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制度
试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议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角度出发
论文摘要: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一项重要内容。改革开放初期土地制度的改革绩效在学术界基本持肯定态度.但许多学者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现行的土地产权制度存在诸多缺陷,需要进一步深化。本文试图在对改革开放以来的农地制度改革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从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角度出发,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创新方面加以论述。论文关键词:土地制度;改革;农村老年人;退休制度1978年以来中国农村率先改革.获得了巨大成就并影响中国经济迅速发展。改革初期(1979年至1983年)从人民公社时期的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在经历了不联产责任制一联产责任制一包产到组一包产到户一包干到户的制度变迁后.最后确立了土地集体所有、农户家庭经营(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本形态。在很大程度上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粮食产量和农民收入迅速提高.对当时的社会稳定和其他方面的改革起了重要的保障作用。至少解决了当时农民的吃饭问题.这可是“天”大的问题,得到了广大农民的坚决拥护。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现行农地的产权制度的诸多缺陷逐步暴露出来了目前的农地制度从经济效益的角度来看.造成了土地分散、
关于论公有制框架内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问题
摘要:农户拥有产权的土地股份制是较好的制度安排,但面临对土地股份合作制缺乏明确的认识,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制度有待完善和规范,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法律地位不清晰、政策不明确等问题。因此,要充分认识到推进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重大现实意义,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消除土地股份制改革后顾之忧。关键词:公有制框架;农村土地制度;土地股份制改革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并且要毫不动摇地继续坚持;简要说明了现行土地制度的不足,明确表示要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制度。一、集体所有制框架中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探索与实践(一)以农户拥有产权的土地股份制是较好的制度安排我国农村传统的土地集体所有制产生了很多难以解决的与社会化生产和市场经济要求相矛盾的现实问题,而土地私有化和国有化两条道路又走不通,那么,现实选择的可能性就在于对传统的集体所有制进行产权制度而不是土地所有制的根本改变上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新的实现形式。这种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议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角度出发
论文摘要: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一项重要内容。改革开放初期土地制度的改革绩效在学术界基本持肯定态度.但许多学者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现行的土地产权制度存在诸多缺陷,需要进一步深化。本文试图在对改革开放以来的农地制度改革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从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角度出发,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创新方面加以论述。论文关键词:土地制度;改革;农村老年人;退休制度1978年以来中国农村率先改革.获得了巨大成就并影响中国经济迅速发展。改革初期(1979年至1983年)从人民公社时期的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在经历了不联产责任制一联产责任制一包产到组一包产到户一包干到户的制度变迁后.最后确立了土地集体所有、农户家庭经营(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本形态。在很大程度上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粮食产量和农民收入迅速提高.对当时的社会稳定和其他方面的改革起了重要的保障作用。至少解决了当时农民的吃饭问题.这可是“天”大的问题,得到了广大农民的坚决拥护。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现行农地的产权制度的诸多缺陷逐步暴露出来了目前的农地制度从经济效益的角度来看.造成了土地分散、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路径探索
摘要:“三农”问题归根结底是土地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正确认识我国农村现行土地制度的性质,明确其改革方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回顾我国农地制度的变迁过程,分析了农地制度改革的演变情况、改革的绩效。在此基础上,着重分析了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革和完善农地制度、保护农民权益的对策和建议。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现存问题;改革路径1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过程1.120世纪50年代初的农民土地所有制新中国成立初期通过土地改革,消灭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农村土地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革,真正实现了“耕者有其田”。这阶段农地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于农民,农民既是土地的所有者,又是土地的自主经营者;土地产权可以自由流动,允许买卖、出租、典当、赠予等交易行为;国家通过土地登记、发证、征收契税等对土地进行管理。这次土改极大地解放了长期被封建制度束缚的生产力,激发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对稳定当时农村秩序做出了巨大贡献。1.2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新思路
【摘 要】“三农”问题能否顺利解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能否实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关键。本文在分析农村土地制度局限性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我国未来土地制度改革路径做出了尝试性探索。【关键词】土地制度 改革 新思路一、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局限性和存在的问题1.农地产权关系模糊,所有权不明1978年,农村土地产权关系调整后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主要是为解决农村计划经济体制对农民束缚的问题而产生,缺乏系统理论准备、制度设计和有计划地实施,是一种诱致性的制度变迁。这注定其不完善性——农地产权关系模糊,所有权不明。现行农地产权制度关系模糊,所有权不明主要体现在法律界定上。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重要法律都规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但“集体”这一主体,法律规定极为含糊。在《宪法》中界定为集体所有,在《民法通则》中被界定为乡(镇)、村两级,而在《农业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则是乡(镇)、村或村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究竟是哪一级组织,法律制度均未明晰,这就造成农地所有权表面的主体多重化
农村土地制度的物权法规范解析(下)学习《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后的思考
三、宅基地使用权问题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形式,《物权法》和《决定》都明确肯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对农民的财产意义及物权属性。其中,《物权法》把“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独立的一章加以规定,足显其重要性。从词源学的角度看,宅基地包括农民在其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农村集体土地以及极少数城镇居民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历史原因成为城镇私房所有者而经批准在其上建造房屋的集体土地。但是,从规范意义———《物权法》第154条中的“村民”用语———上看,该法所谓“宅基地使用权”仅指农民在农村集体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物权法》为避免繁琐的重复规定而采用了设计引用性法条的立法技术。由于实践中有关宅基地使用权的纠纷不断,这就使我们有必要审视有关法律,寻找解决途径。按照《物权法》第153条的指引,我们找到了《土地管理法》第62条及《物权法》第184条,并对其解读如下。(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1.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按照《物权法》及其引用的《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来看,主要在于规定“合法审批建房”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方式。2.宅基
农村土地制度的物权法规范解析(上)学习《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后的思考
关键词: 物权法/农村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征收 内容提要: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农村土地问题作了重点论述。结合其重要论断和民法理论可以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农村土地制度的规定并不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依然虚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仍未得到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所受的不合理限制明显存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与农村土地调整方面的规定存有混乱及误解政策之处,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制度的法条之间存在冲突、宅基地使用权可否抵押尚存争议,该法对公法规定及政策指令参引过多,农村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亦无从把握、补偿方式尚不足担当救济之功。这些都应在未来的立法或法律修改中加以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历尽波折、几经浮沉,在千呼万唤中,终于拨云见日。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法,《物权法》无疑承载了世人太多的期冀,其通过当属众望所归。而200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既是对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盲点、难点和亮点
土地,是人类生存的基础;农村土地,是以农业生产为主要内容的农副产品生产基地;中国农村的土地,则是以分散经营为主要内容的,半商品化的,总体生产水平不高的农副产品生产场地。在这片土地上养育着十多亿中国人,这是一个不小的功绩。然而,却又存在着农村可耕面积逐年递减,土地质量蜕化,农业整体效益不高等方面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着力进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就要认识改革的盲点,分析改革的难点,探寻改革的亮点。盲 点中国的土地改革经历了打土豪,分田地阶段,互助合作阶段,人民公社阶段,联产承包责任制阶段。除了在人民公社阶段出现了一些问题以外,应该说,每一次土地改革,都提高了劳动生产率,提高了土地利用和再利用的价值,人们在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方面还是想了很多办法的。然而,在土地制度改革中有些深层的问题却从未涉及,有些问题虽然涉及到了却很少有人去探讨和发掘。例如土地的物权问题、未来利润分配问题、土地雇工问题等。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如果不认真予以研究并思考相应的对策,将有可能成为土地制度改革的拦路虎。1、土地的所有权问题。《土地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
土地股份制: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
“三农”问题始终是困扰我国城乡统筹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大问题。而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现阶段中国农地制度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土地归集体或国家所有,农民依法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统分结合,双层经营”。这种制度在早期确实促进了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但随着中国工业化的发展、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开始制约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实行农村土地制度创新、为农民收入稳定增长提供最基础的制度保障是深化农村改革的关键。从当前的实践来看,实行“土地股份制”是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制度的方向和最佳选择。 一、当前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20多年来,我国推行的以家庭承包制为核心的农村土地制度,顺应了农村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城市化的推进,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在部分地区已跟不上农村经济发展的形势。土地流转这一土地制度改革的新形式逐渐在全国发展起来,但也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为了推进土地合理流转,促进农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中共中央于2001年下发了《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2002年8月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摘 要:我国现行的“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农村土地制度明显具有行政主导的特征。这种农地制度虽存在着某些合理因素,但在产权结构上却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为此必须对其进行改革和完善。根据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思路应是:进一步延长土地承包期或赋予农民永久使用权;允许农民以各种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建立农村集体公地制度;实行以土地转让为条件的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政策;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规范地方政府的征地行为;将国家对农地的管理由政策管理转变为法制管理。关 键 词:农村土地制度;产权结构;社会主义新农村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个包括多方面目标和多方面要求的社会系统工程。单就经济方面而言,为了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一方面应尽快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和不断加大社会各方面对农村投入的机制;另一方面,则应通过深化农村改革,扩大农民的自主权,为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农村土地制度是农村社会生活的基础,它与农村经济、政治、文化、道德有着密切的联系。只有建立完善的农村土地制度,才能全面地梳理好农村的经济与社会关系,逐步形成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和农村社会不断进步的长效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内容摘要: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作为政治、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变革值得深入研究。本文以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为主线,对每个时期农村土地变动的内容、重新分配的原因、制度得失加以探讨,旨在从当前的实际出发,进一步总结经验教训,为当前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提供参考性建议。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 承包责任制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沿革农村土地制度属于社会经济制度。它是约束人们土地经济关系规则的集合,是人们围绕土地所有、使用、收益而发生的生产关系制度,反映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具体地说,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分为以下两个阶段:(一)改革开放前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1.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土地的农民私有制。新中国的成立初期的土地改革,中国共产党依靠政权的强制力量,废除了旧中国的土地私有制,建立起土地农民私有制,国家没收封建地主、官僚资本家土地所有权,无偿分给农民,到1952年土地改革结束时,新政府给3亿多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按照“当地平均标准”无偿分配了7亿多亩土地,基本实现了“均田式”的农民土地私有制。2.农业合作
农村土地制度的立法探讨
[摘要] 本文针对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立法的建议。[关键词] 农村; 土地制度; 立法“三农”问题错综复杂,但归根到底还是农村的土地法律制度不完善造成的。围绕农村土地法律制度这个核心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完善立法:一、农村土地产权立法当前农村土地产权主体虚置是造成农村土地问题的根本症结。所谓主体虚置并非没有主体,而是主体模糊或者说主体不能承担起它应当履行的职责。从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看,目前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代为行使所有权。由于自治组织的制度缺憾导致其事实上成为上级行政部门的下属组织,所以,当上级机关在协调土地征用、转让等有关集体土地的重大问题时,自治组织不是代表农民利益与土地受让主体讨价还价,而是容易屈从上级机关的意志。农村土地产权主体立法的思路是,改革或落实农村村民自治法,使村民自治组织真正成为村民利益的代言人,农村土地所有权按照民法之“按份共有”的制度模式进行改革,使农村土地使用权成为一种真正意义上的“物权”。“按份共有”之“
对农村土地制度的再思考
摘要:本文认为,对现行土地制度进行改革是必要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应该定位于建立有效的农业市场运行体制,即要建立明确的土地产权制度、竞争性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自主的家庭经营制度和有效率的农民经济组织--"四合一"制度体系。关键词:土地持有权,基本目标,家庭经营,农民经济组织A Afterthought about Farmland SystemAnhwei-University Zhang-Deyuan Qian-Haiyan笔者曾经著文《赋予农民土地持有权,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财政》2002年第5期),对新形势下的土地制度改革提出自己的看法:土地私有化的主张不符合国情因而是不可取的,新形势下的农村"土改"应采取折中策略,可考虑在保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赋予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持有权,即将土地使用权、占有权、收益权、有限处分权(转让、转包、租赁、抵押、担保、留置、继承、入股等)和依法承受权等除集体终极所有权以外的其他权利都赋予农民,以逐步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几个月来,许多关心农村的朋
农村土地制度的物权法视角浅析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 主体 权利“我国的改革发展正处于一个关键时期。在我们面前有许多必须解决而且回避不了的,有许多必须抓紧而不能拖延的任务。” -------胡锦涛社会转型期是一个权利觉醒和利益纷争的年代,利益的重分与规则的重构使得我们必须谨慎地配置权利。面对一个正在由二元结构社会转向多元结构社会,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伟大变革阶段,单纯的权利配置不仅仅是经济的需要,也是的需要,更是道义的需要。我认为权利的所有价值都应该而且首先在经济中得到体现。但正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的两条正义原则一样, 我们在权利的配置上既要注重普遍平等,又要体现差异和效率。所以,权利——一种复涵深切的正义与公平的观念、一种承载民主与自由梦想的契约——在民法法典化的中国超出了一般规范的意义。希望正在制定的《中国民法典(物权法篇)》将会是中国化进程中对法治经济,民主政治,人文关怀最好的注脚。因此,当我从这个角度去审视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时候,我才深深体会到:中国农村的贫困与农民权利的贫困有着孪生血缘,而农民权利贫困的根源集中表现在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贫困。
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建设的几点思考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几经变革,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了以农民家庭承包经营为主导的农村土地经营机制,有效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提高。但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现有的土地制度在一些方面已经显现出与农村生产力发展的不适应性,需要加以改进和完善,以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农村土地权属我国农村土地实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基本形式,这是由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明确规定的。但经过多年来的农业生产的实践,在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具体实现方式上越来越面临一些矛盾和问题。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不能解释为集体内的农民共同所有,我国民法中共有权的概念是限于公民、法人的财产所有权的范畴,不涵盖农民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问题,不论是农民个人还是农民的集合都不能对土地享有所有权,这就使得集体所有成为一个相对抽象的概念,实际上农民对土地的权利缺乏可靠性和确定性。农村土地的经营权也不是直接赋予农民,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经营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
近20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模式研究综述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农村普遍实行了农地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农地制度,土地使用权的回归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业生产力。然而,这种制度的弊端也日益显露,如土地产权主体模糊、土地分割细碎化经营等等,农村地权问题受到普遍的关注。在农地国有、集体所有、私有、复合所有等几种思路下,农经理论界提出了各种农地制度创新目标模式,各地在实践中也创造了多种新型的农地模式。本文拟对近20年来的这些农地模式作一综述。一、土地国有化思路下的农地模式一是土地国家所有,农民永佃,国家征收统一的土地税。实施国有永佃制模式比较具体的措施是:在现存的以家庭经营为主体的土地承包经营基础上,将纯粹形式化的土地集体所有权转归国家,国家用永佃制形式把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土地承包关系制度化和法律化。这种由土地国家所有权与农民使用权、国家所有权主体与家庭经营主体直接对应的组合结构,并不改变土地的家庭经营方式与均等的小规模经营结构,丝毫不触动家庭经营主体的经济地位、财产地位、法律地位和切身利益,①而且这种一虚一实的改革有利于打破农村土地的社区堡垒,给农产更加稳定的土地产权,从而建立起能促进土地投入和土地流
农村土地制度的缺失及对策
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是建立在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方式上的一种土地的分配、经营和管理制度,是农村经济转轨时期的一种体制的安排。在农村改革开放初期,为提高农村生产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提供了制度保证。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农村经济形势的发展,这种制度所体现出来的缺失也逐步显露出来,并逐渐成为制约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的消极因素。“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模糊了土地的产权定位。首先,农村集体所有这一概念本身模糊。按照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规定,农村土地属农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是农村土地的合法产权持有者。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这一概念形成于农村改革开放初期,其本意是要保留农村土地公有制这一宪法宗旨,在公有制的基础上实现农村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但农村集体是什么?是指乡镇政府?还是指村级组织?或是二者兼而有之?正是这一种概念上的模糊,导致了农村土地产权归属定位的模糊,使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和农民在土地利益分配因产权的模糊而各置一词。其次,农村形势的发展使土地属农村集体所有这一提法面临挑战。那时农村集体经济尚未瓦解,农民尚未具备足够的实力来挑战农村集体的权威,对农村集体依然存在较大的