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
浅谈行政机关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及策略
论文关键词:行政机关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论文摘要: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全球信息化已成为人类发展的趋势。行政部门信息网络的互联,最大限度地实现了信息资源的共享和提高行政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监管监察的工作效率。然而网络易受恶意软件、黑客等的非法攻击。如何保障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已成为备受关注的问题。 行政机关的计算机网络系统通常是跨区域的Intranet网络,提供信息管理、资源共享、业务窗口等应用服务的平台,网络内部建立数据库,为各部门的业务应用提供资源、管理,实现数据的采集、信息发布、流程审批以及网络视频会议等应用,极大提高了日常工作效率,成为行政机关办公的重要工具,因此要求计算机网络具有很高的可操作性、安全性和保密性。 1、开放式网络互连及计算机网络存在的不安全要素 由于计算机网络中存在着众多的体系结构,体系结构的差异性,使得网络产品出现了严重的兼容性问题,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了开放系统互联(OSI)模型,把网络通信分为7个层次,使得不同结构的网络体系在相应的层次上得到互联。下面就根据网络系统结构,对网络的不安全因素分层次讨论并构造网络安全策略。 (
关于行政机关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从2003年起,国家行政机关陆续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这对规范财务核算方法,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从源头遏制腐败的产生具有积极的作用。但从近年来审计发现的问题看,有些深层次的问题仍未能得到解决,隐性问题有逐步扩大之势,给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增加了难度。一、利用虚开发票套取现金,设置账外账。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一些单位为了本部门利益和发放职工福利,利用某些部门管理上的漏洞,以业务招待费、住宿费、会议费和购买茶叶、礼品、办公用品等名义从税务机关开具虚假业务支出发票报账套取大量现金设置账外账,供少数人使用或发放国家政策之外的各种津补贴。二、利用所属二级单位和下级部门空转资金,以虚假支出套取大量现金。由于会计核算中心的会计人员身兼数十个单位的会计核算任务,身居报账单位之外,对各部门的业务情况不清楚,收入、支出和工作流程较为生疏。而且这些会计核算人员只管发票是不是税务机关开的,只要是税务机关开的都视为合规一路绿灯,管你给谁拨款,管你是什么用途都不过问,而下级部门所在地的财政统派统管办公室只负责会计核算和记账业务,至于资金如何使用,
浅谈行政机关的自行强制执行制度
: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注: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的法律是《行政诉讼法》,该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在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前有“依法”两字,说明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只有法律特别授予时才具有。)例外的根据就是法律,由法律明确规定由哪一级政府或哪一行政机关部门享有哪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权,不能超越。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行政机关就不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对于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这句话如何理解,在很多人心目中一直是一个生疏领域。随着《行政强制法》的出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被单独规定为一个章节。因此,曾经的疑惑就不得不到一个非得解开的时候了!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对“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的重新界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
探究行政机关的内部法律关系
摘要:行政机关内部法律关系纷繁复杂,主要包括行政机构内部劳动人事争议中的法律关系和行政机关之间纠纷解决中的法律关系。理清行政机关内部法律关系,对于更好的解决行政纠纷,完善我国行政机关纠纷解决机制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关键词:行政机关;内部法律关系;纠纷解决机制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且这个转型期还将持续很长一段时间。在一元的社会结构向多元化的社会结构转变过程中,社会主体的多元化将导致利益的多元化,加之社会主体权利意识的日渐增强,令社会纠纷日益增多,且纠纷的形式将日益复杂。司法因其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性使得诉讼这一纠纷解决方式并不能成为万全之策。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机制因“直接、快捷、专业性强、成本较低”等优点逐渐为国家、社会、当事人所青睐。我国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机制有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复议、行政信访等多种形态,可以解决多种行政纠纷问题。在行政纠纷的多种形式中,行政机关的内部纠纷占了很大一部分。我国行政机关机构复杂,人员众多,其中的内部人事关系和行政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是此种行政纠纷的两种表现。本文拟从这两种行政纠纷入手,对行政机关
浅论行政机关的内部法律关系
摘 要:行政机关内部法律关系纷繁复杂,主要包括行政机构内部劳动人事争议中的法律关系和行政机关之间纠纷解决中的法律关系。理清行政机关内部法律关系,对于更好的解决行政纠纷,完善我国行政机关纠纷解决机制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关键词:行政机关;内部法律关系;纠纷解决机制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且这个转型期还将持续很长一段时间。在一元的社会结构向多元化的社会结构转变过程中,社会主体的多元化将导致利益的多元化,加之社会主体权利意识的日渐增强,令社会纠纷日益增多,且纠纷的形式将日益复杂。司法因其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性使得诉讼这一纠纷解决方式并不能成为万全之策。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机制因“直接、快捷、专业性强、成本较低”等优点逐渐为国家、社会、当事人所青睐。我国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机制有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复议、行政信访等多种形态,可以解决多种行政纠纷问题。在行政纠纷的多种形式中,行政机关的内部纠纷占了很大一部分。我国行政机关机构复杂,人员众多,其中的内部人事关系和行政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是此种行政纠纷的两种表现。本文拟从这两种行政纠纷入手,对行政机关的内
论行政机关裁决民事纠纷的性质
【摘要】依据传统的行政法学理论,行政裁决权是一种行政权,对于行政裁决不服应当依照行政诉讼程序对裁决主体提起行政诉讼。这种认识导致了相关制度的建构越来越偏离现代纠纷解决机制的正常轨道。从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本质来看,行政裁决权应当属于司法权,行政裁决制度属于现代委任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以此为基础,才能理顺行政裁决与司法诉讼之间的关系,进而建立符合现代社会需求的多元和规范的纠纷解决机制。 【英文摘要】In the traditional administrative law, the power of administrative adjudication belongs to the administrative power, and so the party has the right to take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against the Administrations who make administrative adjudication, if he objects to this adjudication. This theor
论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目 录一、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合理性 (2)二、自由裁量权的使用 (3)(一)合理性原则 (3)(二)合法性原则 (3)三、对自由裁量权的合理限制 (4)(一)从立法方面制约 (4)(二)从权力主体方面制约 (4)(三)从执法程序方面制约 (5)(四)从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方面制约(6)(五)从执法依据方面制约 (6)(六)从行政救济方面制约 (7)内容提要:本文认为行政执法实践存在的处罚不当、滥用处罚权等现象的重要原因,在于对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缺乏相应的制度制约。全文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就如何解决处罚不当、滥用处罚权等现象和如何正确地运用行政处罚权,真正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做到“罚当其罪”进行了全面的论述。全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合理性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从合理性和合法性两个方面,对行政执法人员如何正确使用自由量裁权提出具体的要求;第三部分着重论述了对自由裁量权的合理
论行政机关法解释的审查基准
[关键词] 行政机关 法律解释 司法审查 基准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society, administrative organs take on a lot of tasks of interpretation of statutes. As the enhancement of the function of interpretation, it is a very important subject that how to confirm the standards that courts review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 interpretation. Whether a full-scale review, it is admitted tha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prior to administrative organ interpretation, or a part of deference, only review the rea
行政机关或权利人依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财产保全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关于案件的受理对于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以下简称《解释》第九十二条)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受理。1、审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主体是否适格。根据《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有权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主体只能是两个,即一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作为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为了确保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实现,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二为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权利人为了使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在今后得以实现,防止被执行人逃避执行义务,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要件和指向。由于行政机关或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案件,既非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更非行政诉讼案件,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无须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也就是说,即使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及可执行性依然处于不确定状态。只有当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
行政实体法的拘束程度与行政机关的调查义务和举证责任
我国从行政诉讼制度创立伊始就十分重视其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从1989年公布的《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诉》”)到2000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高院解释》”),乃至2002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髙院规定》”),都对行政诉讼举证责任问题作了专门规定(以下将这三者中存在的举证责任规定统称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规定”)。这些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规定,毫无疑问,是以关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特定的理解为基础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在范畴上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论的一部分。恰逢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乃至《行诉》的修改被提上了议事日程[1],本文试图从举证责任问题的理论原点出发,参照德国、日本的有关理论,对我国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论――包括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规定――进行一个比较彻底的反思,以供参考。一、问题的状况总体而言,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规定并不周延,它没有完整地涵盖行政诉讼举证责任问题的基本方面;与这种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规定的不周延性相关,学说处于众说纷纭的状态,判例处于亟需梳理和充
论对行政机关超越职权的认定
要认定行政机关超越职权,必须首先弄清什么是行政职权?行政职权是行政机关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行政职权具有强制性、单方性、优先性等特点。行政职权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固有职权,它以行政机关的依法设立而产生,并随行政机关的撤销而消失。另一类是授予职权,它来自有权机关的授权行为,授予职权既可因授权机关的撤回授权而消灭,也可因该组织的撤销而消灭。总之,行政职权主要有制定法律规范、行政决策、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决定、行政制裁、行政复议、行政强制等。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或者实施了根本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1、超越地域范围。这是指同类行政机关在其地域管辖之外行使了认为是自己有权行使的职权。根据我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各项行政工作,如:发生在甲县的治安案件应由甲县处理,如果乙县公安局处理了甲县的治安案件,属超越地域管辖范围(行政部门根据委托办理不属于自己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属超越职权)。2、下
行政机关层级监督的几点思考
一、层级监督,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依法定程序进行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层级监督制度。这是依法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渠道,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重要制度,也是政府对其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最有效的监督手段。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不仅对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权,促进依法行政,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行政复议活动的启动者是行政相对人,没有相对人的申请行为便不会产生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这是行政复议区别于其他行政监督的一个重要特征。因此,在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中,行政机关层级监督仅靠行政复议这一被动监督手段还是远远不够的,还要加强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的主动监督,这样才能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开展得到全程监督。行政机关层级监督是指在行政机关系统内,负有行政监督职能的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下级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使职权的一种监督制度体系。从法律意义上说,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是一种自我纠错制度,如果说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的话,那么行政机关层级监督则是一种内部监督。这种差异性决定了行政机关监督具有自身监督功能、方法和程序。
试论我国中央权力机关与中央行政机关立法权限之划分
“立法权就是为立法者所拥有,由特定国家机关所行使的,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占据特殊地位的,旨在制定、认可和变动规范性法文件以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综合性权力体系。”①立法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特别重要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立法权简而言之就是创制法律规则的权力。立法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立法权仅指权力机关制定和修改宪法、法律的活动,通常称之为国家立法权;而广义的立法权,既包括权力机关的立法权,也包括行政机关制定和修改法规、规章的行政立法权。行政立法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不为人们所接受,特别是古典的宪政论者,更是对行政机关的立法予以坚决的反对和抨击。他们从纯粹古典的宪政理念出发,奉行严格的形式法治主义的要求,担心行政权的恣意与扩张会造成对公民权的破坏与侵害。②他们主张“议会至上”的原则,认为国家是人民依照契约组成的,而在一个国家内部,唯一能够代表民意的国家机构是议会,法律的正当性也正来源于此。同时他们也主张严格的三权分立,认为为保持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的相互制衡,必须严格各自职权,立法权只能由议会行使。古典宪政论的代表人物洛克在其著作中解
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的理论思考和实践探索
【内容摘要】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执法行政责任制如何在新形势下不断深化、发展、提高,一方面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另一方面也需要从其理论构架中寻找支撑、开拓思路、丰富和完善执法责任制的内容。就此笔者试谈一些自己的观点合认识。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宏伟目标的重要途径。是全面贯彻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和经常性工作。由于行政法制建设在我国是相对较新和较薄弱的领域,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程序制度不完善,对行政执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不论是从意识上还是制度上都有待加强,以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如何全面推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我省从2000年以来,开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探索。省计生委制发了《河南省计生委关于建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和《河南省计生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施办法》,分解了目标、任务,规划了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落实了领导、机构和人员。把严格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充分尊重并维护公民在生育上的合法权益,建立科学、高效、严谨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计划生
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的理关于思考和实践寻求
【内容摘要】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执法行政责任制如何在新形势下不断深化、发展、提高,一方面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另一方面也需要从其理论构架中寻找支撑、开拓思路、丰富和完善执法责任制的内容。就此笔者试谈一些自己的观点合认识。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宏伟目标的重要途径。是全面贯彻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和经常性工作。由于行政法制建设在我国是相对较新和较薄弱的领域,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程序制度不完善,对行政执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不论是从意识上还是制度上都有待加强,以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如何全面推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我省从2000年以来,开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探索。省计生委制发了《河南省计生委关于建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和《河南省计生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施办法》,分解了目标、任务,规划了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落实了领导、机构和人员。把严格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充分尊重并维护公民在生育上的合法权益,建立科学、高效、严谨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计划生
试关于中国中央权力机关和中央行政机关立法权限之划分
一、 引言 “立法权就是为立法者所拥有,由特定国家机关所行使的,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占据特殊地位的,旨在制定、认可和变动规范性法文件以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综合性权力体系。”①立法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特别重要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立法权简而言之就是创制法律规则的权力。立法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立法权仅指权力机关制定和修改宪法、法律的活动,通常称之为国家立法权;而广义的立法权,既包括权力机关的立法权,也包括行政机关制定和修改法规、规章的行政立法权。行政立法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不为人们所接受,特别是古典的宪政论者,更是对行政机关的立法予以坚决的反对和抨击。他们从纯粹古典的宪政理念出发,奉行严格的形式法治主义的要求,担心行政权的恣意与扩张会造成对公民权的破坏与侵害。②他们主张“议会至上”的原则,认为国家是人民依照契约组成的,而在一个国家内部,唯一能够代表民意的国家机构是议会,法律的正当性也正来源于此。同时他们也主张严格的三权分立,认为为保持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的相互制衡,必须严格各自职权,立法权只能由议会行使。古典宪政论的代表人物洛克
行政实体法的拘束程度和行政机关的调查义务和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论”,是指回答“在行政诉讼里,举证责任应该如何分配?”这一问题的观念体系。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论处于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理论与行政裁判实践的接点,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我国从行政诉讼制度创立伊始就十分重视其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从1989年公布的《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诉》”)到2000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高院解释》”),乃至2002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髙院规定》”),都对行政诉讼举证责任问题作了专门规定(以下将这三者中存在的举证责任规定统称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规定”)。这些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规定,毫无疑问,是以关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特定的理解为基础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在范畴上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论的一部分。恰逢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乃至《行诉》的修改被提上了议事日程[1],本文试图从举证责任问题的理论原点出发,参照德国、日本的有关理论,对我国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论――包括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规定――进行一个比较彻底的反思,以供参考。一、问题的状况</
关于行政机关法解释的审查基准
[内容摘要] 现代社会的不断变迁,导致行政机关承担了大量法解释的任务。随着行政机关法解释功能的不断增强,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法解释的基准如何确定便成为行政诉讼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是全面审查,认为司法解释绝对优于行政机关的解释?还是部分尊重,仅审查其合理性呢?本文基于美国法的经验,对合理性基准着重进行了探讨,并对其中某些具有借鉴意义的成分作了比较分析。 [关键词] 行政机关 法律解释 司法审查 基准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society, administrative organs take on a lot of tasks of interpretation of statutes. As the enhancement of the function of interpretation, it is a very important subject that how to confirm the standards that courts review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 i
行政机关赔偿协议程序
如果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本方式和途径,那么行政赔偿程序则是实现赔偿责任的根本手段。从世界许多国家看,行政赔偿程序通常分为二大阶段,第一阶段由行政机关内部解决赔偿责任问题;第二阶段由法院解决赔偿问题。由于体制上的差异,各国在行政行政赔偿程序的两个阶段既存在一些相通的内容,也各具特色。在我国,由于受行政复议、诉讼制度的影响,赔偿程序更为复杂。因此,如何借鉴有益的国外经验并结合目前我国实际,确定一套完备的行政赔偿程序显得十分必要。一、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原则绝大多数国家均采用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原则解决赔偿问题。该原则因赔偿方式上的差别又被称为协议先行原则、穷尽行政救济原则等。在美国,涉及国家赔偿的案件,大约有80%至90%是在行政机关得到解决的。在捷克,司法部和财政部有权审查所有违法决定案件,赔偿诉讼以前的初审目的是为了通过友好的方式,在法庭之外解决争端。先行处理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赔偿请求权人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前,一般须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或与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协商,若不能达成协议或请求权人不满意行政处理决定,或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处理,
行政机关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中的问题及对策
一、证据登记保存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从三十七条可以看出,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机关在对立案工作进行调查过程中遇到特殊、紧急情况时所采取的一项证据保全措施,它在实施时必须符合以下要件:(1)必须是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实施;(2)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3)须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批准;(4)登记保存的物品是须是与违法行为直接关联的证据;(5)对采取保全的物品进行登记。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为获取证据的一个重要途径,在行政处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在行政执法部门日常执法中使用频率也比较高。二、在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中存在的问题在执法过程中,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对证据登记保存概念及适用要件的认识上存在误区,导致在调查取证时不能依法、全面、客观进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证据登记保存。行政处罚法
论行政机关在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地位和作用
「内容摘要」 本文比较分析了大陆法系以德国为代表的行政本位强制执行和英美法系以美国为代表的的司法本位的强制执行模式以及各自的理论基础,探讨了当前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起源和形成原因以及现实的缺陷,以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本质属性为突破口,从我国文化政治历史,经济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三方面论述,提出行政强制执行权应该回归行政机关。并站在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角度,从行政强制执行机关的建构,司法审查方式的转化,告诫程序的设计和救济制度体系的完善四个方面,对我国行政强制立法提出建议和构想,以期实现规范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使,保障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正常有序运转,最终达到行政经济原则和权利保护原则的统一和谐。「关键词」 行政强制执行模式 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归属 综合行政强制执行机关 告诫程序 救济制度体系“当一个人被迫采取行动以服从另一个人的意志,亦即实现他人的目的而不是自己的目的时,便构成强制”。[1]作为冲突着的社会里一种普遍的存在,强制是必不可少的。在全球向“福利国家” 转型的历史潮流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推动下,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痼疾已经越来越显出对行政效率
法院对行政机关事实认定审查比较分析
行政机关和法院二者既同为行使一定权力的国家机关,那么行政行为引发争议进入行政诉讼所产生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法院以何种态度处理行政机关对相关问题已作出的判断和认定。虽然行政行为一旦进入行政诉讼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司法最终司法高于行政,但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的判断对法院认定案件没有意义,由此衍生的基本问题是:法院如何审查行政机关对相关问题的判断和认定,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深度如何。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中涉及到对事实、法律、裁量等诸多问题的判断和认定,本文试图对事实问题作一分析,主要是运用比较方法,对英美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作法和原因进行考察比较,最后对我国在此问题的某些看法进行评价,并提出自己的观点。一、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行政机关事实认定不同的审查态度在英美法系的司法审查中,法院对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法律与事实问题采取不同的审查态度。一般而言,法院对法律问题进行严格、全面审查,法院可以自己的判断代替行政机关的判断;对事实问题法院则进行较为宽松的审查,法院往往对行政机关的事实认定采取尊重态度。而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并不对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法律与事实问题进行区分,一般对法
论行政机关为被执行人案件的执行
摘 要 行政强制执行,即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是指执行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履行行政法律文书中确定的行政义务的义务人,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以迫使其履行义务。行政案件的被执行人可以是相对人,也可以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履行的行政义务,是人民法院在行政判决、裁定行政机关履行的行为义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时,人民法院可对之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作为执行机关所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行使强制执行权,体现了司法对行政活动进行制约的原则。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以行政机关为被执行人所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并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处罚。行政强制执行,即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是指执行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履行行政法律文书中确定的行政义务的义务人,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以迫使其履行义务。所谓行政义务,是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义务,这种行政法律
行政机关与中国WTO义务的履行
一、行政机关实施承诺履行的WTO义务程序和在程序上,中国完成所有的入世程序成为正式成员后,才发生作为一种法律义务履行承诺的效果,包括法律法规的修改、补充等工作。在内容上,行政机关在中国入世生效以后履行相关义务的根据,首先是中国入世的法律文件,因为这些法律文件专门是对中国写的,规定了中国履行WTO协定的具体权利义务。中国成为WTO成员的根据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第12条,该条规定申请者按照“它与WTO议定的条件”加入该协定。这里说的法律文件是指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议定书》和《工作组织的协定》及其附件。附件1是多边贸易有关的协定,包括货物贸易协定,服务贸易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附件2是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的谅解,附件3是贸易政策审查机制。二、行政机关实施WTO义务的范围首先,受到WTO相关文件约束的行政活动范围,是有关和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外汇管制的所有措施,包括中国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的部门行政规章和有权地方政府制定发布的地方行政规章、各级各类政府和政府部门制定发布的有普遍约束力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