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试析美国法学职业教育及其给予我国的启示

郑雅方  2013-04-14

论文摘要 我国法学职业教育培养业已成为法学高等教育领域颇具现实性的热议论题。而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学职业养成之间并不完善的关系促使我们在反思的同时,考虑他国借鉴。本文力图通过对美国法学职业教育的介绍与分析;尝试从中得到有益于我国法学职业教育的若干启示。

论文关键词 法学教育 职业养成 美国法学教育

一、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养成的相关性

上世纪末至今,无论是中国还是世界上其他主要国家的法学教育都不约而同经历着大规模的扩张。豍于我国而言,法学教育的扩张有着其必然与应然。无论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还是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都迫切需要构建稳固而优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养成有着目的关联性。豎法学教育的重要目的应服务于满足法律职业需要;为优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输入新生活力。 事实上在英美乃至日德,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养成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早已被广泛认可且充分应用于实践。然而在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中一种极具代表性的观点为:中国法学教育自1949年以来一直就存在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问题,尤其是至今尚未正本清源的政法教育模式使法学教育严重丧失了职业教育性质。豏大规模的在职法学教育维护了无需职前专业教育而直接进入法律职业共同体进行法律实践,这样的现状极大削弱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养成之间的天然联系。豐这种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养成之间联系的冲断成为造成我国30年来虽然高校法学系增长额100多倍,然而法科毕业生就业率竟列文科毕业生倒数第一的局面的原因之一。豑面对此类的现状与担忧,法律职业教育成为近年来法学界热议的话题。 美国教育在世界各国法学教育这段时期的扩张中产生了相当的影响。因为美国拥有世界上最为庞大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而其自身较为成熟的法律体系与法律教育体系对法治历史发展产生了一定的推动力。而且美国也乐于输出其法学教育模式。我国对于美国法学教育的学习由来已久,从最初对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引入到现在对于美国法学教育全面的研究。然而就像法律移植一样,法律教育模式的吸纳也必须融入到被移植国的国家目标、需求和社会政治背景中进行。否则,对于东道国教育制度的学习吸纳必将因为对移植对象理解不全面,而导致难以满足自身的需求。因此本文力图较为具体而全面地介绍美国法学主流教育;并依据这些介绍尝试分析美国法学的高度职业化教育对于我国法学教育的若干启示。

二、美国法学教育的介绍与分析

(一)学位概述 美国法学学位分为三个:JD(JurisDoctor)法博士、SJD(ScienceofJurisDoctor)法科学博士与LLM法律硕士。JD招生不限制申请者专业背景;LLM与SJD仅针对已拥有了法学背景的申请者。JD与SJD学制均为三年,不同的是JD的三年学习均要求在学校完成,SJD除了第一年要求在校内外,剩余两年时间可以离校,到毕业时间进行论文答辩。LLM学制仅为一学年,满足提高某一部门法或学科理论研究水平的需要。 JD为法学院主流学位,因此本文对于美国法学教育的介绍以JD为基本模型。在美国绝大多数的律师,法官、检察官、乃至大学教授的最终学位均为JD。JD是典型的法律职业教育(LegalProfessionalEducation),它的基本办学宗旨即让每个学生学会“像律师一样思考”。由于JD学习在美国被视为典型的精英式职业教育,受到大众的极大关注与人才的热捧,所以进入法学院读书除了优秀本科毕业生外,更多的是持有硕士、甚至博士学位的人。JD学位是唯一主要针对美国本土招生的法学学位,据美国ABA(AmericanBarAssociation)律师协会统计,美国每年招收的攻读JD的国际学生仅占所有学生的4%左右。 相比较而言,攻读LLM与SJD学位的大多数为国际学生。这两个学位均重视法学理论的深入研究。 (二)法学院资格审核 美国的法学教育之所以能成为精英教育,有诸多制度保障。而美国对于其法学院办学资格的严格审核和定期检查就是诸多制度中最基本的一项。因为美国的联邦体制,而且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美国教育参办主体一般是以州政府为代表的公立学校办学主体,和以私人或团体为代表的私立学校办学主体。对这些主体在法学职业教育中的办学质量监督是由律师协会的法学教育和职业准入委员会(Council of the Section of Legal Educationand Admissionto the Bar)进行认证及定期评估的。美国经该机构核准认证的法学院仅200所有余。这些学院规模有大有小,从3000人到200名不等。 ABA对于美国法学院的认证及年度定期审核通过多方面考察进行。如果经过认证的学院未能通过年度审核,依然可能面临解除认证的危险。ABA对于法学院的要求通过各个法学院基本课程设置标准、学院日常上课组织情况、学院学位取得要求等诸多方面进行要求并考察。 ABA对于法学院课程标准认证要求是豒: 1.一个法学院应该要求每个学生在以下方面接受实质性的教育:(1)能够有效而负责地从事法律职业所必需的实体法律;(2)法律分析和推理、法律查找、解决问题和口头表达的技能;(3)法律写作,包括第一学年中至少一次严格的写作经历,以及在第一学年后至少另外一次写作经历;(4)其他能够有效而负责地从事法律职业所必需的职业技能;(5)法律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历史、目标、结构、价值、规则和责任。 2.法学院应该为学生提供如下充足的机会:(1)真实的客户或其他建构在现实生活之上的实践体验,适当地督促和鼓励学生对其实践经验和法律职业的价值和责任做出反馈,以及发展个人对自己的表现和能力水平做出自我评估的能力;(2)学生参与志愿者活动;(3)小规模的团队工作。 面对ABA这样精细的课程设置标准,美国法学院设置的基本课程可谓大同小异。

(三)法学院学生准入制度 保证高质量的法学职业教育,必须有相对优质的生源。JD学位招收学生的条件较为苛刻,按照选拔性竞争的方式挑选。学院招生委员会对每一个申请者考虑综合因素,一般包括:学术背景、GPA成绩(前置学位的平均分)及其排名、个人陈述(讲述自己为何申请法律专业及这个法学院),LSAT—Law School Admission Test(法学院入学考试)分数,个人职业背景,有无犯罪及不良记录等。 法学院JD学位申请者学前学术背景涉及十分广泛,在我曾就读的法学院的同班同学中有化学、物理学、生物、计算机科学、商科、历史学、会计、文学等专业的。在这样一个多样学术背景及职业背景的环境中,利于法律这一综合性社会科学的学习讨论。在这群学生组成的课堂里,经常会发生学生与老师、学生与学生就诸多社会现象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深刻争论的场面。在这样的课堂上经常会碰撞出教学相长的火花。而正是以这样的课堂成员为基础,才有了法学院学生3年的职业快速成长之路。 另外,在法学院学生准入制度描述中,不能不提的是美国法学院昂贵的学费。昂贵的学费和书本费对于普通美国家庭是一笔很大的费用。学费昂贵与美国法学精英型的职业教育相关;也因为经过这种职业教育的培养,许多毕业生都有良好的就业方向。从另一个角度来审视这昂贵的费用,它从客观上无形增加了进入美国法学院的门槛;与此同时也客观促进了进入这个门槛的学生努力投入到学习的进程中去。每个法学院都会为学生提供不同项目的奖学金、助学金等,然而由于学费过于昂贵,绝大多数学生仍然必须依靠各种贷款才能最终完成学业。近几年JD学费成逐年增高趋势,这种趋势为学生们带来了更大的经济压力。经济压力的增加迫使他们必须审慎的决定承担债务的数额同时,更倾向于选择充足支付其债务的法律职位。许多社会公益性强的法律工作难以满足JD毕业生的还债需求。这种上涨趋势带来的不利后果业已成为美国法学教育需要面对的一个挑战。现通过两个图表分别描述学费、书费、生活费等的上涨趋势。

3.诊所教学项目(Clinical Education Program)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与公益心。 美国法学院的诊所教学较早被引入到中国。ABA认证的每个法学院均有自己的诊所教育项目,每个学院根据自身的情况特点会有不同的侧重领域。有些法学院把诊所教育项目作为每个学生必须经历的课程,例如哈佛法学院要求每个学生必须具备40个小时的诊所教育项目或是相关的公众利益项目(Pro Bono Programs)。豗事实上哈佛法学院有近30个法律诊所,是世界上诊所教育最为发达的学院。有些法学院则只是把诊所教育作为学生的一个选择性项目,例如UND法学院的诊所项目每年只针对2,3年级学生招生,以一学期为教学周期,赋予完成项目要求的学生7个学分。 虽然每个法学院诊所项目形式各异,但仍有共性:均在指导老师的带领下采用小班教学的方式传授相关的实务知识,尤其是对于当事人的询问技巧、开庭技巧、开庭中的职业合作及职业精神等知识。并且在老师的指导下学生都以合作的形式参与完成整个案件的问询、研究与诉讼过程。

三、我国法律职业教育几点反思

比较美国的法律职业教育,我国还有许多可以改进的空间。现试举以下几点。 (一)走近职业协会 中国法学教育体制使我们并不一定需要要像美国ABA那样的律师职业协会为学院职业教育制定框架与规范。但是我国的律师职业协会与法学院教育严重脱节给学生职业能力培养带来诸多问题。法学是一门“入世”的社会科学,法律实践问题的解决充满了现实性,并不是仅靠课堂的理论讲述就可以完成。脱节直接的后果是不利于学生职业道路的明晰,因为他们很少接触职业中的法律与现实中的法律人。为了克服这种脱节,法学院可以和职业协会通过举行专题性讲座、共同发刊撰文、举行主题性学生社团活动等多种形式来促进学生对于法律职业现状的认识和自我职业道路的规划。 (二)丰富教学内容 我国法学院的课堂教学多倾向于理论,通过基本理论概念的认知,到学术理论历史发展的认知,再到法条的严谨诠释。这种教学的模式是符合我国法系特点的,但是并不十分适合于法学职业教育的要求。学生作为未来的律师,在这样课堂里很难学到分析问题的思维过程,与解决问题时需要自我研究的基本研究方法。虽然很多老师也会为学生们进行案例分析,但是这种案例分析的目的多是向同学们解释法条、诠释法理,并不是为了培养学生主动分析的能力和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技巧。在分析案例时,例如可以更多的尝试让学生课下先找相关的案例资料准备,课上直接就案例涉及的重难点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师生就问题共同探讨,分别展示自己解决问题的思维过程与方法。 (三)丰富考试形式 我国法学院传统的课程考核方式就是书面试卷考试,其实对于学生职业能力考核很难全部通过试卷完成。而且试卷出题一般倾向于考核学生基础知识的记忆。这样的考核形式很难去考察一个学生是不是能够像律师一样思考;向律师一样灵活的运用所学去解决问题。现在越来越多的法学试卷都添加了案例分析的题目,这是一个非常好的趋势。另外有些课程,例如模拟法庭就可以通过法庭竞赛的方式考核。再例如法律研究可以通过论文的形式考核等。 (四)丰富教师群体 在美国每一个ABA认证的法学院都会聘请优秀的律师、法官、检察官作为学校的兼职老师(Joint Professor)授课。这些老师并不像全职教师一样长期在院里工作,还有固定的教学任务。兼职老师会调整自己工作的空档时间,坚持每个学年为学生固定教授1-2门与自己实践密切相关的课程。他们的加入带给学生的是更丰富的课程选择,更多的教学方法体验和更多的职业培养交流;带给全职老师的是向不同职业背景的同行们学习业务、精进知识的可能。 回顾了美国的法学教育细节,反思了中国法学教育制度,很深的一个体会就是美国的法学教育已然像它的法律制度一样,很好的融合进了整个社会的经济制度框架,而且拥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规范与激励。我国法学职业教育的完善与改进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法学的高等教育体系架构也受诸多因素或问题的影响。像美国法学院一样,尝试建立一种完善高效的制度是克服诸多现有问题的一条途径。然而世界上并没有所谓完美的制度,也没有现成的他国制度可以直接用于移植。重要的是我国在改善制度时,需从细微处对于所借鉴制度的打磨与契合。这也正是本文介绍美国法学教育诸多细节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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