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浅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农民利益的保护

张新瑞  2011-08-17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利于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农民利益受损的情况,影响了农民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积极性及生活水平的提高。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农民利益受损的表现进行归纳的基础上,对其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保护农民利益的建议。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利益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农民利益受损的主要表现

在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很不完善的情况下,土地是农民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资料,起到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重要作用,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流转收益便自然地成为农民生活的最后保障,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农民利益受损、流失的现象却时有发生。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强制流转违背了农民意愿。地方政府的适度参与对于流转具有积极作用:一方面可以通过贯彻宏观调控政策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另一方面可以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机制的形成提供良好的条件。但是,实践中部分地方政府在多种利益目标的诱导下,对土地流转的参与性过强,在流转中扮演着十分强势的角色。如有的乡村组织不尊重农民的意愿,直接充当土地流转的主体,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搞强制性的土地流转;有的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作为增加乡村收入的手段,或者作为突出地方政绩的形象工程,下指标、限时间、限面积,强迫农民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湖北省2006年对9个县(市)的40个村200户农户实地调查资料显示,19.7%的农户反映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服从村里的安排[1]。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利益分配不合理。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缺乏合理的价格机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价格一般是由集体组织与农民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协商达成的。但由于各地流转市场的发育程度不同,在流转市场发育较完善的地区,市场已经具有根据供需自发形成价格的能力,但在交易案例少、土地市场不发达的地区,价格的随意性就很大。加之客观上农民受教育程度有限,对其所拥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缺乏科学的认知,在流转过程中比较容易出现低价流转或漫天要价的极端情况。二是农民的流转收益缺乏增长机制。在流转合同的约定上,农民土地流转收益一般按每年一定数额现金的方式予以确定,由于没有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可能会损害农户利益。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农村土地被擅自改变用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入方从农民手中拿到土地后,由于缺乏科学论证,业主经营不善,导致项目搁置,土地抛荒,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有的经流转得到土地的农户,为了达到短期内实现效益的最大化而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办厂、造鱼塘、修圈舍等,对土地进行掠夺性经营,土地用途改变后短期内很难恢复原貌。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农民的后续生计问题凸显。一是面临失业的风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农民到城里打工,打工收入称为他们的主要收入。由于农民工文化素质低、就业技能差,他们多集中于第二、三产业中技术要求不高、就业门槛较低、人员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一方面,这些行业因进入门槛低而竞争激烈;另一方面,随着资本有机构成和技术水平的提高,用工相对减少。二是在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会出现许多问题:首先,基本的生活费用的明显增加。转换身份进入社区生活的失地农民,需交纳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卫生费、燃气费等,根据不同地区生活水平的不同,年户均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前多支出千元到几千元不等。其次,其子女教育支出增大,部分农民不堪重负。虽然现在中小学收费实行“一费制”,学生减免了学费,但伙食费、住宿费、补课费等却相应地提高了,总支出没有实质性变化,农户中有子女在上大学的,每年家庭开支至少在万元以上,这对大多数农民工家庭来说是很重的负担[2]。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农民利益受到损害的原因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体系不健全。目前,虽然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以及物权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大体方向上的规定,但具体到细节问题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对于强制流转和擅自改变农村土地用途的现象,各地也只是用行政性指导意见的方式予以禁止,这就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农民利益受损埋下了隐患。另外,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造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缺乏法律支撑,登记体系不完善,流转主体不清等问题制约了流转工作的开展。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督机制不完善。自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后,特别是乡镇机构改革后,农村经济管理人员在减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现放任自流,流转行为无人监管的趋势,个别经管站鉴证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仍存在诸多问题,从而留下了许多导致土地流转纠纷产生的隐患。虽然各地纷纷出台规定,禁止强制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改变土地用途,但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巡查力度的不够或者监管的不到位,违反农民意愿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现象时有发生。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机制不健全。如市场体系尚未形成,包括市场主体、客体及场所还未形成和完善起来,特别是缺乏正规的中介组织[3]和土地产能的评估机构,不能对土地价值进行合理的定价,使农民无法及时获得准确、权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使土地被低价流转或在长期流转中出现明显的薄利现象,影响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供求互动,降低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成功率。

4.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长期以来,由于工业化的压力以及现实条件的限制,绝对数量庞大的农民一直处于社会保障制度之外,正因为如此,土地对于农民的重要性和保障功能非同一般。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实施,土地进一步流向农村中的少数人,而脱离了农业劳动、尚未摆脱农民身份的这部分人(如农民工)在失去土地之后,为应对现代社会中的种种风险必然要求农村社会保障有新的内容和新的制度。同时,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也阻碍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很多农民即使在非农产业中已经得到了一份比较固定的职业,也不愿意轻易放弃土地,视土地为在外经营的一条生活退路,这在一定程度上固化了小农经营,阻碍了土地流转和农业产业化发展,进而影响着新农村的建设。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保护农民利益的建议

1.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体系。第一,尽快出台《土地流转法》,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机构、管理程序、操作规范、合同签订、违约责任等问题。规范政府、企业和农民三方行为,杜绝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和擅自改变农村土地基本用途情况的出现,依法保护农民和涉农企业的利益。第二,完善各地行政法规和指导性意见,做好有益补充。对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新出现的、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现象和行为,及时给予指导意见,以对其进行规范或禁止。

2.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督机制。第一,加大农村经济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力度。不仅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专业技术素质,而且要加强农村经济管理人员的工作态度和责任心的教育。第二,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建立有效的动态机制进行监管。有关政府部门可在村级层面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员队伍,及时反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改变土地用途、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等违法行为。

3.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机制。第一,通过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价格机制进行规定,促使其形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化,例如可规定按每亩一定数量稻谷的当地政府收购指导价来计算流转价款。第二,设置土地产能的评估机构,使农民及时获得准确、权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第三,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形市场,这个有形市场不仅要有具体的交易场所,而且要有三个完善机制:一是价格形成机制,二是谈判机制,三是规范的管理机制。第四,建立公正合理的调价机制。可对流转期限超过五年的,建立价格调整机制,明确约定调整时限和幅度,分时段确定流转价格。

4.完善政府政策和社会保障体系。第一,采取措施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安置失地农民就业。将未就业的失地农民纳入再就业服务体系,依托现有技工学校和各类培训机构,为失地农民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政策咨询、用工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他们参加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积极为他们提供就业援助和创业指导。第二,在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逐步完善村一级的社会保障,要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入方来负担一部分本村集体成员的保障基金。第三,积极宣传和鼓励农民参加农村社会新型养老保险。筹备阶段要积极组建办事机构、完善配套措施、对业务人员展开培训;宣传动员阶段可以借助动员大会广泛开展宣传,同时要开展资料准备和人员信息的收集工作;具体实施阶段,要全面展开新农保的参保工作,并注意进行阶段性总结。

参考文献:

[1]王春超,李兆能.农村土地流转中的困境:来自湖北的农户调查[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8,(7):51-56.

[2]张凯.徐州市被征耕地农民民生状况调查与思考[J].中国证券期货,2010,(11):133-134.

[3]郑兴明.论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利益补偿机制的构建[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2009,(6):5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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