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试析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变迁的思考

葛锦林  2012-08-23

论文摘要:当前,我国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努力从“校企合作”向“校企一体”变迁,大力促进校企深度融合。在此,我们将研究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变迁的现实背景、基本内容,分析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变迁的实践难题,提出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变迁的实施建议。

论文关键词:校企合作;校企一体;办学模式;中等职业教育

2010年,我国教育部制定的《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年)》中,提出要坚持育人为本,以教产合作、校企一体和工学结合为改革方向,制订了教产合作与校企一体办学推进计划。要求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在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中的作用,同步推进教产合作与校企一体办学,建立健全教育与行业合作、学校与企业一体共同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机制。要求全面促进中等职业学校紧跟产业发展步伐,促进教育与产业、学校与企业深度合作。至此,“校企一体办学模式”正式载入我国职业教育的政策文件之中。而此前在《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2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等职业教育重要政策文件中,一直沿用“校企合作办学模式”。在此,我们将深入研究我国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变迁的现实背景、基本内容、实践难题以及实施建议,为深入开展校企一体办学模式提供理论指导。

一、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变迁的现实背景

(一)校企合作办学模式政策的初显(2000-2005年)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政府越来越认识到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性。2002年《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中已经提出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合作的要求。一是从办学体制改革的角度对企业提出要求。要求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形成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要求充分依靠企业举办职业教育。企业要和职业学校加强合作,实行多种形式联合办学,开展“订单”培训,并积极为职业学校提供兼职教师、实习场所和设备,也可在职业学校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和实验中心。二是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角度对职业学校提出要求。要求职业学校要把教学活动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技术推广及技术开发紧密结合起来,把职业能力培养与职业道德培养紧密结合起来,保证实践教学时间,严格要求,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专业技能、敬业精神和严谨求实作风。要求职业学校加强与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共建和合作,利用其设施、设备等条件开展实践教学。

因此,当时我国政府对企业和职业学校都提出校企合作的要求,明确校企合作过程中双方的任务。而在实践中企业和职业学校实际承担了多少责任,一直是个问题。我们并没有强制性措施,完全依赖企业和职业学校的自觉行为。因为企业存在的目的,与职业学校存在的目的是不一致的。所以,在校企合作过程中,面对政府提出的要求,出现“企业冷、学校热”的结果是必然的。但政策的导向作用已经比较明显。政策的实际作用是停留在“鼓励”层面和“倡导”层面,即政府非常鼓励校企合作。

(二)校企合作办学模式政策的明晰(2005-2010年)

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中进一步提出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的要求。一是要求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要求职业学校与企业紧密联系,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要求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要求在学生实习期间,企业与学校共同组织好学生的相关专业理论教学和技能实训工作,做好学生实习中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特别要求建立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制度。但政策中对谁制定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制度,怎样执行都是空白,实际无法落实。二是要求依靠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推动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密切结合。要求企业有责任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要求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此项优惠政策,在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中得到落实,但优惠力度并不明显。通知中明确规定凡是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才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还明确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在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指导下,开展本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制订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和指导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参与制订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标准、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颁发工作;参与制订培训机构资质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参与国家对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评估和相关管理工作。

所以,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相比较2002年《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关于校企合作的政策,对企业和职业学校的要求进一步具体化,政策导向作用进一步明显。然而政策的实际作用是处于“积极鼓励”、“大力倡导”层面。如果职业学校或企业不积极参与校企合作,适应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要求,谁也没有辙。

而此后的教育部文件中也停留在政策推动层面,没有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虽然2008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将“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确认为“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和中等职业学校基本的教学制度”。提出当前的重点是要建立行业、企业、学校共同参与的机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的制度,努力形成以学校为主体,企业和学校共同教育、管理和训练学生的教学模式。但这些要求难以全面落实到位。

所以,直到2010年,我国职业教育过程中关于校企合作的政策力度总的特点是积极鼓励,大力倡导。校企合作的行动在于企业和学校的自觉性。因而校企合作的成果、成效主要集中在个案,没有形成总的趋势、总的特征。但国家政策支持、鼓励校企合作的导向作用非常明显,反复强调。

(三)校企合作办学模式政策的变迁(2010年—)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继续明确提出,我国职业教育要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因此,我国政府要求校企合作进一步深化,努力实现学校与企业的深度融合。2010年教育部制定的《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年)》中,提出了“加强校企合作,创新多样化的校企一体办学模式”。所以,校企一体是校企合作的一种具体形式,是进一步深化学校与企业合作的具体途径、措施。教育部在此项行动计划中提出,要强化鼓励校企合作的政策、制度和机制建设,推进制定《中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促进办法》和校企一体实施方案。要求遴选1000所项目学校和3000家合作企业开展一体化办学实践。校企之间签订订单培养协议,共建实训基地,合作培养师资,联合开发教材,企业安排学生顶岗实习。要求创新校企合作制度,通过实施专业与岗位衔接,整合实训资源,共建产品设计中心、研发中心和工艺技术服务平台等方式,实现校企深度融合。因此,校企一体办学模式有了政策支持,有了行动计划,有了实施方案。下一步是如何贯彻落实的问题。为了稳步推进校企一体办学,教育部准备从点到面,逐步推广开来,充分发挥成功案例的示范效应。

所以,校企一体办学模式的推行,既有政策支持,又有行动计划,比以往依靠政策文件在纸面上、口头上、会议上的校企合作要求,已经深化了许多。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参与到校企一体办学模式的实践过程中来。在《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年)》中,教育部已将此项计划分派到具体省份开展实施,并列明了时间进度安排表。所以,此项行动计划明确、细致、可行,关键是如何真正贯彻执行。而且,教育部将校企一体办学模式作为科研选题方向,要求重点研究开展校企一体办学项目学校和合作企业的遴选标准、合作办学模式、管理措施、评估验收办法、成果展示及推广,要求研究如何制定中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促进办法。

二、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变迁的基本内容

(一)对校企合作办学模式政策的回顾

在职业教育过程中,我们倡导校企合作办学模式,为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搭建平台。校企合作办学模式源于职业学校,是职业学校为了谋求自身发展,实现与市场接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有针对性地为企业培养一线实用型技术人才的重要举措。校企合作的初衷是让学生在校所学与企业实践有机结合,让学校和企业的设备、技术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切实提高育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技能型人才的培养质量和能力。而现实社会中,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缺乏相应的机制和制度保障。政策层面主要以积极鼓励、大力倡导为手段,而且力度有限。如以财税等优惠政策调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是一种重要手段。但实施过程中缺乏配套操作措施,调节力度不够。对企业的成本补偿水平偏低,起不到实际的激励作用,导致校企合作中职业学校面临“剃头挑子一头热”的尴尬局面。企业没有实质性参与到职业教育的教学和实习中,学生顶岗实习在一些地区流于形式,等于给企业输送了廉价劳动力。 因此,从现有的政策条件分析,由于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和学生等职业教育利益相关者,对职业教育有不同侧重点的价值取向和利益诉求,政策环境尚未形成促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合力。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深化校企合作,促进校企深度融合,努力实现利益相关者的目标价值趋同。基于此,2010年教育部制定的《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年)》中,提出要加强校企合作,创新多样化的校企一体办学模式。

(二)对校企一体办学模式的展望

校企一体办学模式如何开展,在《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年)》中非常明确,首先制定《中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促进办法》和校企一体实施方案。然后遴选1000所项目学校和3000家合作企业开展一体化办学实践。同时,明确了校企之间的主要任务。从现有的文本资料分析,校企一体办学模式的推进措施,以点带面,从局部入手,着眼整体,并制定实质性实施方案。这比以往仅仅停留在积极鼓励、大力倡导的政策文件中,有了较大进步。我们期待校企一体办学模式经过未来三年的实践探索,取得实质性成果和成效。

对于校企合作、校企一体办学模式,《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年)》中仍然比较寄希望于制定促进校企合作的办学法规,即在中等职业教育宏观政策与制度建设计划中,提出要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要求制定和实施促进校企合作共享优质职业教育资源的办法。因此,我国对校企合作、校企一体办学模式的政策力度逐步增强,从过去十年间的积极鼓励、大力倡导校企合作,到未来几年里准备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

三、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变迁的实践难题

当前,我国对职业教育办学模式的政策导向是,在全面开展校企合作的基础上,深入推进校企一体办学模式,实现学校与企业深度融合。关于此项政策的贯彻落实,我们需要首先回顾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之前的行业企业举办职业学校的衰落与减少。因为,在今天看来,对行业企业举办职业学校,是多么完美的事情,可以顺利实现校企合作、校企一体办学模式。而在计划经济时期和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企业“办社会”的局面,给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影响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因此,我国在20世纪末期,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将行业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逐步从企业身上剥离,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因此,在21世纪的今天,我们要促进企业与学校一体办学。首先要明确企业与学校的经济利益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这是保障校企一体办学模式顺利开展的根本性问题。过去十年时间里,我们一直鼓励、倡导校企合作,但达不到预期效果,正是由于根本性的问题没有解决好。因此,校企一体办学的正确定位是什么,一体化的程度是多少,是“全面一体”还是“部分一体”,这些都是我们必须面对的实际问题。从目前实际情况看,校企一体办学只能从部分一体开始。即学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方面实施一体化办学行动。校企之间通过签订“订单”培养协议,共建实训基地,合作培养师资,联合开发教材,企业安排学生顶岗实习。同时要创新校企合作制度,通过实施专业与岗位衔接,整合实训资源,共建产品设计中心、研发中心和工艺技术服务平台等方式,实现校企深度融合。我们不能让学校办企业,也不能让企业办学校。即便如此,也只能是个案。

当前,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为多样化实现校企一体办学模式提供了良好环境。即在政府主导下,行业、大中型企业和示范性职业学校牵头,联合行业企业和职业学校组建职教集团,合作开展集团化办学,促进优质资源开放共享。因此,我们要大力推行校企一体办学模式,必须进一步发挥职业教育集团的作用。

四、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变迁的实施建议

我国职业教育办学模式从校企合作向校企一体形式深化改革,需要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在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坚持从特定专业向一般专业推进

事实上,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学生专业类型对校企合作、校企一体办学的实现具有较大影响。对于市场需求较大、专业技术含量较高的专业,企业一般比较愿意主动参与到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过程中来。比如铁路运输、国际海员、护理等专业,这些技术性较强,人才来源有限的专业,企业参与人才培养过程的积极性比较高。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势比较明显。而相反,有些专业的人才来源广泛,技术含量相对比较低,企业主动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比较低。

(二)坚持从重点学校向普通学校推进

《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年)》中准备遴选1000所项目学校和3000家合作企业开展一体化办学实践。此项行动计划的任务布局分配表中,已经落实到具体省份。这也反映了积极稳妥推进校企一体办学模式改革的策略。对于项目学校的选择,我们要确定办学实力比较雄厚的学校,社会声誉比较高的学校,首批参与到校企一体办学模式的实践,然后积累经验、丰富实践之后,再向所有学校推广。

(三)坚持从优质企业向一般企业推进

校企一体办学模式中企业的选择,要努力遴选优质企业。优质企业的标准是,该企业处于同一地区、同一行业的领先水平,无论是技术、资金实力,还是管理水平,都处于同行领先水平,而且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比较强,领导人对参与校企一体办学模式的热情比较高。在各方面条件成熟以后,我们再向一般企业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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