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当代中国社会体制下的刑法理念现代化内涵
翟笑梅 2014-04-04
论文摘要 刑法现代化的实现关键在于刑法理念现代化的实现,基于我国社会体制下的发展与实践证明,我们有必要去研究它,本文着重从三方面即转变刑法的权利本位思想、强化刑事法治理念的微观面、明确刑法的谦抑性来论述了刑法理念现代化的内涵,内涵的丰富与完善对我们日后国家法治的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同时也为广大法律研究与爱好者作为研读铺垫之用。
论文关键词 刑法理念 现代化 法治 内涵
当今社会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在其现今的发展轨迹中有其自身时代意义,而在此意义下,我们有必要去研究刑法的理念在中国社会体制下发展的脉搏,即刑法理念的现代化。在研究此问题时,先要对刑法的理念加以分析,它对中国刑事法治建设具有非常重大的理论指导和实践准则的作用,主要涉及三个层面上的内容,即制度、理念与技术。一个国家在法治上具有引领作用的要归属理念,其包含价值意义和根基的东西,只有正确的理念才能引导我们朝着健康、向上的法治国度发展,“其包括三个内容,即人权保障的理念、刑法谦抑的理念和形式理性的理念。”对制度和技术的理论与实践性,在此不加以赘述,便于突出理念现代性问题的阐述。
一、刑法思想现代化概述
自“科技、国防、农业、工业”口号喊出时,中国政府已利用二十余年的时间来践行着,在此于1999年将“依法治国”方略写进宪法,标志着我国第五个法治现代化正式启动,且刑法现代化在法治现代化中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执法的现代化、立法的现代化和司法的现代化组成了法制现代化,无论你是宏观的,还是微观具体的,都不可缺失理念在指导现代化上的作用。在其社会历史演变中不同的文明国度产生了不同特色的时代鲜明的法律文化传统,它成为了民族精神的载体,折射出一个民族的价值追求和其准则,更蕴藏着丰富的关于民族法律调整的经验,同时也成为了一个反思自我的镜子。纵观我国法制发展历史历程,不难发现历朝历代立法指导思想不尽相同,例夏商“君权神授”的天罚、天讨、天命主义法制观,西周时期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宗法主义法制观,秦朝的重刑主义与唐的宽仁慎刑、法令简约主义法制观,明代的重典治乱世法制观等。大家都知道,我国古代一向重刑法轻民众,上提及的理念既是他们所处朝代的法制理念的缩影,建国后我国刑法理念主要表现在:国家本位主义倾向严重、忽视程序价值、重刑主义倾向、社会秩序维护功能优先重视实体正义与刑法依赖思想严重等。伴随物质、精神、法制的高速发展,其文明下的法制现代化也急需我们的刑法理念随之变化,以更好的适应社会和国际,从而彻底摆脱司法困惑,以为和谐、高效服务。
二、刑法思想现代化的内涵
对于刑法现代化的实现,关键在与对刑法理念现代化的认识与掌握,我们应以实际为落脚点从多方位、立体式的去分析问题,解决其中病垢,抓重突精的完善自我观念,使刑法的思想在现今中国体制下得到更为广阔发展和丰富。 (一)转变刑法的权利本位思想 在此背景下,如何树立正确的刑法理念,我国刑法泰斗马克昌在接受记者访问时,曾提及此问题,马教授回答到:市场经济体制下,如要发展,必须要更新刑法观念。一要,改变阶级斗争的刑法观,树立正确的、健康、良性的社会主义市场服务的新型刑法观。从刑法的功能角度来说,要关注刑法所规范的行为及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也要更加关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及公民合法权益保障的功能。二要,补充、丰富、完善危害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犯罪观,改变以往传统的犯罪观念,将生产力发展是否受到危害也定为构成犯罪的标准。三要,计划经济的刑法观要适应社会形式,在此基础上要更加的发展与市场经济想适应的刑法观。鉴于该观点上,就是要突出强调刑法的权利本位观,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刑法过于的服从了政治阶级,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逐渐以政治因素为目的的观念开始由主位变次位,以民主、人权为观念的思想在开始不断强大,推演出刑法所具有新型的使命,即维护社会秩序与人权保障的功能。人们越来越关注的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下的人类社会及自我价值的体现,伴随社会的进步,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个人的全面发展。为使刑法观念彻底的改变必须要改变以权利本位为核心的刑法观念,这样才能实现权利保障、社会秩序的维护及刑法价值的平衡。
(二)强化刑事法治理念的微观面 陈兴良教授谈及了他对建立现代刑法理念的三点看法,指出如下,追求法律真实、实现对实质理性的建构与形式理性的守护、从实体正义的关注转向对程序正义的关注。从他的观点看就是强调刑事法治,分析研究此问题者,多以宏观刑事法治的精神与实质角度来论述,刑法作为刑事的核心和枢纽,必然要遵守刑事法治的理念,不能单从宏观角度出发,也要更多关注微观层面上的理念。首先,罪行法定要夯实。刑事法治的前提要件就是罪行法定,它的底线也是罪刑法定,在规定中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以定罪、不可以不处罚。以其衍生的一些原则包含禁止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排斥绝对不定期刑、排斥习惯法、禁止溯及既往等。由于此原则与权利本位刑法观有接连,所以允许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以及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并存。其次,对程序正义的关注。我们要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从立法中心主义向司法中心主义的转变、从最高机关释法向法官释法的转变、从职权主义诉讼向对抗主义诉讼的转变、从客观真实到法律真实的转变。”立法中心主义向司法中心主义的转变,要有法必依,法治的关键在于司法而不是立法,司法令行禁不止的话,那就可怕了,俨然一片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套路,这不是法治而是人治,因此立法权的形成对司法领域的司法权的约束和正义的维护是法治实现的关键点。最高机关释法向法官释法的转变,使我们对程序的独立价值关注度变高了,司法权的恰当与高效运转对实现法治具有不可磨灭的作用,由于对司法解释和司法权的关注,必然要求我们在法律运作的核心和主体上确立法官的地位,他是国家正义的代表和化身,我们可以通过他们对案件做深入了解,对法律深入剖析,对双方的陈述与意见的裁决做出明确的判断,这样法律才有了鲜活的生命力。职权主义诉讼向对抗主义诉讼的转变,诉讼模式的改革在我国已有好长时间了,可在诉讼结构和诉讼模式上依然有很尖锐的矛盾,基于此因,我国的诉讼模式是一种滞后性的无奈结局,其导致的影响是恶劣的,所以要对其进行深层次的改革和总结,坚持诉审分离的原则下,实现正真的有效的对抗,确立司法与审判为核心的诉讼模式。客观真实到法律真实的转变,必须以案件的事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准绳,这种对案件客观目标的评定是很高的,恰反映出一个问题来,客观真实永远都是人们向往正义的一种愿望,它的过于理想化和不现实化在法律面前是行不通的,我们不能为了敷衍或形式搞理想来践踏人权,这样是不划算的。 (三)明确刑法的谦抑性 刑法谦抑性,即在对待犯罪的各种社会反应机制中应保持刑法的克制性。也就是只把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犯罪来看待;只有在其他社会规范、其他处罚方法都不能很好调整和抗衡以及处罚某一严重危害行为的前提下,才能够让刑法来做出相对应的处罚。即刑法应当是控制不法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就是能用其他法律不用刑法,能用轻刑法不用重刑法来调整。该原则要求我们必须以三思再三思,谨慎再谨慎的态度来对待刑法,不能过分的迷信和依赖刑法。著名的刑法学家李斯特在《德国刑法教科书中》表述了其观点:即我们在利用法制与犯罪做斗争的过程中,要想取得好的成果,必须具备两个要素:一是正确认识犯罪的原因;二是正确认识国家刑罚可能达到的效果。这也是刑法发展中对自身的功能和价值理性反思的结果。现今许多国家的刑法谦抑理念有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更为恒久的生命力,这离不开刑法的轻刑化、非犯罪化、非监禁化在世界范围内的提出。刑法谦抑性跟人的自律性有一定的相似性,那就是围绕自身的一种自律、自我约束和限制。这种带有自律性的限制与轻刑化、非犯罪化、非监禁化一起已成为指导当代各国刑法的重要理念。中国的传统刑法是比较残忍的,即使新中国成立后也有着严重的刑法依赖思想和重刑主义倾向,对我们而言更有必要明确刑法谦抑性的理念。我们国家的法律并不健全,现今花花绿绿的社会诱惑性比较大,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一些之前没有过的新的危害行为,此时切不可脑袋一热就要修改刑法将其定为新罪。再者,我们国家的死刑偏多,应当考虑像经济犯罪、财产犯罪等贪利型犯罪的死刑可视情况适当减少。在定罪量刑的时候万万不能通过具有类推性质的扩张释义来定罪,更为甚者科以重罪。也就是“立法者在权衡罪与罪之间刑罚的协调问题时,不能以两罪之间较高的法定刑为基准,而应以较低的法定刑为基准”不然,我国刑法中的法定刑会越来越重。只有这样才能更有利的推动我们的轻刑化改革,更好的实践刑法的谦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