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中的价格瞒骗成因分析及海关应对思考
祁茵 2009-12-09
【摘 要】进出口贸易价格瞒骗是指企业为了获取各种利益向海关故意伪报价格的行为。海关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收益,应当和相关部门大力协作,并借助社会审计力量,同时应建立对海关工作的科学评价体系,推动海关自我改革,积极全面地解决价格瞒骗问题。
【关键词】价格瞒骗 偷逃税款 出口退税 磋商机制
一、关于价格瞒骗引起税负变化的理论分析
(一)进口环节价格瞒骗引起税负变化的分析
价格瞒骗是对进、出口货物进、销价格的歪曲和背离。价格瞒骗对税收的影响,包括海关关税、增值税和所得税以及相关税种的税款在海关与税务部门之间分配的问题。出口环节的价格瞒骗相对较为简单,由于大多数商品不需缴纳关税,所以出口环节的价格瞒骗行为多为了获得额外的出口退税好处或减少所得税的缴纳。进口环节则相对复杂,价格瞒骗不仅影响进出口环节海关关税的征收,而且对后续国内流转环节所涉税种均有连带性影响。
理论上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情况下,国际国内市场都处在一个高度竞争的环境中,商品的价格是较为透明和公开的,利润空间是相对一致的,那么商家之间利润竞争的空间又在哪里呢?从会计学的角度出发,企业运营成本是一方面,但更为突出的则是税负的多寡。以跨国公司为例,其在世界各地设立工厂,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避税,将利润从高税率国家转移到低税率国家,获取更大收益。综上所述,分析企业瞒报的原因应以企业经营为出发点,整体分析企业负担的进口环节税和国内税,才能从根本上了解企业偷逃税款的原因。
1.价格瞒骗对关税的影响
关税的计税依据,按照《WTO海关估价协定》以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计税基础,即关税=成交价格×关税税率。因消费税适用范围有限,为便于分析,这里忽略消费税的影响,设进口商品的实际成交价格为a,瞒报价格为b,该进口商品在境内加工、流转后在国内市场的售价为c,该进口商品的关税税率为m(以下表示均同),则:瞒报价格造成关税缴纳的差额为:(b-a)m
2.价格瞒骗对增值税的影响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企业进口时应向海关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又称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在国内销售商品时可以从购买方收取以售价为基的增值税,又称增值税销项税额(为买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进口时缴纳的进项税额在规定内可抵扣其销项税额,故本环节企业向税务局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
如企业正规报关进口,在不考虑损耗等因素对可抵增值税进项数额影响的情况下,海关代税务部门扣缴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a(1+m)17%,销售时企业取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c17%,本环节企业向税务部门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c17%-a(1+m)17%从资金流的角度分析增值税,企业流出的增值税额为[a(1+m)17%]+[c17%-a(1+m)17%],流入企业的为c17%。流入=流出。即无论是否瞒报,流出企业的进口环节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售后缴纳给税务部门的增值税之和,等于企业向下一买家收取的销项税。故商品的下一个买家才是增值税的实际承者。这样,通过流转环节直至商品到最终消费者手中,由于最终消费者是不可能转嫁增值税税额的,所以增值税的最终的承担者是商品的最终消费者。所以瞒报对进口企业在增值税税负方面没有实质影响,只是不同程度上占用了企业的资金。就一定的增值税而言,瞒报影响的只是在税款在海关与税务部门的分配问题。
3.价格瞒骗对所得税的影响
如上分析,企业无论高报价格或者低报价格对于企业在增值税方面的支出都没有影响,但企业负担的关税的高低会影响到企业的利润进而影响到企业的所得税。假设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为n,关税税率为 m ,高报价格企业多缴关税(b-a)m ,少缴所得税为高报价格部分(b-a)与高报价格部分所承担的所得税(b-a)mn的和[(b-a)m+(b-a)]n,比较多缴的关税与少缴的所得税可得:在深圳实行的15%所得税率的情况下,关税税率小于17.6%的产品,企业高报价格,总体上都可以获得更多好处;按照全国普通情况33%的税率计算,则企业对关税税率在49.3%以下的商品高报价格都对企业更为有利。同时,高报价格的价格瞒骗往往都伴随着所得税之外更深层的原因。
如果企业低报价格,成本减少,利润增加,理论上要多缴纳所得税,即企业获得的实际收益应为少缴的增值税减去多交的所的税部分。但实际在企业的运作当中,情况复杂的多,企业可以通过多列费用,帐外设帐等多种手法,同样达到减少利润、少缴所得税的目的。相反企业高报价格则一定会引起所得税的少缴,同时可能存在境外结汇、转移资金的情况。这进一步提示海关在严厉打击即报价格形式的价格瞒骗的同时对高报价格的价格瞒骗情况应予以更多的重视,加强与税务和外汇管理部门的沟通和合作。
(二)价格瞒骗的原因分析
1.最常见、最普遍是低报价格偷逃关税。这个问题在一段时间长期存在。从2008年1月1日起进一步调整进出口关税,调整后我国关税总水平为9.8%,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为15.2%,工业品平均税率为8.9%。关税税率较高的商品低报价格的可能性最大;其次是国内没有可比市场价格的特殊商品或某些独家代理商品,这部分商品没有同类商品价格可以比较,难以确定真实价格和行业平均利润,对海关按倒扣价格对其估价也造成难度,所以价格低报问题相对突出。
2.进口高报价、出口低报价逃避外汇结汇。国家为保证经济稳定持续的增长,长期以来实行外汇结汇制度,企业收入外汇统一强制结汇,必须把外汇结给外汇银行,最后由央行接盘外汇银行的外汇,形成外汇储备。过去因为国内人民币牌价没有和国际接轨,造成外汇汇兑的巨大利润空间,加之外商为转移利润逃避税收往往通过高报进口原材料的价格的方式向境外转移资金。现阶段正值美元低迷,人民币坚挺且面临升值的压力,逃汇的情况越来越少,进口商都主动结汇,兑换人民币。对政府而言工作的重点也应适应新的形式作出相应侧重和调整,不单是逃汇的问题而也应包括快速增长的外汇储备带来的副作用。
3.出口高报价格或进口低报价格,转移外汇入境或将部分款项以人民币在境内支付。这是近年来出现的一个新趋势,近期人民币不断升值,大量的外汇通过各种渠道,流入境内换成人民币等待人民币升值后套利。应特别关注利用结汇制度通过价格瞒骗手段转移外汇入境的情况。
4.出口高报价格,骗取出口退税。这是当前相当严重的一个问题。企业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为鼓励货物出口,对大部门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税率为零的优惠政策。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不但出口环节不必纳税,而且还可以退还以前纳税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款,这就是所谓“出口退税”的概念。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是企业申请出口退税的必要凭证。所以许多企业在出口时高报价格获得相应报关单用以多骗退税,甚至利用假出口的手段骗取高额的出口退税。
5.跨国企业通过高报价或低报价转移利润。跨国公司大量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定价避税。据一知名会计事务所估计,30%在华跨国公司从未缴纳过所得税,80%的跨国公司漏税,40%亏损外资企业虚亏实营。国家税务总局估算跨国公司每年避税给我国造成的实际损失在300亿元以上。实际上,这种关联交易定价的问题给海关税收同样造成了相当的损失,也是对海关执行按照“成交价格”征税的挑战。 6.出口高报价格,希望以此提高通关效率。部分企业认为海关核查就是让企业多交税,所以他们就相对高报些,希望能加快通关速度。这实际上是对海关工作的误解,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价格水平,不利于海关监管。
二、当前应对价格瞒骗工作的重点
(一)打击进口低报价格
通过对不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引起的税负分析可以看出,低报价格进口货物是最直接获取非法利益的手段。价格瞒骗主要有以下手法:第一、利用特殊的商业关系进行“洗单”及利用假单证的手法瞒报价格。第二、隐瞒实际应申报的进口费用,主要是隐瞒部分应该支付卖方费用的合同条款、瞒报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有关费用、瞒报高附加值和高技术含量产品的特许权使用费等等。第三、利用近似品名打混水帐的手段低报价格、串报税号。一般在化工、高新产品的进口中比较常见。第四、在进口货物价格当中冲抵以往交易的货款及利用索赔款、退还款的方式低报价格。第五、低报寄售货物的申报价格。第六、利用关联交易,变相平衡抵扣,以此达到低报价格的目的。
(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
我国的出口退税机制一直采用税款退库方式,但由于征税机关与退税机关、征税行为与退税行为、纳税行为与享受退税行为的脱节,造成骗税行为时有发生,极大地制约了退税效率。出口骗税现象严重,管理存在漏洞。国家提高出口退税率后,受利益驱动,不法分子从事出口骗税活动又有新的抬头,而且手段从最初的采用伪造出口退税单证骗税转变为将出口货物以少报多、以次充好、以劣报优,假中有真,真中有假,且退税凭证形式都真实齐全的骗税方式,作假环节大都由过去的直接在出口环节作假转向在出口和供货环节作假,甚至转向在生产出口货物的前二道以上环节作假。不少骗税案件都是不法分子通过出口报关、结汇、征税等各相关环节的管理漏洞而造成的。
(三)结合外汇流动趋势,做好进出口监控
过去的价格瞒骗中,最常见的目的是逃避外汇结汇。进出口环节最常用的手法是“价格转移”。通过高报进口骗汇,低报出口逃汇,达到转移非法所得、逃避管制、趋利避险、转移个人财产的目的。人民币利率在九十年代中期达到高峰,当时境外资金混入我国套取利差、汇差,或进入A股市场炒作。1997年下半年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形势发生变化,对人民币贬值预期加剧,导致境外“热钱”在1998年大量抽逃,国内也有部分避险性质的资本逃逸。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日趋成熟,亚洲金融危机影响的克服,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外汇储备的不断增加,人民币贬值预期的减弱和打击走私、逃骗汇、出口骗退税市场整顿力度的加强,1999年开始我国资本外逃规模大幅下降。
外汇非法入境其中相当一部分是通过进出口商品价格的高报和低报实现。最常见的手段是出口高报,将外汇汇入国内,或进口低报,余款在境内结算,并留在境内。
三、打击价格瞒骗三点思考
(一)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合作
打击价格瞒骗是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应将打击价格瞒骗的工作置于国家经济发展的全过程,从全局出发,抓住重点,堵塞漏洞。
从国家经济整体上考量税收,要做到从整体上管理。现在的管理水平还有待提高,特别在各个部门的衔接上,往往出现问题。比如,在打击出口退税上,应该通过建立电子网络系统,形成部门间工作的合力。首先,国家应尽快完善全国系统的网络管理,在各有关部门从源头上把好出口报关、结汇、征税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完善电子口岸建设,实现管理信息真正的全网络化,真正在原始单证核对的同时,进行信息核对,从源头上堵塞管理上的漏洞,杜绝真单证、假内容此类问题的出现,切实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高效性,增强预防和打击出口骗税的能力。其次,应加强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包括税务、海关、外汇、外贸等部门的职责范围、权力、义务、责任等制度;完善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如审批流程、检查规程,清算规程、财务规范等;产生协调的效果,形成封闭的管理系统。同时应跨部门建立一种预防性监控机制,将部门协作的成效落实到打击违法行为的工作中去。
(二)引入社会审计力量
注册会计师审计又称为社会审计、民间审计,已经成为通行世界的一种最为科学及公正的审计制度。尽管其在发展的过程中出过一些问题,特别是安然事件的发生,引发了民间审计的诚信危机,但毋庸置疑其仍然是最为科学和行之有效的审计制度和方法。
在海关对价格瞒骗行为核查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审计疑难问题,特别是一些大型企业的情况非常复杂,仅仅依靠海关有限的核查力量效果非常有限。现在相当多的企业都聘请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这对海关的核查工作是个有益的借鉴,特别是一些国际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相当高,对于核查工作有相当的参考价值。深圳海关在90年代初曾与注册会计师有过合作,聘请其对企业进行审计,但当时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使得审计报告的可信性不高甚至为核查工作设置了障碍,现在可能仍然会有一些不尽规范的现象,但不应因此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就完全排斥,科学有效地利用民间审计力量实现部分核查功能,仍然是海关在对付价格瞒骗中应当着重考虑的非常有前景的可行性方案之一,特别是与一些国际、国内知名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展开合作,将会使海关打击价格瞒骗的工作事半功倍。
(三)完善打击价格瞒骗体制
全面做好打击价格瞒骗工作,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作到对海关工作效果的科学评价。现在考量海关工作好坏的一个最重要标准便是税收任务完成情况,其它工作都相应地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工作。如果重进口轻出口,出口环节违法将会造成国家税收巨大的损失。任何单一以税收为评价标准的体系或者税收占有过多权重的评价体系都是片面性的,海关在监管等诸多方面作用的发挥而产生的经济效益,较直接的税收对国家的整体经济贡献可能会更大,对国家整体收益的贡献更大。例如查获的为骗取出口退税在出口环节的价格瞒骗,实实在在的为国家减少了损失,同直接的税收一样是实实在在的国家财政收入。所以海关税收工作的好坏决不能完全依照完成税收任务的数额来考量,应当有一个科学的评价体系作出一个全面合理的评价。
美国的关税收入占其国家财政收入比例的1%多,其它发达国家此项比例也均比较低,可以预见未来我国经济体系的发展趋势,关税在财政收入的比例也将会是一个逐渐降低的趋势。现期数据,我国政府中央一级财政收入中来自关税的占1/3左右,这一数据同各国的统计的对象是不同的。2007年全国海关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7584.6亿元,比2006年多收1480.4亿元,增长24.3%。
各国海关的发展都是不断调整不断适应形势的过程。2003年3月1日,美国海关正式改组为海关及边境保护局(Bureau of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即BCP),隶属国土安全部,统管边境执法。原隶属海岸警卫队、移民局和农业部的边境巡逻、移民、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机构一起并入新组建的海关及边境保护局,美国海关的职能进行了相应调整,海关对保障国土安全负起了更重要的责任。
海关十六字方针“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清楚而准确地诠释了海关的总体定位。以海关法为准绳,以为国把关为守则,以服务经济为宗旨,超前思维、与时俱进,海关将为国家经济建设发挥出更加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黄胜强.欧洲共同体海关制度[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
[2]高融昆.中国海关的制度创新的管理变革[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3]黄熠.海关通关管理[M].中国海关出版社,2002.
[4]李鹏南,刘石桥.海关税收管理[M].中国海关出版社,2002.
[5]海关总署监管司.中美海关举办风险甄别系统研讨会的报告.政研参考[J],2006,94.
[6]海关总署政法司.2005年中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十佳案例[R].2006.
[7][日]青木昌彦,奥野正宽.经济体制的比较制度分析[M].中国发展出版社,1999.
[8][澳]欧文·E·休斯.公共管理导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9][美]理查德·M·霍杰茨,Richard M. Hodgetts,弗雷德·卢森斯,Fred Luthans.国际管理:文化、战略与行为International management:culture, strategy, and behavior:eng[M].赵曙明,程德俊主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10][美]B·盖伊·彼得斯.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11][美]Michael H.Lane.国际物流新概念-海关现代化与国际贸易高速公路[M].秦阳译.中国海关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