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退耕还林后期阶段的合作生产博弈

佚名  2008-02-22

一、引言

退耕还林工程是近年来最为重要的生态工程之一,工程的推进对于西部乃至全国生态状况的好转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中央财政对于退耕还林工程进行了大量补贴,推动了工程的迅速进展。然而,财政补贴的效率问题一直备受关注,特别是补贴期满后的财政补贴政策选择问题更是理论与实践的中心问题。

现有的经济学文献对于补贴期后的财政政策取向有了一些研究。刘鸿儒等(2004)研究了退耕还林后陕西省粮食产量的变化[1],胡霞(2005)研究了退耕还林后农村经济结构的变化[2],一致的结论是要继续对退耕户进行补贴。同时,生态重建中的财政补贴的效率问题也一直受到关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退耕还林(草)课题组(2002)较早地分析了退耕还林补贴政策中的逆向激励问题[3],国家林业局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公室调研组(2002)对于中央政策执行中的协调问题给予了关注[4],王小龙(2004)研究了生态重建中的激励不相容问题[5],延军平等(2004)的研究则进一步论证了生态购买较之于退耕还林的优越性[6]。总体而言,大部分文献的理论逻辑尚需进一步严格。同时,既有研究大多从经典的环境经济学分析框架着眼,认为生态重建是要借助于中央政府补贴实现生态物品生产外部性的内部化,引导地方政府与农户实现生态物品的生产。这仅在静态意义上解释了生态重建中的行为关系,对于工程的全过程而言分析难免不够深入。

笔者认为,生态重建是一个合作建设的动态过程,依次要经过前期、中期与后期阶段。前期阶段对应退耕还林规划补贴期的第一年,中期阶段对应规划补贴期第一年以后的时期,后期建设阶段对应着退耕还林工程规划补贴期后的时期。三个阶段中的主要工作不同,同时随着林木的自然生长过程,工程的生态与经济价值发生了阶段性变化。限于篇幅,本文主要分析退耕还林工程后期阶段的补贴政策选择问题。本文借鉴鲁若愚、傅家骥等(2004)对于校企合作的研究方法[7],将生态重建工程视为一个中央、地方及农户的合作生产过程,并分析一次性补贴与分成补贴两种补贴方式对于三方努力分配及其期望效用的影响。我们的研究发现,在不同补贴方式下,三方最优努力分配以及期望效用发生了变化。从而,补贴方式的选择对于三方合作建设的最优努力产生影响,而在后期阶段,一次性补贴方式是相对较优的选择。

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给出了模型的描述,主要给出了分析的基本结构与基本假设;第三部分在委托-代理框架下,证明了在工程不同主体对于分配方式的选择具有不同的偏好,三方最优努力的影响因素也存在较大差异。在综合考虑最优努力与期望效用的情况下,得到了最优补贴方式、影响最优努力的主导因素以及契约设计的标准。第四部分是简短的结论与政策建议。

二、模型的描述

我们将生态重建工程描述为一个中央政府C(central government)、地方政府L(local government)与农户F(farmer)三方合作生产过程。理想的生态重建过程一般要依次经过退还、管护与发展三个阶段,亦即前期、中期、后期阶段,最终形成稳定的区域生态经济系统。在工程全过程中,三方都将努力在经济物品与生态物品生产之间进行分配。假设中央政府C、地方政府L以及农户F三方在后期阶段投入到生态物品与经济物品中的努力份额分别为:

这说明,在生态建设的后期阶段中,中央政府是一个公有属性的生态组织,其努力分配中生态物品的努力份额占主导地位,努力分配变化极小。地方政府与农户是一个私有属性的经济组织,其努力分配中经济物品的努力份额占主导地位,努力分配变化极小。

进一步,假设在后期建设阶段,中央政府重要性远远大于地方政府与农户,即μ1-μ其中μ,1-μ分别表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户)的相对重要性因子。出于讨论方便的需要,我们将农户与地方政府的相对重要性因子都设置为1-μ。我们的调查也支持这一假设,即在生态建设过程中,地方政府与农户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后期建设阶段对应着退耕还林工程规划补贴期后的时期。依据主要工作,亦称之为协调发展阶段。本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既要满足农户与地方政府的经济需要,又要保持生态物品的服务能力不至于下降,实现区域生态经济协调发展。在本阶段,人工林经过较长时期的生长,生态经济价值充分实现。而且,由于农户与地方政府前期的工作,林业后续产业已经有了一定的规模。在本阶段,人工林生态价值的拥有者是中央政府。在生态与经济的冲突中,地方政府与农户很可能出现生态破坏的反复。能否保持生态工程中人工林生态服务能力的增长,通过各种措施激励与约束地方政府与农户在生产活动中实现生态与经济的和谐,成为中央政府的关键性工作,也是中央政府起主导作用的原因。于是,在本阶段中,中央政府起着主导性作用,而地方政府与农户则起着辅助性作用。

假设后期阶段生态工程的总产出S[,总3]分为生态物品总产出S[,kg3]与经济物品总产出S[,ks3]。前者分别由中央政府的生态产出S[,Cg3]、地方政府的生态产出S[,Lg3]以及农户的生态产出构成S[,Fg3],后者分别由中央政府的经济产出S[,Cs3]、地方政府的经济产出S[,Ls3]以及农户的经济产出S[,Fs3]构成。再假设各主体各阶段的生产函数是各自努力的随机函数,且生产函数形式为

本文采用一次性总额补贴与前期费用加分成两种补贴方式来讨论生态工程中的补贴问题。据生态建设的实际,对于中央政府的后期阶段的总补贴额S[,u3],我们给出两种类型的补贴方式。假设生态建设中,中央政府采取两种补贴方式,有

(ⅰ)说明了一次性总额补贴,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一次性支付S[,u3],分期总额支付可以看作是该补贴方式的特例。目前的退耕还林工程可以近似地认为是采取这种补贴方式。尽管从相关政策来看,中央政府仅针对农户,并以亩为标准单位对合格林进行补贴。由于工程执行中,工程标准制定与执行中的信息不对称以及监督的困难,并未能严格地对于造林努力进行多层次的市场化的补贴,故可以近似地认为退耕还林实行的是一次性总额补贴。如果考虑到生态建设现实中,地方政府实际上具有一定的自主权,以合规与非合规的方式享受到了一定的补贴。进一步,我们假定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与农户的补贴额分别为S[,L3]与S[,F3]。

(ⅱ)说明了前期费用+分成补贴,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与农户支付S[,O3]+λ[,3]S[,s3],其中S[,O3]是前期费用,λ[,3]是分成比,S[,S3]是可分配产品。生态购买可以看成是这种补贴方式的特例。在初期,生态收购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前期费用给代理人。期末,生态收购公司在确定了人工林质量之后,按照本期生态价值剩余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在本文中,生态购买方式下,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与农户支付的前期费用分别为S[,OL3]与S[,OF3],分成比分别为λ[,L3]与λ[,F3]。S[,S3]分别由各阶段的期望生态总产出确定,即S[,S3]=

(ⅲ)说明,分成补贴的初期费用要小于一次性补贴的总额。

假设非对称信息之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农户均为风险中性。效用函数采取线性形式,即

其中,U[,k3]为后期阶段k主体从合作生产中取得的总效用,为V[,kj3]后期阶段k主体对于j物品的效用系数,ω[,kj3]为后期阶段k主体从j物品合作生产中取得的确定性货币收入,C[,k](a[,k3])为后期阶段k主体的货币化努力成本。进一步假定中央政府仅对生态物品的生产给予补贴,并且三方在生态物品与经济物品的合作产出对于三方都有效用。于是,确定性货币收入函数满足

为了简化分析,设

即在后期阶段,生态物品对于中央政府的效用均远大于经济物品效用,而对于地方政府与农户而言正好相反。

根据信息劣势方为委托人,信息优势方为代理人的原则,结合生态建设的实际,我们假定在后期阶段,地方政府与农户为委托人,中央政府为代理人。于是,问题转化为在委托-代理框架下,围绕着不同补贴方式的主体最优努力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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