于交流、能融入社区社会并为之作贡献、有核心且目标一致的价值观,欢乐的家庭氛围等”这些表象呈现。而单亲家庭可以说大都功能不健全,他们难以给孩子提供一个安全和支持性的相互依赖的成长环境,他们或许可能或许不能满足孩子的基本物质需求,但是他们肯定不能满足孩子思想健康成长的要求与充分的精神慰藉。托尔斯泰有句名言:“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而不幸的家庭却各有各的不幸。”从现象上看,属于“典型的家庭”的核心家庭是完整的、幸福的,属于“特殊的家庭”的单亲家庭是残缺的、不幸的,其实,单亲家庭一切不幸的总根源却是家庭功能的受损与障碍。这类家庭对孩子的负面影响很难一一举出,但下列一些特征却是共同的:“不信任、不自信、缺少欢乐、自卑感强”,按照弗洛伊德“人格的发展主要是幼年生活经验的产物”的理论。我们可以推断:儿童生活过的那个曾让他伤感的家庭中接受的信息将对他起到消极的阻碍作用。

二、单亲家庭儿童心理行为的一般特征

1. 离婚前后短期影响

一些单亲家庭形成前首先经历了冲突家庭阶段。父母长期的分歧、敌对、争吵不休,制造了冷漠的家庭氛围,特别是父母的不良情绪投射到孩子身上,给孩子幼小的心灵带来了不安全感和负性情绪体验,在以后的生活中容易出现心理病理症状。社会心理学家时蓉华认为,“由于父母经常的感情冲突,会使孩子产生强烈的情绪波动,且极易出现情绪混乱,降低其社会适应能力,增大孩子患精神分裂症的可能性”;父母间对事物难以调和的态度和看法,很有可能内化成孩子的不良认知模式,从而形成神经质个性与闭锁内倾心理,让其内心感到痛苦并变得敏感、焦虑、抑郁,很难建立信任感。父母离异前的情感冲突阶段对子女的心理的负面影响要远远大于离婚后进入单亲阶段给孩子留下的创伤性影响。美国精神病医生德斯帕特也说:不是离婚给孩子们造成种种影响,而是离婚之前的夫妻不和状况已给孩子造成了很大的影响,离婚不过是这种不和状态的结果而已。有人还发现,有严重的家庭冲突但没有离婚的家庭,对孩子总的不良影响比单亲家庭更为严重,孩子表现出更大的攻击性,出现的问题更多。“父母离婚不可避免地会使子女遭到不幸,但如果生活在一个婚姻非常不美满的家庭里,儿童在感情上受到的伤害更大。”

国外的研究表明:父母离婚对儿童的消极影响一般要弥留18个月,过后孩子的情绪便渐归平静。但在这段时间内,儿童是极度痛苦悲哀的,要经历一个“拒绝、生气、失望、容忍、顺从”这样一个过程。父母离婚后这段时间儿童普遍会感到内疚(他们为父母的离婚有自己的责任而感到内疚)、自卑、敏感、孤独感强、与人不融洽,有丧失感、被遗弃感、焦虑和不安全的消极心理,这种消极的心理会影响到儿童将来处理感情和工作的关系;在性格上将表现得孤僻内向、固执、少语、倔强、情绪不稳定;语言认识能力有限,社会适应能力差等;在行为上多数表现出学业成绩差、多动、说谎、偷窃、逃学、攻击、反社会、喝酒、离家出走,青少年犯罪和自杀行为也明显高于完整的家庭的同龄人。离婚后虽说子女靠单亲抚养,但往往夫妻双方有时还保持某种藕断丝连的来往,如果一些离异夫妻之间的敌意仍然存在,争斗、辱骂、讥讽不但会引起子女焦虑与愤怒,也可能成为子女效仿的榜样。

2. 离婚后长期影响(主要是养育方式所施加的)

进入稳定的单亲家庭阶段以后,对儿童的教育方式在儿童的心理行为发展过程中将逐渐发挥日益明显的作用。单亲家庭有可能承续家庭破裂前的教养方式,也有可能中断原来的教养方式而有所转变。但无论如何,均不出劳拉·E·贝克所分析的四种类型:权威型、专制型、放任自流型和漠不关心型。一般而言,采取“权威型”教养方式的单亲家庭向孩子提出合理的要求与限制,并要求他们遵守,对孩子更加表现出热忱和热心并尽力抚慰其心灵创伤,很少粗鲁蛮横地对待孩子;亲子之间交流与沟通的密度加大,一旦孩子出现行为偏差便严加管教。这样,孩子容易从灰暗的情绪中逐步恢复到活泼、愉快的状态,自卑感减弱,自尊感增强,自我控制能力也得到发展。采取“专制型”教养方式的单亲家庭对孩子也提出相应的要求,但他们非常看重孩子对他们的遵从,当孩子有抵制性情绪时,他们并不是耐心地听取其意见,制造出一种民主的气氛让孩子表达自己的观点,而是希望他们毫无保留地接受大人们的管教,否则便强迫孩子去做或施加惩罚,完全压抑了孩子的自我表达和独立意识。孩子继续处于由离异前的冲突所造成的焦虑、孤僻、郁闷的情绪状态,容易变得有强烈的攻击性,毫无责任感,学习成绩走低,性格上或许变得冲动、顽劣,很难让父(母)亲对其进行严格、合理、连贯的教育。以“放任自流型”教养方式为主的单亲“将孩子视为花朵”,不对孩子提出行为的标准与要求和进行管教,允许他们自己做出许多决定,而不在乎他们有没有能力决策,孩子行为随便随意,基本不受约束;当家庭面临较严重的经济生活压力时,父(母)亲觉得自己不能为子女提供比较优越的物质生活条件与支持性学习环境时便有一种内疚感,这种内疚使得父(母) 亲在感情上不愿意对子女施以刺激,家庭内便不怎么严格要求管教他们,对外采取“过度保护”的策略,以求得亲子关系的平稳与融洽。这样教养的结果是子女变得非常不成熟,当遇到与他们期望相冲突的事件时,他们很难控制住自己的冲动,抗拒、任性、不听取别人的意见,表现出反叛行为。他们可能向父(母)提出过分的要求,或过分地依赖父(母),做事缺乏坚持性。“漠不关心型”的教养方式在一些单亲家庭比较常见:父(母)亲总体上不关心子女的成长,甚至对之在态度上是拒绝否认的,只在满足了他们最低的衣食要求外,就不再尽心尽责;大人通常在生活中面临着沉重的负担,以致他们很少有时间和精力与孩子呆在一起,忽视对孩子的精神心理需要,孩子失去了完整的父爱或母爱又无法得到单亲正常的关爱,所以容易发展出更强烈的依恋行为;由于单亲对教育孩子没有兴趣,平时对孩子提供的刺激较少(如言辞交流量低),易造成孩子认知、游戏以及情感和社会交往能力的缺陷,也许使智力的发展滞后、受挫;又由于孩子的行为较少受到约束与修正,孩子便容易出现行为越轨,对他人攻击性强,逃学,离家出走。

父(母)对孩子的教养并不总发挥作用,当其教养得不到预期效果时,他(她)们可能要反思并修正教养方式,这就是说,家庭中的影响是多向性的,“儿童自身的特点是影响到父(母)的态度和育儿实践”。林崇德,1995)孩子的有些特性也在塑造父母的教育行为。

总而言之,夫妻正式离婚后,毕竟会使孩子在最需要父母之爱的时候更加难以得到完整的父爱或母爱,这对孩子的成长乃至一生的身心健康都极为不利。幼年时爱的缺失加大了对之教养的难度。

3. “经济紧张”对单亲家庭的影响

单亲家庭所面临的困难是严峻的、现实的,父母也承受了更多的负担,尤其是单亲父(母)面临的“经济紧张”和“角色超载”,而前者往往成为单亲家庭所遭遇的主要问题。生活拮据对这些家庭的影响重大,因离婚等造成的经济收入降低甚至中断引起生活质量的下降,成为许多单亲家庭所具有的共性。由于大多数单亲家庭是“母—女(子)”模式的,母亲们没有受过良好的教育,没有稳定的职业和固定的收入,没有足够的抚养孩子的资源,孩子缺乏营养和医疗保健,在课堂上精力不足,身体健康得不到有效保证,监护人为谋生必须分散精力以至于很少关心他们和了解他们的需要,他们没有一个良好的身心环境,有的孩子就已辍学或面临辍学的威胁。特别是那些生活贫困、失业、工作能力很低、教育背景窄狭的母亲,养育儿童的技能也很差,她们往往以让孩子得到温饱为满足,严重缺乏对孩子心智成长的关注和与孩子的感情交流,从而削弱了家庭内的关系。一些带孩子的单身父亲因经受着贫困的压力和经济的限制,也面临着同样的状况,以至较多地产生了问题儿童或劣迹儿童,正是家庭的贫困重创了许多儿童的成长轨道。

当然,也有一部分单亲家庭有着较好的经济基础、经济保障,不会影响到孩子的身体健康、上学等,但这并不能保证对子女的教养会取得实效。

三、影响单亲家庭儿童心理行为的其他因素

许多宏观的、微观的、主观的、客观的、远期的、近期的因素共同作用都对儿童心理行为的发展与人格走向造成重大影响,单亲家庭儿童对离婚的适应程度也受这些因素中的一部分制约,这无疑形成了难以预测单亲家庭教育效果的诸多变量。具体而言,下列因素在儿童的社会化进程中不能被忽视,尤其是单亲家庭儿童。

1. 家庭的民族背景、文化传承、宗教信仰、时空环境。

2. 社会经济地位。社会经济地位高的单亲会更多地与孩子交流,更多地鼓励孩子,并赋予他们充分的自由去探索世界。当孩子长大以后,他们会更多采用关爱、说理、赞扬和纪律等方式来教育孩子。相反,社会经济地位低的父(母)更可能对孩子采取严厉的态度,有更多的体罚现象。

3. 社会支持性。社区、邻里、朋友、亲戚的物质、情感支持会大大缓解单亲家庭的压力和儿童心理调适方面的问题,特别是祖父母的介入。反之,家庭与邻里以及社区关系的破裂容易导致少数儿童出现不良行为。 4. 学校、教师的教育影响。

5. 婚变次数。儿童经历父母婚姻变故的次数越多,适应就越困难,适应持续的时间也就越长。儿童不断经历着严重的家庭冲突以及不一致的抚养方式会极大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

6. 父(母)观念行为系统的作用。如道德境界、家庭价值观、生活方式、父(母)身教示范。

7. 非抚养方的影响。如果离异父母能消除彼此的敌意,与没有监护权的父(母)保持接触,并与家族内的亲戚、儿童的老师与朋友保持良好的关系,取得一定的社会支持,或者非抚养方经常给予儿童不同程度的精神与物质的关怀,就会使儿童的发展情况得到改善。

8. 单亲的心理健康水平。

9. 单亲的受教育程度及教养能力。

10. 亲子关系。单亲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角色超载”、“责任超载”,从而容易加大日常生活中与孩子发生冲突的频率,使亲子关系别扭、紧张,致使一些单亲丢弃部分责任的现象发生。但也有相反的情况。

11. 多子女单亲家庭产生的共享环境与非共享环境的差异。

12. 家庭规模与子女排行。

13. 儿童所接触的伙伴影响。

14. 儿童的年龄。由于离异而较早形成单亲家庭时,若孩子尚在学前阶段,这个时期子女常见的情绪性反应大都为恐惧,自责,退缩,缺乏信任感,敌意性强,在个性上渐渐变得内倾、孤僻,这可能是和不良的单亲家庭环境导致的自卑心理而自我封闭有关。如果离异发生在孩子处于学龄时期,儿童则较多地表现出抑郁、焦虑、恐惧、自卑,青少年表现为与父(母)疏远,过早结交异性朋友,出现一些破坏性的反社会的行为,如违法犯罪等。

15. 儿童的气质、遗传性因素。小部分单亲家庭教育出了非常优秀的子女使得许多完整家庭相形见绌的事实让人们感到惊讶,这恐怕除了教养方法的得当,单亲有修复、展开家庭功能的能力,孩子没有成为劣质教学的受害者等因素外,最关键的可能是儿童的气质或遗传特征有效地保护了他们的心理与感情免遭过大的伤害,或者如英国心理学家艾森克所说,先天地具有一种内倾气质,而有内倾气质者“皮层觉醒水平高,更成熟,在更小的年龄就会按社会要求行事”,“学习较容易,比外倾者学得较多”。艾森克还说,人与生俱有以特殊的方式对环境产生反应的倾向,遗传的生物因素起着特殊的重要作用。英国心理学家卡特尔的研究也有类似的结论,“人格(气质是它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发展是遗传和环境交互作用的结果。一个人的先天特性会影响他人对他的反应,影响他本身的学习方式,也限制了环境力量对他的人格的可变性。”他甚至认为,整个人格约有三分之二决定于环境,三分之一决定于遗传。

16. 儿童的性别。

四、几条对单亲家庭儿童教育的干预措施

1. 教育工作者要充分体味“教师与家长是教育的天然同盟军”的意蕴,“要重视对单亲家庭的访问,以真诚在和谐的氛围中共建亲师交往的桥梁,帮助亲子双方走出痛苦、焦虑的心理阴影,抚慰心理创伤”;帮助家长成为孩子消极行为的首要消除者,提高家庭整体机能;调适亲子关系,让亲子之间相互发现,相互信任,相互鼓励,让父(母)亲欣赏子女;改变孩子学业落后的状况,重塑孩子的自信。家长也应积极参与到家校联系的各种活动中来,丰富自己的教育信息资源库。

2.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要加强对单亲家庭学生的心理辅导,给他们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卡,密切关注他们的在校表现,及时地对这部分同学暴露的心理行为进行干预;班主任要对单亲家庭学生给予加倍的关心和爱护,帮助他们从压抑消沉的情绪状态中恢复正常,改善学生的在校行为表现。

3. 利用家长委员会组织部分家长向单亲家庭送温暖献爱心,交流教育孩子的经验,向教子无方、教法不当的单亲出点子、提建议。

4. 政府有关机构(如教育行政部门、妇联、老干部科)可组织有经验、水平高、觉悟高的退休老师、老干部组成义务帮扶组对单亲家庭提供建议与指导,提升家长营造积极家庭氛围的能力,使一些单亲家庭转变“消极的养育”为“积极的养育”。

5. 政府有关机构开通“危机协助热线”,聘请儿童教育专业人员对家长提供咨询服务,对单亲家庭予以格外的关照。

6. 民政部门、社区等组织机构为单亲家庭创造就业机会,在贷款、低保、税收等方面实行优惠和优先考虑,帮助单亲家庭解决生活困难。

7. 单亲家庭也要积极寻求社会各方面的同情,有效利用各种支持系统。对学校、社区、亲朋、邻里、志愿者提供的帮助要乐于接受,而不能拒绝漠视,同时也要积极参与一些活动,扩大交往联系范围。单亲家庭自身也要淡化家庭破裂带来的心理创伤,对生活抱有一种乐观向上的态度,开发生活情趣。

当然,单亲家庭的激增是一个由政治、经济、文化、教育、道德等领域引起的社会性问题,如何遏制单亲家庭增长趋势并缩减其数量是最应该“干预”的,每一个深切关注这个问题的“匹夫”以及有权之士、有识之士、有志之士应有所思考、有所动作,从源头上防止家庭免于分裂,因为这对于维持政治经济秩序的稳定、社会的和谐与发展十分重要。

单亲家庭是特殊家庭的一种,单亲家庭儿童的心理行为与核心家庭儿童相比有较多的消极成分。对这类儿童心理卫生问题的干预,关键在于对与其生活的单亲及离异后双方关系的干预。指导单亲合理安排经济、子女、家务等;鼓励并帮助离异者分析上次婚姻失败的原因,指出再婚后家庭与初婚家庭的不同特点,提高其对再婚的适应能力;鼓励并帮助离异者在适当时候重建家庭,也有助于父(母)子女身心状态的恢复。“对儿童的干预主要训练自我照顾能力,培养其对父(母)的眷恋与感情”(施璐芳,2002),让孩子理性地思考问题,接纳父母离异的现实,儿童也许能较早地走向心理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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