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论美国高等教育协会有效参与高教治理的原因解析
杨凤英 吴松山 2012-10-30
论文摘要:在美国高等教育领域,协会组织是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美国高等教育协会能有效参与高等教育治理,除了有适宜的外部环境外,也与这些组织自身的特性直接相关。组织成员的专业化和敬业精神、组织目标的高远、工作机制的独特和成熟、监督机制的完善、注重协会间力量的整合、对协会工作的研究和人员培训,为美国高等教育协会组织有效参与高等教育治理提供了重要支撑。
论文关键词:美国高等教育;协会组织;组织特性
在美国高等教育领域,存在着数量众多、类型多样的高等教育协会组织。这些组织不仅承担着高等教育研究的任务,而且也直接参与高等教育管理职能。美国高等教育协会组织之所以有效参与美国高等教育治理,与这些协会组织自身的特性直接有关。在某种程度上,这些组织借助于美国适宜的环境,不断发展和完善自己,逐渐获得了政府、高校和社会公众的认可。
一、组织成员的专业化与敬业精神
美国的高等教育协会组织的成员,特别是领导人员,有资深的专业背景,丰富的工作经验,很多都是各领域的杰出人物。如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的首任会长就是著名的教育家杜威,哥伦比亚大学著名经济学家塞格里曼(Edwin R.A.Segliman)为分委员会主席,其他14名成员分别是美国政治学联合会(APSA)、美国社会学协会(ASS)和美国经济学联合会(AES)的会员;美国教育理事会(ACE)20世纪前半期的主席是曾经在美国教育总署高等教育委员会任主任的塞缪尔·科本(Samuel Capen)和乔治·祖克(George F.Zook)。
再以认证组织为例,要成为各大地区认证组织或专业认证组织的专家评估员,要经过严格的挑选,还要经过专门的评估培训。全美教育认证委员会(NCATE)的专家评估员(Members of the NCATE Board of Examiners)一共有400名左右,所有的评估员必须由全国性各学术团体提名,然后经过全美教育认证委员会的董事会逐个审查,投票选举产生,可连任。这些专家要经过至少一周的由评估机构组织的严格的评估培训;每隔几年,还要再度培训。美国认证机构的成员都是申请认证院校外的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的专家,这些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熟悉教学和管理工作,有高度的责任感。这些专家参加评估工作都是不取报酬的,但是他们都把能够当选专家评估员作为一项极高的荣誉,对待评估工作都十分认真。
二、组织工作目标立意高远
美国高等教育协会尽管各有自己关注的特定问题领域,特定的会员阶层,主要围绕着某一方面开展工作,但其组织目标大多立意高远,并不局限在组织之私利,往往从整个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乃至整个国家与社会的发展的高度阐明自己工作的意义。
如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的组织目标是增进学术自由和参与管理,为高等教育确立基本的职业价值观和规范,以确保高等教育更好地为公共利益服务。在其声明中多次阐明,保护教师的学术自由和终身聘任制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教师的利益和高等教育的利益,而是为了整个社会的长远利益卡。美国各高等教育认证组织在确定其宗旨时,申明是“代表公众来监督高等教育的质量”。如,中北部地区大学与中学协会(NACACS)负责高校认证的“高等教育委员会”(HLC)的宗旨中声明:以认证组织特有的整合力量、适应性、创造性、代表性去为公共利益服务,通过不断完善认证过程和扩大其服务对象来促进高等教育机构为地区、全国甚至全世界的高等教育服务消费者提供高质量的高等教育服务。
三、组织工作机制的独特与成熟
各种类型的高等教育协会组织在发展中,逐渐形成了自己一套成熟的工作机制。
一是注重立论的事实基础。调查研究,获得有关高等教育实践的第一手资料,把自己的建议、主张、结论建立在坚实的事实调查研究的基础之上,是高等教育协会组织工作的一个共同特点。
AAUP除了关注教师的学术自由权利之外,还关注教师的经济待遇,从1937年到现在,每年进行关于美国大学教师收入状况的调查报告,对不同层次类型以及不同学科的大学教师的收入进行调查比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改善大学教师经济待遇的建议;以美国教育理事会为首的影响美国政府高等教育决策的“六大”高等教育协会组织在为政府政策制定提供建议时,更是注重立论的可靠性。它们利用特种方式来进行高等教育的调查,注重数据和各方意见的收集,用实证资料来支撑自己的观点。
二是注重利益相关者的互动、合作。各协会组织在工作中,注意倾听各方的声音,做到公正、公开。AAUP在进行有关学术自由的调查时,总是要听取当事双方的意见,调解双方的分歧;在调查报告完成之后,要由当事校方与教师确认所述与事实相符之后才会公布。认证组织因为关系到一所院校或专业的重大利益。所以,为保证评估结果的公正,除在人员组成上体现各方的参与和合作之外,在上述过程中,评估机构要与评估对象中的多个人员进行多次的互动,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三是注重工作的持续改进。尽管美国高等教育协会组织会随着时代的发展,工作范围、工作方式会有所调整,但一旦开始某项工作,就持续不断,几年甚至几十年,不断完善自己的工作。如,AAUP所提出的学术自由以及教师终身聘任的主张最终被高等教育界以及政府权力机构认可,在于其主张的不断完善。从AAUP出版的《政策文件与报告》(Policy Documents and Reports)(也被称为红皮书,再版时间是1995年)中记录的报告来看,几乎年年增加新的内容或是对已经存在的内容进行修正。美国的高等教育认证组织之所以能够生存和发展下来,也与这些组织不断完善认证标准,以保证认证能够促进教育质量提高的目的直接相关。 四、监督机制的完善
不仅政府、高校具有自利性,高等教育协会组织也是由有经济理性的人组成的,不可避免地有自利倾向,为保障这些组织的非营利、公益性,美国建立了一套组织内部和外部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以保证组织的规范运作。
一是法律的规范。美国对于包括协会组织在内的非营利组织,有一套完善的法律规范。对组织的机构人员产生和管理、、组织中个人利益的限制、承担的公众责任、从事的商业活动以及募集基金和使用等,都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力图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规范这些组织的活动。
二是国家权力部门的监督。国家权力部门(国会、政府行政部门以及法院)依法就高等教育协会组织进行监督。再以认证组织为例,自从1952年国会通过《退伍军人再适应补助法》开始,国会的调查和不断地修订《高等教育法》中有关认证的条款是国会监督高等教育认证组织活动的重要手段。从1952年,联邦教育部启动了高等教育认证组织的“认可”程序。之后,联邦教育部主要是通过对认可标准的调整来对高等教育认证组织进行调控。
三是公众的监督。各高等教育协会组织是公益组织,其工作内容是否与其所宣称的宗旨一致,是与之有利益关系的公众关心的问题。所以,美国的有关制度规定,高等教育协会组织应该提高其工作的透明度,接受公众的监督。公众可以通过直接参与各协会组织的活动来监督其活动,也可以利用其他非政府的组织代表公众进行监督。如,2002年,美国大学董事与校友理事会(American Council of Trustees and Alumni,ACTA)公布了一份研究报告《学院认证能够实现其承诺吗?》(Can College Accreditation Live Up to its Promise?),高等教育认证协会的认证过程和认证成效进行了质疑,建议通过引进竞争机制对认证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尤其是要结束联邦政府对认证机构的依赖,即切断院校参与联邦学生资助项目资格与认证的关联。
四是协会组织的自律。为了协调和规范协会组织的行为,有着相同职能的协会组织往往联合组建行业自律组织。如,1949年,为了规范认证行为,成立了“全国认证委员会”(the National Commission on Accredition,NCA),对全国的专业认证组织进行认可和协调;同年,“全国区域性认证机构委员会”(the National Committee of Regional Accrediting Agency,NCA)成立,对各区域性认证组织进行规范。1964年NCRAA改组为“高等教育区域认证委员会联合会”(the Federation of Regional Accrediting Commissions of Higher Education,FRACHE),并在华盛顿设立了一个全国性的总部,以加强对全国区域性认证组织的协调;1975年,NCA与FRACHE合并为“中学后教育认证委员会”(the Council on Postsecondary Accreditation,COPA),对全国认证机构(区域性、专业性)进行认可;在1993年,COPA解散后,产生了过渡性组织,到1996年,新的全国高等教育认可组织——高等教育认证委员会(the Council for Higher Education Accreditation,CHEA)负责对认证组织(区域性、全国性以及专业性认证组织)进行认可,规范和提高认证协会的认证活动。
五、注重协会间力量的整合
美国高等教育协会组织众多,用美国威廉·哈罗德·考利(W.H. Cowley)教授的话是“成千上万”,仅在华盛顿地区就有大大小小200多家。这些协会组织会员不同,具体职能多样。要扩大协会组织在高等教育的影响,维护高等教育的自治,争取合理的权益,分散的各协会组织需要统一行动,形成合力。上文提到的各高等教育协会行业自律组织都肩负着协调、统一本领域协会组织行为的职责。同时,在涉及共同利益,面对同样问题时,不同类型的协会组织也逐渐注意到“联合、统一声音”的重要性,越来越多地在活动中结成同盟,取得了“1+1>2”的效果。如,以影响政府决策为职能的美国高等教育协会组织,在面对一些重大问题时,都是联合起来,统一立场,增强组织的影响力。
六、对协会组织的研究和人员培训
协会组织工作方式的改进,除了各高等教育组织自身、其所属的行业公会就本组织的特定领域进行研究之外,美国有专门的学术人员和机构对包括协会组织在内的非营利组织进行研究。最早,由洛克菲勒、福特和卡内基基金会资助耶鲁大学的一位法学教授建立一项非营利部类研究项目。随后,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建立非营利组织中心(Center of Non-profit Organization),讲授硕士课程。从此,对公益事业的研究逐渐成为一门学科,80年代后,一系列资料性的和研究性的书籍刊物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若干大学成立了公益事业或非营利组织研究中心,开展有关公益型组织运行研究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到2003年,全美已有80家学术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